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

2003年6月26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
  • 通過時間:2003年6月26日
  • 通過會議:武漢市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 條例章節:五章
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修改的決定,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意見的報告,修改建議的說明,

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

(2003年6月26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200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批准,根據2009年11月18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2010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遺體捐獻工作,發展醫學科學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遺體的捐獻、接受、利用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遺體捐獻,是指自然人生前自願表示在死亡後,由其遺體捐獻執行人將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給醫學教學、科研或者臨床移植的行為。
遺體捐獻執行人,可以是捐獻人生前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沒有近親屬和監護人的,可以由捐獻人指定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作為遺體捐獻執行人。
第四條 遺體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第五條 自然人捐獻遺體的意願應當受到尊重,捐獻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鼓勵遺體捐獻行為,樹立尊重捐獻人的社會風尚。
市人民政府應當為遺體捐獻人集中營造紀念林或者建造紀念性建築物、構築物,並對遺體捐獻行為予以宣傳。
對在遺體捐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七條 市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遺體捐獻的管理與監督工作。
市、區紅十字會負責遺體捐獻的宣傳、登記、接受等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交通、教育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遺體捐獻的相關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開展對遺體捐獻工作的公益性宣傳。
第二章 捐獻登記
第八條 市、區紅十字會是遺體捐獻的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負責遺體捐獻的登記工作。
登記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和工作時間。
第九條 捐獻遺體應當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
捐獻人可以自己到登記機構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也可以要求登記機構上門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的,應當徵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條 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時應當填寫遺體捐獻登記表,登記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捐獻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住址、身份證件;
(二)捐獻人自願捐獻遺體全部或者部分及其用途;
(三)遺體捐獻執行人的姓名、聯繫方式、負責通知遺體捐獻接受單位的時限及同意執行的意見;
(四)遺體利用後的處理;
(五)其他事項。
捐獻人在登記表中未註明可以公開的事項,登記機構、利用單位應予保密。
登記後,由登記機構向捐獻人頒發遺體捐獻卡。
第十一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捐獻人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後,要求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撤銷登記手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捐獻人,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後,要求撤銷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及時辦理撤銷登記手續;要求變更登記內容的,登記機構在徵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後,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處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體,不宜捐獻:
(一)捐獻人死於甲類傳染病或者國家規定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的其他傳染病的;
(二)遺體不能利用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利用捐獻遺體的單位(以下簡稱利用單位)應當是有開展醫學科研、教學業務能力的醫學高等院校、醫學科研單位和有開展臨床移植能力的醫療機構,並有專門從事遺體利用工作的機構、人員和與開展遺體利用工作相適應的設施。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經市衛生主管部門審核,取得利用捐獻遺體資格,方可開展對捐獻遺體的利用工作。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建立遺體利用組織庫。遺體利用組織庫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衛生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捐獻人死亡後,遺體捐獻執行人應當按照遺體捐獻登記表中約定的時限通知原登記機構,並持捐獻人死亡證明和遺體捐獻登記表、遺體捐獻卡等資料與原登記機構簽訂捐獻遺體交接協定書,原登記機構向遺體捐獻執行人頒發遺體捐獻紀念證書。
第十六條 捐獻遺體交接協定書籤訂後,利用單位應當在遺體捐獻登記表載明的時間內將捐獻的遺體運回本單位利用。
第十七條 利用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捐獻的遺體,嚴格按照捐獻人生前意願,將遺體無償用於醫學教學、科研或者臨床移植。禁止買賣或者變相買賣捐獻的遺體、遺體器官或者組織。
捐獻的遺體在利用前,利用單位應當以適當的方式舉行尊重遺體的儀式。
遺體利用完畢,由利用單位送殯葬單位火化,所需費用由利用單位承擔。但遺體捐獻執行人要求自行處理的除外。
第十八條 利用單位應當建立遺體利用專門檔案,完整記錄捐獻遺體的利用情況,並報市、區紅十字會備案。捐獻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遺體捐獻執行人要求告知遺體利用情況的,市、區紅十字會應當予以告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衛生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市衛生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利用捐獻的遺體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利用單位違背捐獻人意願利用遺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遺體利用資格;
(三)利用單位買賣或者變相買賣捐獻的遺體、遺體器官或者組織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交易額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取消其遺體利用資格,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從事遺體捐獻登記、接受、利用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接受、利用和處理捐獻的遺體,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遺體捐獻登記表、遺體捐獻卡和遺體捐獻紀念證書由市紅十字會統一印製。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 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遺體捐獻,是指自然人生前自願表示在死亡後,由其遺體捐獻執行人將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給醫學教學、科研或者臨床移植的行為。
“遺體捐獻執行人,可以是捐獻人生前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沒有近親屬和監護人的,可以由捐獻人指定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作為遺體捐獻執行人。”
二、 將第三條改為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遺體的捐獻、接受、利用及其管理活動。”
三、 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鼓勵遺體捐獻行為,樹立尊重捐獻人的社會風尚。
“市人民政府應當為遺體捐獻人集中營造紀念林或者建造紀念性建築物、構築物,並對遺體捐獻行為予以宣傳。
“對在遺體捐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四、 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市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遺體捐獻的管理與監督工作。
“市、區紅十字會負責遺體捐獻的宣傳、登記、接受等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交通、教育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遺體捐獻的相關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開展對遺體捐獻工作的公益性宣傳。”
五、 刪除第七條。
六、將第九條修改為:“捐獻遺體應當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
“捐獻人可以自己到登記機構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也可以要求登記機構上門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的,應當徵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七、將第十條第(二)項中“角膜”修改為“部分”;刪除第(四)項。
八、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捐獻人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後,要求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撤銷登記手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捐獻人,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後,要求撤銷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及時辦理撤銷登記手續;要求變更登記內容的,登記機構在徵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後,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九、 刪除第十二條。
十、 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體,不宜捐獻:
“(一)捐獻人死於甲類傳染病或者國家規定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的其他傳染病的;
“(二)遺體不能利用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在第一款中“醫療機構”前增加“有開展臨床移植能力的”。
十二、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建立遺體利用組織庫。遺體利用組織庫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衛生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十三、 將第十五條最後一句話中的“然後由”刪除。
