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網咖管理暫行辦法

《武漢市網咖管理暫行辦法》在2000.08.19由武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網咖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8.19
  • 實施時間:2000.08.19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網咖的經營行為,加強對網咖管理,促進網咖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咖管理。
本辦法所稱網咖,是指通過計算機與公眾信息網路聯網。向消費者提供上機學習、信息查詢和信息交流等服務的營業性場所。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網咖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承擔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工商、通信、文化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網咖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安、工商、通信、文化等部門應建立管理責任制,按"誰審核、誰發證、誰收費、誰負責"的原則,承擔各自的管理責任。
第五條 本市網咖發展堅持經營規範、布局合理、文明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 申請經營網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計算機不少於30台,單機占地面積不少於2平方米,且配套設施齊全完好;
(二)營業場地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照明、消防設備,出入通道符合安全標準;
(三)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責任人和安全、技術人員;
(四)有完善的安全保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經營網咖,應到已領取經營許可證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業務和多媒體通信業務的經營單位(以下簡稱接入單位)辦理審核手續和到市公安機關申領安全合格證,憑審核證明和安全合格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接入單位辦理審核手續,應與網咖簽訂業務代理協定和信息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將網咖的名稱、地址、終端數量、從業人員名單及代理協定等材料報市通信行業管理部門備案。網咖變更法定代表人、安全責任人、營業場所或停業、歇業的,應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網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製作、複製、查閱或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或破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核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咖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十條 接入單位和網咖經營者發現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保留原始記錄,並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一條 網咖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營業場所設定有"網咖"字樣的明顯標誌,在醒目位置掛安全合格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對消費者的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和使用國際聯網服務的時間進行登記,並保存備查;
(三)伺服器記錄的數據保留時間不少於3個月;
(四)當日21時至次日8時不接納未成年人。
第十二條 禁止利用電子計算機從事經營性電腦遊戲活動。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網咖安全和經營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有關行政執法人員對網咖進行監督檢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投訴受理制度,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網咖的投訴,並應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處理完畢;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長處理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收到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投訴,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未經市公安機關核准,擅自從事網咖經營的,依法予以取締,可並處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二)由本法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並處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直至註銷安全合格證,通知接入單位停止提供聯網服務。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給予警告,可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註銷安全合格證。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可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擅自從事網咖經營活動,或超越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工商管理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利用電子計算機從事經營性電腦遊戲活動的,由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違反有關通信管理規定的,由通信行業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執行本辦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不服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所作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已經營業的網咖,應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30日內,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武漢市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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