武漢高校教授製毒案是指2014年11月25日,武漢海關駐機場辦事處郵檢科對一國際特快包裹依法查驗,發現有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Methylone)”,總重量3965.5克。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武漢一所重點高校化學與工程學院副教授張成(化名),被武漢海關緝私局刑事拘留。
2017年4月13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成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高校教授製毒案
- 地點:湖北省武漢市
- 時間:2015年6月16日
- 當事人:張成(化名)
背景信息,案件經過,案件審理,案件爭議,
背景信息
涉案主要產品“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Methylone)”,在該公司被編為4號產品。此外,還有“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公司編號5號)、“4-甲基乙卡西酮”(公司編號25號)等。這些產品,均被列入《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第一類精神藥品。
這一目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生產上述等列管精神藥品,需取得藥品生產許可及精神藥品定點生產許可。
案件經過
張成與涉案化學公司的聯繫始於2005年。
公開資料顯示,該公司成立於2005年7月,法定代表人楊某,登記經營範圍為:電子化學品及化學中間體的技術開發和服務(不含危險品)。張成系該公司股東之一。
一審判決書上,張成的部分“供述”稱,他投資了3萬元,占股27%,參與成立化學公司,主營方向是定製化學品的合成,“當時定下的原則是違背中國法律的東西不能做”。他負責新產品的把關,以及協同公司鮑某(該案另一被告人)進行新產品研發。
武漢海關緝私局出具的起訴意見書稱,2014年11月25日,武漢海關駐機場辦事處郵檢科對一國際特快包裹依法查驗,發現包裹內兩袋晶體狀物品呈毒品陽性;2014年11月26日,郵檢科又在另一國際快件包裹內查獲兩袋類似物品。經公安部國家毒品實驗室鑑定,這些晶體狀物品均為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Methylone)”,總重量3965.5克。
2015年6月1日,機場辦事處將該案移交武漢海關緝私局,該局分別於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3日立案。
2015年6月16日,武漢海關緝私局將涉案化學公司馮某、張成抓獲,對該公司辦公場所及生產車間、實驗室進行搜查、查封。隨後,其他涉案人員相繼被抓獲或投案。
案件審理
武漢市人民檢察院【2016】165號起訴書稱,由於利潤巨大,2014年被告人在未獲得藥品生產許可及精神藥品定點生產許可的情況下,依然繼續進行上述產品的非法生產及銷售。
起訴書稱,被告人馮某在2014年後,向境外郵寄“4號產品”92740克,“5號產品”2205克,“25號產品”13274克,還有其他列管一類精神藥品10克到數千克不等。
2016年10月8日,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張成、馮某、鮑某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5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案件於2017年4月13日宣判。
一審判決書稱,經審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楊某、張成等成立化學公司,購買易製毒化學品,聘請、培訓員工生產銷售尚未被我國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質謀取利益,所生產產品全部銷往英、美等國家和地區。其中,楊某負責產品銷售接單、客戶聯絡,張成負責技術指導,馮某負責收取貨款、下達生產指令,購買原料、包裝發貨及快遞跟蹤,鮑某負責研發新產品、改進產品工藝及指導工人生產。
一審判決書提到,為逃避海關監管,(涉案人)向境外發貨“採取偽報品名及價格的方式矇混過關”。2013年,相關產品被列為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2014年後,楊某等人依然繼續非法生產上述產品,並向境外走私、銷售。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成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件爭議
一審判決書顯示,其判決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謂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大麻、古柯鹼等國家進行嚴格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爭議即圍繞這點展開:張成家人及代理律師、北京京門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明勇提出,國家列管的精神藥品,不一定完全等同於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