十四、 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捐獻遺體交接協定書籤訂後,利用單位應當在遺體捐獻登記表載明的時間內將捐獻的遺體運回本單位利用。”
十五、刪除第十七條。
十六、 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利用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捐獻的遺體,嚴格按照捐獻人生前意願,將遺體無償用於醫學教學、科研或者臨床移植。禁止買賣或者變相買賣捐獻的遺體、遺體器官或者組織。
“捐獻的遺體在利用前,利用單位應當以適當的方式舉行尊重遺體的儀式。
“遺體利用完畢,由利用單位送殯葬單位火化,所需費用由利用單位承擔。但遺體捐獻執行人要求自行處理的除外。”
十七、刪除第二十條。
十八、 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衛生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市衛生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利用捐獻的遺體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利用單位違背捐獻人意願利用遺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遺體利用資格;
“(三)利用單位買賣或者變相買賣捐獻的遺體、遺體器官或者組織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交易額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取消其遺體利用資格,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九、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刪除該條中“申請”二字。
二十、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外,將“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主管部門”。
《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部分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提請本次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修正案(草案)》作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2003年經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後頒布實施的。《條例》頒布實施後,我市各級衛生部門、紅十字會組織和有關部門在宣傳發動、捐獻登記、遺體接收、遺體利用、人文關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推動了遺體捐獻工作,不同程度地滿足了醫學教學、科研、臨床的需要,促進了醫學科學事業的發展。到目前為止,全市共設立9個遺體捐獻登記接收站,接受遺體捐獻諮詢萬餘人,辦理登記手續的4054人,實現遺體捐獻願望的有205例,其中有37人捐獻了眼角膜,使22名患者重見光明。為弘揚遺體捐獻者的無私奉獻精神,充分表達對遺體捐獻者的紀念和人文關懷,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確定每年3月26日為遺體捐獻者紀念日,修建了遺體捐獻紀念碑、紀念林、紀念館,印製了遺體捐獻紀念冊。由於我市遺體捐獻工作成效明顯,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於2009年6月將我市確定為全國遺體捐獻工作試點城市。
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醫學科學技術的不斷提高,尤其是中部醫療服務中心建設的加快推進,《條例》中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工作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條例》規定的捐獻遺體臨床利用範圍較窄。《條例》規定只有眼角膜可以用於臨床,但隨著醫學科學技術的進步,捐獻者的心瓣膜、骨骼、皮膚、血管、聽骨等人體組織器官在臨床醫療上都可以利用。同時,大多數遺體捐獻者也更希望將所捐遺體能夠利用的組織器官直接用到需要的患者身上,而不僅僅是用於教學和科研。另外,臨床醫療對遺體組織資源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僅以市三醫院為例,每年約有150名大面積嚴重燒傷患者需要用遺體皮膚2030萬平方厘米,但由於《條例》的限制,皮膚來源缺乏,不能實施有效救治。二是《條例》中遺體捐獻執行人需要進一步明確,以方便捐獻人合法捐獻遺體。三是《條例》中有關政府部門如何支持遺體捐獻工作不夠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四是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修訂,《條例》中有關條款需要作出相應調整,因此,對《條例》進行修訂十分必要。
二、起草經過
近年來,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多次提出議提案,建議修訂《條例》。今年年初,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修訂確定為調研項目,2009年7月15日,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修訂確定為正式立法項目。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同志對《條例》的修訂非常重視,劉家棟副主任親自參加立法調研,多次聽取修訂工作進展情況匯報,並具體研究指導修訂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市法制辦、市衛生局和市紅十字會成立了修訂工作專班。起草過程中,邀請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法規工作室提前介入,指導修訂工作。工作專班在認真研究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同時,又專程到遺體捐獻工作走在全國前列的兄弟城市學習考察,結合我市遺體捐獻工作實際,起草了《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初稿。
《修正案(草案)》初稿形成後,市法制辦書面徵求了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政協、市政府參事室的意見,通過政府法制網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同時,市衛生局和市法制辦先後3次聯合召開有醫學專家、法學專家、遺體捐獻者家屬、遺體捐獻志願者和捐獻遺體受益者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2009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又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立法協調。2009年7月27日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修正案(草案)》。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擴大了遺體利用範圍。為尊重和實現遺體捐獻者的意願,同時也為了滿足臨床治療的需要,借鑑外地立法成果,《修正案(草案)》將《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由其遺體捐獻執行人將遺體的全部捐獻用於醫學教學、科研或者將角膜捐獻用於臨床移植的行為”修改為“由其遺體捐獻執行人將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用於醫學教學、科研或者臨床的行為”。修改後,捐獻遺體的臨床利用範圍不再僅僅局限於角膜,只要捐獻者有意願且臨床需要時,遺體的其他部分也可用於臨床。
(二)擴大了遺體捐獻執行人的範圍。考慮到實際中存在捐獻志願者因為沒有近親屬而無法完成捐獻行為的情況,為方便遺體捐獻志願者實現捐獻意願,《修正案(草案)》將《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遺體捐獻執行人,是指捐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者監護人”修改為“遺體捐獻執行人,是指捐獻人生前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或者在沒有近親屬和監護人的情況下由捐獻人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三)修改了不予接收遺體的情形。《條例》於2003年施行後,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進行了修訂,其中對部分傳染病患者的屍體處理提出了具體要求,即死於甲類傳染病和國家規定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的其他傳染病的患者的屍體須立即進行衛生處理,就地火化或者深埋,這部分人的遺體是不能捐獻的。《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捐獻人死於甲、乙類傳染病的”遺體不宜捐獻,範圍過大,因為不是所有死於乙類傳染病的遺體都不能捐獻,因此,《修正案(草案)》將此項修改為“捐獻人死於甲類傳染病、炭疽或者國家規定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的其他傳染病的”,以與國家法律相銜接。
(四)補充了利用捐獻遺體的義務性規定。為規範對捐獻遺體的利用,保證捐獻遺體無償用於合法用途,《修正案(草案)》在《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中增加了“禁止將捐獻的遺體用於商業活動,禁止買賣捐獻的遺體器官或者組織”的規定,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增加了鼓勵建設遺體利用組織庫的內容。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捐獻的遺體將會越來越多,為妥善保管和貯存遺體,保證遺體及其組織的規範利用,建立遺體利用組織庫顯得十分必要。因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條,即第十六條:“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建立遺體利用組織庫。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訂。”目前,我市有關方面正在抓緊與歐洲組織庫的聯繫,商談有關共建事宜。
(六)強化了政府對遺體捐獻工作的支持。遺體捐獻是一項崇高的事業,但由於受到我國幾千年傳統觀念的影響,遺體捐獻工作的宣傳和推動還面臨著一些困難,需要政府的引導和鼓勵,為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條,即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鼓勵遺體捐獻行為,對在遺體捐獻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以上說明,請連同《修正案(草案)》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9年8月26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修正案(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共有17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41條次意見和建議,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對修正案(草案)提出了4條修改建議,總計45條次意見和建議。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衛生局、市紅十字會逐條研究了審議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形成了《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修正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正稿〕。10月28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聽取了法規工作室關於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草案)修正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武漢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的決定(草案)。11月2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六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修改決定(草案)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遺體捐獻登記及變更登記手續的規定

