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傳媒產業協會
- 外文名:Wuhan Culture and Media Industry Association
- 地 址:武漢市江漢區省委黨校函授學院
- 郵編:430000
協會信息,宗旨,職能,協會章程,
協會信息
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協會經武漢市民政局(武民社〔2014〕45號)正式批准成立。由武漢市新聞媒體單位和相關文化傳媒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市性、產業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武漢市民政局,接受武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及個人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諮詢,推動和促進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健康發展,是溝通武漢市文化傳媒企業與政府部門的橋樑、區域間的信息交流平台、企業自律和產業約束的載體、加強與國際國內同行合作的渠道。
職能
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協會以產業服務、產業自律、產業協調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的業務範圍:(1)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的管理工作,促進會員單位守法自律。建立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的行為標準,促進產業的健康發展。(2)收集、分析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的發展動態,通過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提供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發展報告。(3)整合武漢地區多媒體各項資源,積極為社會企業提供多媒體渠道的企業形象塑造與傳播服務;(4)開展多種形式的文化藝術活動和培訓工作,特別是少兒藝術活動和人才培訓。(5)舉辦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的藝術作品評比及優秀藝術工作者的評選活動;(6)組織開展會員單位間的信息交流與溝通,促進會員單位間的項目合作;面向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提供產業相關的培訓、諮詢、宣傳、協調等方面的服務;(7)協助單位會員的健康發展和開展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相關的公益事業;(8)承擔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委託的工作,開展會員單位需求的其他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本章程依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制定。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協會。英文名稱:Wuhan Culture and Media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CM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武漢市(含1+8城市圈城市)內從事文化傳媒產業的單位和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市性、產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及個人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諮詢,推動和促進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健康發展。是溝通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與政府部門的橋樑、區域間的信息交流平台、企業自律和產業約束的載體、加強與國際國內同行合作的渠道。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武漢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以產業服務、產業自律、產業協調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的管理工作,促進會員單位守法自律。建立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的標準,促進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 收集、分析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的發展動態,組織開展會員單位間的情況交流與信息溝通,促進會員單位間的技術及文化的合作;組織調查研究發現和解決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訴求和建議;
(三)整合武漢地區多媒體各項資源,積極為社會企業提供多媒體品牌、企業塑造與傳播服務;
(四) 開展文化藝術培訓工作,特別是少兒藝術人才培訓;
(五)舉辦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的藝術作品評比及優秀藝術工作者的評選活動;
(六) 面向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提供產業相關的培訓、諮詢、宣傳、協調等方面的服務;
(七) 協助單位會員的健康發展和開展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相關的公益事業;
(八) 承擔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委託的工作,開展會員單位需求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具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是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的相關經濟組織;
(四) 熱心支持文化產業的企業;
(五) 需要文化傳媒產業進行多媒體宣傳的其它工商企業;
(六) 在武漢市文化傳媒產業中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書;
(二) 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優先享受協會的各項服務,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刊物及相關信息資料;
(四) 對本會工作有權提出批評、建議並進行監督;
(五) 有權要求本會提供業務範圍內的服務和幫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 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疑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服從協會協調、維護協會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積極支持並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 對協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 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按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層按年繳納會費(詳見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會員資格的解除:
(一)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退會需書面報告協會辦公會,並辦理退會手續,交還會員證;
(二) 會員單位企業破產或自行停業者,解除會員資格;
(三) 由單位推薦的會員因工作變動不再適合擔任會員的,由推薦單位提出解除建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予以解除;
(四) 單位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五) 單位會員兩年不交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單位會員中擔任理事會成員的單位一年不交會費取消所擔任的理事資格;
(六) 個人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按照本會章程和自身的特點開展活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審議和批准協會暨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每4年召開一次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1/5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是協會的領導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理事會協調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和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長辦公會和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長辦公會由執行會長動議召開。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上述會議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顧問委員會,設總顧問兩人,顧問若干名。名譽會長一人,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秘書長參加和會長辦公會和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和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本會的會長和理事長分別主持協會和理事會工作。
(二)協會會長辦公會為協會日常工作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和檢查會員大會、協會辦公會會決議的落實情況。本協會成立後,再發起成立理事會會,理事會在會長辦公會的領導下工作,主要負責業務營運。
(三)協會會長和理事長可以由一人兼任,也可以分別任命。協會會長在本行業本領域具有較大政治影響力和業務影響力。在會長人選空缺的情況下,由名譽會長或者協會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的副會長負責主持日常工作。協會理事長在本行業本領域具有較大業務影響力和較強運營能力,並對協會發展具有較大經濟貢獻。
(四)協會會長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協會會長對本會機構人員進行考核,表揚獎勵貢獻突出的人員。
(六)協會會長外出,由協會常務副會長主持協會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調協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制定並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分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協會會長會決定;
(四) 決定分會、代表機構和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協會會長外出,行使常務副會長職權,代表會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的會費;
(二) 社會組織或團體的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財務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 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財務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審計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政府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政府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政府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武漢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政府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4年9 月14 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武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