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概況
2014年4月,
中科院武漢分院與武漢市科協、
武漢市教育局以“
武漢科學家科普團”為基礎,共同創建了“武漢科學普及研究會”,掛靠單位為中科院武漢分院。研究會的成立,不僅廣泛吸納了武漢分院各單位和在漢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及其他行業的科普專家和科普管理人員加入科普隊伍,有效整合和壯大了科普力量,而且將科普團的工作和活動納入社團管理範疇,使科普工作由過去的志願者行動變為組織行為,從管理構架和工作體制機制上為科學普及提供了保障。
組織架構
第一屆理事會
常務副理事長:李偉
副理事長:何添福、龔順生
秘書長:葉昀
第二屆理事會
常務副理事長:李偉
副理事長:何添福、龔順生、張先鋒、王勇、吳宇明、魏順雲
秘書長:葉昀
研究會宗旨
本團體以增強公眾科學素質和創新能力、提高全民科學素養為宗旨,探討、研究、實踐科學普及的理論和方法,開展公眾科學素養的調查、監測和分析,特別是青少年創造能力培養的調查及理論研究,組織科普報告交流活動、科普人員隊伍培訓,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弘揚科學精神,為貫徹實施《
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提升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服務。
主要業務
以科普報告、科普宣傳、科普研究、科普培訓、科普創作以及科普產品研發為主。
社會影響
武漢科學普及研究會組建的
武漢科學家科普團走進學校、機關、社區等地講授報告1000餘場次,科普工作得到了廣大群體包括學生、老師、社區居民以及各界領導的充分肯定,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為武漢市乃至全國的科學普及事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中央電視台、人民日報、湖北經視、武漢晚報等媒體以及各區各校入口網站的相關報導逾百次(篇),武漢科學普及研究會還被中國科協評為“2016年
全國科普日特色活動優秀單位”,連續兩年被評為科技活動周和湖北省全國科普日先進集體。
武漢科學普及研究會的成立是我市公民科學素質建設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盛事,標誌著我市推動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普事業,促進科普與科技、教育的融合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武漢市科協)
研究會章程
武漢科學普及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是武漢科學普及研究會(以下簡稱:科普研究會),英文名稱:Wuhan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Popularization,英文縮寫:WRASP
第二條 科普研究會性質
本團體是
中國科學院武漢分院和在漢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及其他行業的科普專家和科普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開展科學傳播和科普理論研究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公益組織。
第三條 科普研究會宗旨
本團體以增強公眾科學素質和創新能力、提高全民科學素養為宗旨,探討、研究、實踐科學普及的理論和方法,開展公眾科學素養的調查、監測和分析,特別是青少年創造能力培養的調查及理論研究,組織科普報告交流活動、科普人員隊伍培訓,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弘揚科學精神,為貫徹實施《
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提升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服務。
科普研究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科普研究會住所:
中國科學院武漢分院機關辦公大樓(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八一路小洪山特一號206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科普研究;
(二)科普演講;
(三)科普宣傳;
(四)科普培訓;
(五)科普創作;
(六)科普產品研發。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科普研究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科普研究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必須是中國科學院武漢分院和在漢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及其他行業的科普專家和科普管理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科普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科普研究會的活動;
(三)獲得科普研究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科普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科普研究會的決議;
(二)維護科普研究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科普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科普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科普研究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無故不參加科普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引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8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於2014年4月23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