有審議意見認為,捐獻遺體是一項較重大的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要實施該行為,應當徵得其監護人的同意,以利於保護其合法權益。因此,法規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和變更登記手續的,要慎重對待,要明確規定應當徵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根據審議意見,在修正案(草案)第十條中增加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應當徵得其監護人書面同意的內容。在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捐獻人,要求變更登記內容的,規定登記機構在徵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後,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為了避免重複,將修正案(草案)第八條刪除。(草案修正稿第九條、第十一條)
二、關於對遺體捐獻行為及遺體捐獻工作的鼓勵規定
有審議意見認為,在法規中規定對工作機構及個人進行表彰不太合適。在修改過程中,我們對此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考慮到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目前遺體捐獻工作還面臨著諸多困難,需要政府的鼓勵和支持。因此,保留了修正案(草案)第六條關於對在遺體捐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給予表彰的內容。有審議意見認為,為遺體捐獻人營造紀念林,建造紀念性建築物,也屬於鼓勵行為,建議將修正案(草案)第六條、第二十二條合併。根據審議意見,將修正案(草案)第六條修改為:“鼓勵遺體捐獻行為,樹立尊重捐獻人的社會風尚。市人民政府應當為遺體捐獻人集中營造紀念林或者建造紀念性建築物、構築物。對在遺體捐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同時,刪除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二條。(草案修正稿第六條)
三、關於對利用捐獻遺體單位的規範

