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天然氣高壓管道設施保護辦法》在2005.07.21由武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天然氣高壓管道設施保護辦法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7.21
- 實施時間:2005.08.20
經2005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天然氣高壓管道設施的保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武漢市燃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天然氣高壓管道(以下簡稱高壓管道)設施的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市天然氣接收門站前的天然氣長輸高壓管道設施和燃氣企業、燃氣用戶內部高壓管道設施的保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壓管道設施是指:
(一)輸送天然氣的高壓管道;
(二)高壓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流站等;
(三)天然氣接受門站、調壓站(室)、閥門(室)、聚水井(室)、廢水池等高壓管道附屬構築物和補償器、放散管等相關設備;
(四)標誌樁、測試樁、里程樁、警示牌等高壓管道設施安全識別標誌;
(五)管堤、管橋、管基等與高壓管道相關的固定裝置。第四條 市、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高壓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安監、質監、公安、規劃、建設、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高壓管道設施保護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高壓管道設施運行企業(以下簡稱高壓管道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建設部制定的《城鎮燃氣埋地鋼質管道腐蝕控制技術規程》的規定,對高壓管道外敷防腐絕緣層,設定陰極保護裝置
(二)按照燃氣設計規範,設定高壓管道設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誌,並保證其完好;
(三)對易遭外力碰撞的高壓管道設施採取相應防護措施,並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四)按照建設部制定的《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等安全管理規定,加大科技投入,對高壓管道設施定期巡查和維修保養,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排除;
(五)制定高壓管道設施事故處置預案,並報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安監、質監部門以及高壓管道沿線的區人民政府備存;
(六)將高壓管道設施的竣工資料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部門備存;
(七)對危害高壓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時,及時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安監、質監部門報告;
(八)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向高壓管道沿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高壓管道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保護高壓管道設施的義務;對違反高壓管道設施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制止。
第七條 按照國家燃氣設計規範,埋地高壓管道的管壁兩側水平淨距 6.5 米範圍內的區域,為高壓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範圍;管壁兩側水平淨距 6.5 米至 50 米範圍內的區域,為高壓管道設施安全控制範圍。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高壓管道設施,其安全保護範圍和安全控制範圍,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務、河道、航道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八條 在高壓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除高壓管道企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相關作業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和設定電線桿等設施;
(二)挖掘、取土;
(三)堆放重物或者碾壓;
(四)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
(五)種植樹、竹等深根植物;
(六)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高壓管道設施和安全保護標誌;
(七)在高壓管道設施上牽掛電線、繩索或者晾曬衣物;
(八)進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業。
第九條 在高壓管道設施安全控制範圍內,禁止爆破作業。
第十條 在高壓管道設施安全控制範圍內敷設管線,從事打樁挖掘等作業,或者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等,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 第 393 號令)的規定,提出高壓管道設施專項防護方案,經與高壓管道企業協商一致後方可實施;對方案產生爭議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協調解決。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高壓管道設施安全控制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經批准,在高壓管道設施安全控制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其他作業,可能影響高壓管道設施安全的,高壓管道企業應當指派專門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一條 在高壓管道設施安全控制範圍以外 500 米以內的區域進行爆破作業,作業單位應當採取防護措施,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在高壓管道企業專門技術人員的現場監護下進行。
第十二條 禁止在專門用於巡查高壓管道設施的便道上行駛機動車輛。
第十三條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高壓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除在保障高壓管道設施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或者通航而採取的疏浚作業外,禁止拋錨、拖錨、掏沙、挖泥或者進行其他危及高壓管道設施安全的作業。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確需遷移高壓管道設施的,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會同高壓管道企業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遷移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制定防洪措施、修築堤壩時,應當注意保護高壓管道設施的安全;確需在高壓管道通過的區域泄洪時,應當及時將泄洪量和泄洪時間通知高壓管道企業。
第十六條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部門制定高壓管道設施災害事故緊急處置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發生高壓管道設施事故,高壓管道企業應當根據其事故處置預案,立即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進行不間斷的搶修、搶險作業,直至搶修、搶險完畢,並同時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安監、公安消防、質監等部門以及有關區人民政府報告。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安監、公安消防、質監等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高壓管道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高壓管道設施事故或者接到高壓管道企業有關設施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高壓管道設施災害事故緊急處置預案,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第十七條 高壓管道企業進行高壓管道設施搶修、搶險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修、搶險作業。
高壓管道企業進行搶修、搶險作業,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依法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
第十九條 對下列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依據《武漢市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屬於非經營性活動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活動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條、第 十條第三款、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對占壓高壓管道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由有關區人民政府組織規劃、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予以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