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物流協會

武漢物流協會,英文名稱為:Wuhan Logistics Association,縮寫形式為WHLA,是由武漢地區各類型物流企業及相關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武漢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物流協會
  • 外文名:Wuhan Logistics Association
  • 性質:物流協會 
  • 地區:武漢
  • 成立於 :2008年7月 
  • 地址:江岸區黃孝河路47號
協會簡介,工作任務,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武漢物流協會是由武漢地區各類型物流企業及相關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成立於2008年7月,目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武漢市民政局。
會員單位中各類物流企業600家。既有國有、民營企業,又有中外合資、外資獨資企業;既有建國初期老的交通運輸、商業貿易企業,又有本世紀初新加入物流行業的現代企業;範圍涵蓋武漢地區工業製造、商貿流通、交通運輸、貨物倉儲等多個行業。在物流行業國家標準化建設中,共有143家物流企業進入國家A級物流企業行列。其中5A:9家、4A:52家、3A:54家、2A:26家、A:2家
武漢物流協會第一屆理事會於2008年7月30日正式組成,任期五年。協會辦公地址設在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黃孝河路47號武漢交通信息中心3樓306室
協會目前有七大工作職責:①物流規範制定;②政策建議;③規範市場行為;④統計與信息;⑤技術合作;⑥人才培訓;⑦諮詢服務。

工作任務

1、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向企業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法規;向政府反映行業呼聲和企業訴求,為政府的巨觀決策提供參考建議。
2、積極推進本行業的調整與振興。調查分析市場發展趨勢,引導行業和企業整合資源,降低成本,健康發展。組織理論研究和學術報告會,提高物流經營管理水平。
3、發揮協會社團組織作用,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為企業、行業、政府部門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4、推進物流行業國家標準化建設。組織和參入企業評審定級、質量認證等活動,提高企業素質和躋身市場的競爭能力。
5、為企業提供各種服務。組織企業參入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物流團體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經貿洽談、招商引資等。
6、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引導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規範。
7、接受委託參入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係,調解會員之間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8、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鑑、資料和出版物,建設行業入口網站。
武漢物流協會成立以來,遵循“四個服務”的主旨,參入和組織開展了多項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如開展“武漢改革開放30年物流行業突出貢獻企業和突出貢獻個人”評選表彰活動;開展評選表彰武漢地區物流行業2008年度優秀企業家、優秀經營者活動;開展“金融危機對武漢現代物流業的影響”的調查摸底活動;組織撰寫“關於加快武漢現代物流業發展的調查報告”;促成華中航運集團與高橋物流園在東西湖吳家山台商投資區攜手簽訂入駐該園建立物流基地的協定;在武漢地區物流企業中開展創國家A級物流企業的評估活動等等。
武漢物流協會將抓住國家調整和振興現代物流業的良好機遇,努力加強自身建設,積極推動武漢物流業的發展,促進行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企業提高應對金融危機能力和服務水平。為武漢的改革和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武漢物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Wuhan Logistics
Association,縮寫形式為WHLA。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是由武漢地區各類型物流企業及相關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全心全意為會員及行業服務,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進現代物流產業的建設和發展,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武漢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辦公地點:湖北省武漢市黃孝河路47號。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本會以服務政府、服務行業、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在政府和行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物流產業發展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為政府的巨觀決策提供參考建議。接受政府或有關方面委託,組織和實施行業統計與分析,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交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傾聽行業呼聲,代表行業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訴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本會在政府方面成為行業的代表,在行業方面成為企業之家。
(二)積極推進本行業的改革與產業發展。結合武漢建設全國物流中心和長江經濟帶的發展戰略,開展市場調查,分析行業和市場發展趨勢,引導行業整合各種資源,改善發展環境,運用物流手段,降低社會經濟運行總成本。組織有關現代物流領域及相關的經濟理論與實務的研究,舉辦各種類型學術討論會、報告會,提高物流經營管理水平,促進行業不斷向現代化方向發展。
(三)發揮協會的社會組織作用。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為會員、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參與國家、地方物流方面的行業標準制訂、修訂。推進物流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組織和參與國家和行業標準的企業評估、質量認證等活動。組織行業經驗交流,提高物流行業和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四)為企業提供各種服務。組織開展為企業服務的各種活動。組織企業參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物流團體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經貿洽談、招商引資等。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經濟技術、科學管理、學術研究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或承辦國際性、全國性和區域性物流設備、物流技術、物流產品等交易活動,促進物流行業業務範圍的拓展。
(五)加強行業自身建設。引導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規範。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接受委託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係,調解會員之間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六)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鑑、資料和出版物,建設行業入口網站。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武漢地區物流企事業單位(含民營、三資企業)等有關經濟組織,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登記認可,即成為團體會員。
(二)凡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學識水平,以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的,經本會登記認可,即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凡加入本會的企事業團體會員,必須是依法註冊登記的單位;
(四)在物流行業內有一定經濟實力或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申請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授權機構通過並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會活動的參與權,政策、信息的知情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七)要求本會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協會章程繳納會費,並可自願提供資助;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七)不得違反並自覺維護協會章程。
第十二條本會會費標準: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三)理事(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四)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續會及退會:
(一)會員遵守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均可續會;
(二)凡本會會員有自願退會者,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三)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其言行有損本會聲譽的,經查屬實,理事會授權機構對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者,經授權機構討論,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理事)大會。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理事)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理事)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會員(理事)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理事)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產生,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單位的代表有變動,應由該單位指派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並及時通知協會授權機構備案。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批准會員的吸收、勸退及獎勵;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通過名譽顧問和顧問的人選;
(十)討論決定與本行業有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堅定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理論、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熟悉、熱愛本行業工作;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輪值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會長、副會長從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駐會秘書長擔任,其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捐贈及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並獲得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大會報告,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由於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知道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為本協會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6年5月6日會員(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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