有審議意見認為,為保證捐獻的遺體無償用於醫學科學事業,防止買賣或者變相買賣捐獻的遺體、遺體器官或者組織的行為發生,有必要對利用單位的行為加以規範。根據審議意見,對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作了相應的修改。即“利用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捐獻的遺體,嚴格按照捐獻人生前意願,將遺體無償用於醫學教學、科研或者臨床移植。禁止買賣或者變相買賣捐獻的遺體、遺體器官或者組織。”同時,將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規定,即“利用單位買賣或者變相買賣捐獻的遺體、遺體器官或者組織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取消其遺體利用資格,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草案修正稿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項)
此外,還對修正案(草案)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條文順序作了調整。以上匯報,請連同修改決定(草案)一併審議。
匯報完畢。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今年初召開的市十二屆人大第五次會議上,孔慶志等17位市人大代表就《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修訂工作提出了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修訂確定為今年立法調研項目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與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室、市政府法制辦、市衛生局和市紅十字會共同成立工作專班,提前介入《條例》修訂工作。年初,市人大常委會劉家棟副主任帶領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開展了一系列專題調研,深入我市一批醫療、科研單位,實地了解遺體捐獻及利用情況,到相關城市學習立法經驗,多次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市政府有關情況的匯報,對《條例》修訂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反覆論證。通過前期充分調研和準備,在《條例》修訂工作已基本成熟之後,教科文衛委員會向主任會議建議將該《條例》的修訂由今年的立法調研項目調整為立法項目。7月15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47次主任會議同意將《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草案)》)的審議列入本次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

8月10日,市十二屆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十六次全體會議,對《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8月19日,教科文衛委員會還協助常委會組織召開了《條例修正案(草案)》說明會。《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對於規範我市遺體捐獻活動、促進我市醫學發展、造福眼病患者起到了較為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中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我市醫學科研和臨床治療的需要,對《條例》進行適時修訂是必要的、可行的。

