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輕工大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評議,2014年12月8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輕工大學章程
- 時間:2014年12月8日
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第五章 教職工,第六章 學生與學員,第七章 校友與校友會,第八章 財務、資產、後勤,第九章 學校標識,第十章 附 則,
序 言
武漢輕工大學源於1951年創辦的武漢市會計中等技術學校,歷經調整、合併等演進和發展,1980年經國務院批准組建武漢糧食工業學院。1993年改名為武漢食品工業學院,1999年改名為武漢工業學院。2000年和2003年原武漢交通衛生學校和原湖北省通用技術工程學校先後整體併入。2013年更名為武漢輕工大學。
學校以辦人民滿意的大學為宗旨,秉持“育人為本、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的辦學理念,弘揚“敬業愛校、艱苦創業、團結拼搏、追求卓越”的辦學傳統,以培養知識結構合理、實踐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社會責任感強、富有創新精神和創業意識的套用型創新人才為使命,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國內知名、輕工食品類優勢學科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的高水平多科性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辦學目標,推進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武漢輕工大學,簡稱為輕工大;英文名稱為Wuh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WHP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湖北省武漢市常青花園學府南路68號,設有常青花園校區、金銀湖校區。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六條 學校的舉辦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支持學校按照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保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對學校的辦學活動進行巨觀指導和依法監督。
第七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制定並實施學校發展戰略規劃;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
(三)根據發展需要,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條件建設,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瞄準學術前沿,服務國家發展戰略,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產學研用合作,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
(六)開展與國(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七)確定教學、科研、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設定,聘任教職工,開展考核評價,實施收入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學校的資產和經費;
(九)依法應享有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八條 學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國家教育政策,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學校辦學的各項要求,切實履行大學職能;依法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舉辦者、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九條 學校堅持人才培養中心地位,建立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保障體系,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條 學校加強基礎研究,大力開展套用研究,推動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緊密結合,鼓勵協同創新,促進科研成果轉化,提升科研創新能力。
第十一條 學校發揮學科、科研及人才優勢,主動服務國家和湖北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第十二條 學校繼承優秀傳統文化,吸收世界先進文化,凝練特色校園文化,積極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承創新。
第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十四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根據社會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非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努力拓展中外合作辦學及留學生教育,大力開展繼續教育和其他形式的高等教育。
第十五條 學校設定工學、管理學、理學、文學、經濟學、農學、藝術學、法學等學科門類。根據國家需求、科技發展和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 管理體制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武漢輕工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八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內部治理架構,建立現代大學制度。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師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對院(部)實施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
第二節 黨政組織與決策機制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武漢輕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由黨委書記(或其委託的副書記)主持,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如有重大事項,可以隨時召開。全委會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按照常委會議事規則,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武漢輕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全面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圍繞學校中心任務,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湖北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按照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節 學術治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院(部)設定學術分委員會承擔相應職責。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與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審議決定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審議決定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
(七)審議決定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十)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十一)評定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十二)對學校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重大事項的決策提出諮詢意見。
(十三)調查學術不端行為,提出處理意見,裁決學術糾紛。
(十四)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諮詢的其他重大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程式、議事規則等事項,按照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執行。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工作的審定機構,由有關校領導、院(部)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學、科研人員組成。
第三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通過接受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二)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三)作出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四)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五)通過研究生導師資格獲得者名單;
(六)作出撤銷研究生導師資格的決定;
(七)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程式及其他事項,按照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執行。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規定開展活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自主管理、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生代表大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十六條 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對學校在辦學過程中簽署的重要契約及校內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規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諮詢,協助處理對外法律糾紛,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下列重大事項,學校應當在決策前徵求教職工意見,組織專家論證,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最終由集體討論決定:
(一)關係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
(二)專業性較強的事項;
(三)涉及學校重大權益的事項;
(四)涉及教職工和學生重大權益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面向社會、開放辦學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理事會由政府、學校、企事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參與學校重要事項的討論諮詢,對辦學質量進行監督評議,推動學校與社會合作,拓展學校辦學資源,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理事會依據其章程組成並開展活動。
