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市級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首席職務聘任制試行辦法

《武漢市市級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首席職務聘任制試行辦法》是武漢市政府頒發的關於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市級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首席職務聘任制試行辦法
  • 檔案批號:武政[2004]50號
  • 發布單位:市人事局
  • 類型:試行辦法
檔案批號,檔案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檔案批號

武政[2004]50號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高層次專業人才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強化政府公共服務效能,依據《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見》(武發〔2004〕8號)和《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武發〔2004〕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在市級行政機關專業技術性強、工作層次高的關鍵崗位設定專業技術首席職務,或在重大項目的專業技術崗位設定首席職務。首席職務的設定,按整體規劃,從嚴掌握,先行試點,逐步推行的原則。

第三條

首席職務為行政機關專業技術職務,擔任首席職務的人員占用行政編制。

第四條

受聘首席職務人員的基本職責是:(一) 承擔重要專業工作事務或特定專業任務,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為行政機關提供高水平的專業技術服務。(二)負責本行政機關相關的專業技術把關,主持相關專業技術方案論證,為行政領導決策提供專業技術支持,並對其可行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三)統籌本級行政機關的專業技術工作,掌握國內外本專業領域內的學術動向,編制本專業工作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專業工作計畫,並協助行政領導組織實施。

第五條

受聘首席職務人員的基本條件是: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本專業領域有較高學術水平,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突出的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具備履行首席職務所需的能力;一般具有研究生學歷(學位)或高級職稱;身體健康。

第六條

首席職務的設定,由市級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市人事局覆核,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七條

受聘首席職務的人員,一般從現有國家公務員中採取公開招聘的方式遴選確定,聘任首席職務人員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布公告
市人民政府審定首席職務設定計畫後,由聘用單位會同市人事局發布招聘公告。
(二)提出人選
聘用單位會同有關部門組成選聘委員會,組織同行專家評審或答辯,實施考核,產生人選,實施考核,產生擬聘人選。
(三)公示人選
在新聞媒體和有關網站上公示擔任首席職務人選情況。對有異議人選,由聘用單位會同市人事局聯合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審定人選
由市人事局會同聘用單位將擔任首席職務人選基本情況及公示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五)正式聘任
市人民政府審定人選後,由聘用單位按照規定辦理聘任手續。

第八條

受聘首席職務人員實行年薪制。年薪標準為本市公務員年平均工資的3倍,並享受公務員工資外的其他待遇。

第九條

受聘首席職務人員的年薪由基礎年薪和績效年薪構成。其中70%為基礎年薪,按月發給;30%為績效年薪,待年度考核合格後一次性發給。

第十條

受聘首席職務人員年薪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列入專項預算。

第十一條

受聘首席職務人員實行契約管理。由聘用單位和擔任首席職務人員簽訂聘任契約,並由市人事局鑑證。聘任契約必須具備下列條款:聘任職位名稱及工作任務、聘任契約期限、工作條件、工作紀律、薪酬待遇、聘用契約變更和終止的條件、違反聘任契約的責任。經聘用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在聘任契約中約定試用期、智慧財產權保護、保守工作秘密、解聘辭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聘用契約一式四份,由聘用單位、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受聘首席職務人員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首席職務聘期為1至3 年。如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超過3 個月。聘任期滿後,可根據工作需要續聘;不再續聘的,終止聘任關係。終止聘任關係後聘用單位要為其安排適當工作。

第十三條

受聘首席職務人員,由聘用單位會同市人事局依據聘任契約,進行專業技術工作績效年度考核和聘期工作目標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十四條

聘用單位與受聘首席職務人員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任契約。

第十五條

受聘首席職務人員受聘期間提出辭聘的(聘任契約約定不得辭聘的除外),應向聘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聘用單位應在30日內作出答覆。

第十六條

受聘首席職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解除聘任契約:(一)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聘任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和公務員管理規定的;(三)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

聘用單位與受聘首席職務人員因履行聘任契約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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