一、《條例》修訂的必要性

由於《條例》中規定捐獻的遺體只能用於醫學教學、科研和角膜用於臨床,特別是臨床利用範圍較窄,這既不能充分體現捐獻者的意願,又不能滿足患者醫療救治的需要。僅以武漢市第三醫院為例:該院燒傷科年門診量超過2萬人,每年大約有150名大面積嚴重燒傷患者需要用皮膚救治, 需要皮膚25~30萬平方厘米。但《條例》沒有規定捐獻遺體的皮膚可用於臨床,以致皮膚來源缺乏,醫院大都採用動物皮膚替代。而用動物皮膚用於燒傷患者治療,不但延長了患者的住院時間,增加了治療費用,晚期還可能造成嚴重的肢體功能障礙。因此,醫院急需遺體捐獻皮膚用於臨床。另外,現行《條例》規定捐獻遺體僅限用於醫學教學和科研,除角膜外,其它組織器官不能用於臨床治療,使捐贈遺體的利用價值受到局限,導致心瓣膜、骨骼、皮膚、血管等可利用的人體組織無法充分利用。為解決好《條例》施行面臨的這一主要問題,有必要修訂《條例》,明確規定允許將捐獻遺體的全部或部分用於臨床。

二、《條例》修訂的可行性

(一)有上位法依據。2007年3月31日國務院頒布施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條指出:“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體器官捐獻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將其植入接受人身體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過程。”這個過程就是利用,並通過臨床完成。按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規定,人體器官,尤其是活體器官可用於臨床移植,參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捐獻遺體的部分器官和組織是能用於臨床的。

(二)外地有立法經驗。深圳市、山東省和江西省通過實施地方立法,成功利用了皮膚等人體組織。《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和《山東省遺體及遺體器官捐獻條例》都明確規定人體組織可以用於臨床。衛生部對深圳的器官捐獻工作從宣傳、教育到實踐作了充分肯定。

(三)我市遺體捐獻發展勢頭良好。《條例》施行近6年來,我市的遺體捐獻工作在法規保障下,已形成了規範的運作模式。從宣傳、登記、接收、利用等各環節都有規範操作規程,未出現一例因捐獻和利用不當而造成的上訪投訴。角膜運用於臨床取得很好效果,為數十位患者重見光明做出了積極貢獻,已在全國享有一定聲譽。去年11月,武漢市紅十字會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於深圳舉行的遺體捐獻工作會議上還做過經驗交流。目前,我市正積極申報全國器官移植捐獻體系的試點城市。

(四)《條例》修改簡便易行。現行《條例》共五章25條,擬修訂的《條例》不作大的調整,重點是將原僅有角膜用於臨床擴展為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用於臨床。

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條例修正案(草案)》既吸收了外地立法的經驗,又結合了我市實際,具有一定操作性,同意將該《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具體的審議修改建議如下

(一)關於遺體捐獻執行人的問題。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或者在沒有近親屬和監護人的情況下由捐獻人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沒有包括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建議調整為“或者在近親屬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監護人的情況下捐獻人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二)關於尊重遺體捐獻人的問題。建議在第二十條第一款後增加一款,即“利用單位在首次利用同一遺體前應以適當的方式舉行尊重遺體的儀式。”

(三)關於法律責任問題。第二十三條對違法的單位和個人處罰力度過輕,應加大處罰力度。建議按照國務院《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規定,將該條第(三)項調整為“利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將捐獻的遺體用於商業活動,買賣捐獻的遺體、遺體器官或者組織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交易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取消其遺體利用資格,並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考慮到第二十五條已經有明確規定,建議將第二十四條刪除。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修改建議的說明

(2010年1月14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省人大常委會:
1月14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遺體捐獻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贊成將該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並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同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決定進行了審議,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將決定第一條第一款中的“醫學科學事業”與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醫學教學、科研或者臨床移植”的表述一致。
二、在決定第三條第二款“構築物”後增加“並對遺體捐獻行為予以宣傳”的內容。
三、將決定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首次”刪去。
四、將決定第十八條第(三)項中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交易額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以上修改建議以及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見,將批覆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由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對該決定作修改後公布施行。
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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