第五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院(部),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具有獨立建制的學系、研究機構,享有與院(部)同等的職權。
第四十條 院(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
院(部)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院(部)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訂院(部)事業發展規劃,報學校審定後實施;
(二)根據專業建設和教學、科研工作需要,可設立、變更、撤銷無行政級別的學系(教學部)、教研室、實驗室等教學科研機構,並報學校備案;
(三)制定和執行院(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履行目標管理責任;
(四)監督院(部)教職工履行聘任契約,對院(部)教職工進行考核管理;
(五)教育、管理和服務學生;
(六)管理併合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
(七)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 院(部)黨政聯席會議是院(部)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由院(部)黨政負責人、黨政副職組成,院(部)分工會負責人列席會議;必要時,可根據議題由院(部)黨政負責人研究確定其他參加人員。
第四十二條 院(部)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院(部)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院(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院(部)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院(部)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七)學校黨委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 院(部)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院(部)黨委(黨總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全體黨委(黨總支部)委員參加,院(部)非黨員行政領導列席會議;根據議題需要,有關人員可列席會議相關議題。
第四十四條 院(部)院長(主任)是院(部)行政負責人,對本院(部)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院(部)設副院長(副主任)若干人,協助院長(主任)履行職責。
院長(主任)定期向本院(部)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五條 院(部)可根據需要設立教授委員會,為院(部)制訂各類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確定重大建設項目等提供決策諮詢。
教授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 院(部)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院(部)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有關規定和辦法行使其職權。設立院(部)工會,在院(部)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和學校工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堅持院(部)務公開,實行民主監督。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教職工實行相應的聘用制度,依法履行對離退休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按工作職責和實際需要,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養和業務水平;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正當利益;
(三)尊重、愛護學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其全面發展;
(四)愛崗敬業,忠於職守,完成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五)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六)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以及契約約定的職責與義務;
(七)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流動、獎懲的依據。
學校建立表彰獎勵和處分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學校紀律的教職工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各類進修、培訓制度。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和辦學實際,穩步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改善教職工的生活與工作條件。
第五十三條 學校規範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學科研人員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與學員
第五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三)按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國家助學貸款或學校學生資助體系的其他幫助;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六)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師愛校,團結同學,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二)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維護學校名譽和學校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和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和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儀器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八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和其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接受學校的指導和管理。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依法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六十一條 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註冊、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員入學應當與學校簽訂教育服務協定。
學員按照法律和學校的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七章 校友與校友會
第六十二條 凡在學校學習、進修或工作過的人士,以及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名譽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等,均為學校校友。
第六十三條 校友是推動學校發展的重要力量。學校就重大改革發展舉措徵詢校友意見和建議。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重大事項。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校友總會依法註冊成立,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
第六十五條 校友總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資源和社會各界力量,為學校、校友和社會的發展提供支持。學校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予以表彰。
第八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六十六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辦學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等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八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並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條 學校建立並不斷完善公共服務與後勤保障體系,為教學科研和師生員工服務。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訓:明德、積學、礪志、篤行。
第七十二條 學校徽志為雙圓套形,內環中央圖案以“書本”為元素,整體抽象成“工”字圖案,下方為建校年份“1951”;外環上部是毛澤東行書中文校名“武漢輕工大學”,外環下部是英文校名大寫“WUH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字型為Times New Roman。徽志主要色彩是藍色(C:100 M:20 Y:0 K:0)。
學校徽章為印有毛澤東行書中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徽章底色為紅色,校名文字顏色為白色;研究生佩戴的徽章底色為藍色,校名文字顏色為白色;本(專)科學生和學員佩戴的徽章底色為白色,校名文字顏色為紅色。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旗為藍底白字的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毛澤東行書中文校名,旗面顏色為輕工大藍(C:100 M:0 Y:0 K:0)。校旗通用國旗標準所有尺寸。
第七十四條 學校官方網址是。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六條 學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予修訂:
(一)章程制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二)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等變化;
(三)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和管理體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四)其他應修訂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訂由校長辦公會議提出,修訂程式與章程制定程式相同。
第七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監督本章程的執行,受理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舉報。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進行制定和修改,不得與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廳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