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武漢紡織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武漢紡織大學校友自願聯合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聯絡校友,增進友誼,加強合作,促進交流,共同為祖國的富強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教育廳和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畫,列入計畫後,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後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在武漢市江夏區陽光大道1號武漢紡織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校友之間的聯繫;構建高質量的校友網路,關心校友的發展並提供服務平台;
(二)發揮校友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母校與地方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為建設區域創新體系提供人才和技術支撐,為國家建設和地方經濟發展作貢獻;
(三)發動校友廣泛爭取辦學資源,進一步提升母校教育質量、科研水平和辦學實力,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
(四)注重各區域、各行業校友資源的整合,加強對校友會的業務指導和信息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曾在武漢紡織大學及其前身(原武漢科技學院、原湖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及原湖北省對外貿易學校)和前身認可的學習、任職或任教過的人員;
(二) 學校授予名譽學位者和外聘的各類專家、學者等;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母校的各項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獲得本會資料、信息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母校聲譽,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與本會進行信息溝通,向本會提供信息資料;
(五)聯絡校友與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為母校的發展爭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免事宜;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
(六)決定機構設立和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聘任名譽會長;
(五)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突發性重大事件的決定權。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各地校友會的協調;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有關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校友會常設辦事機構——校友工作辦公室,由常務副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對秘書長負責。其職責為:
(一)負責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與各地校友會聯絡,並協調開展工作;
(三)負責經費的籌集和管理;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及校友捐贈
(二)學校資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公布校友和社會捐贈款項的收支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如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