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洪山分局信息公開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推進國土規劃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促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國土規劃部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製作、獲取的應公開的檔案、證照、數據、圖表等資料。
第套厚刪婚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合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便民,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開展。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科室的,由辦公室與有關科室進行溝通、確認;擬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由公開辦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公開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公開。
第四條 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洪山分局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應當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五條 成立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洪山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公開辦),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局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公開辦的組成及分工如下:
公開辦成員由局辦公室、法規科、監察科組成。各科室為相關應公開政府信息的責任科室。分管局領導任公開辦主任。
(一)分局辦公室負責組織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政府信息的新聞媒體發布及政務微博監管,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進行歸口管理;指導、協調機關各科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法規科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合法性進行把關,組織剃拔戲辦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複議、訴訟等法律事務。
(三)監察科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
(四)分局機關各科室負責主動收集和提供本科室產生的應公開政府信息,承辦相應的依申請公開及相關行政複議、訴訟案件。
(五)辦公室負責局入口網站的建設和維護,及時根據各科室提供的信息更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管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電子信箱。
分局各科室確定一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本科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協調和落實,同時確定一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負責公開辦的日常聯絡工作。
第六條 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
第八條 根據《條例》規定和工作實際,國土規劃部門應當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策法規。包括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強制性條文等。責任科室:法規科。
(二)行政管理事項。包括我局的管理分工及辦公地點、聯繫方式;審批事項及申報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收費項目的依據和標準等。責任科室:辦公室、業務科室。
(三)國土資源信息。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喇蘭源總體規劃、建設用地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基準地價、土地和礦業權市場、土地變更調查、土地整理項目、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等。責任科室:用地規劃科、地籍科、征地科。
(四)城鄉規阿戶疊劃信息。包括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點地區的規劃方案、市政設施控制規劃、文物、綠化、水體保護控制規劃等。責任科室:用地規劃科、建築規劃科。
(六)行政執法事項。對土地、規劃、礦產、測繪等事項開展執法監督檢查的情況、處理結果等。責任科室:監察科。
(七)肯兆笑棗行政審批結果。包括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檔棵凶驗收合格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主要內容和附圖、附屬檔案等。責任科室:相關審批科室。
(八)財務管理事項。包括部門預算和決算報告、政府採購信息、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情況,國土資源管理、規劃編制等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責任科室:財務室。
(九)其他經批准應當公開的信息。包括公示聽證情況、黨務工作、人事任免、勤政廉政、各類突發應急事項等。責任科室:相關科室。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上述事項的公開許可權另有規紋己鑽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九條 根據《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
(二)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政府信息;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信息;
(五)公開後將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條 除第九條規定之外,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則上納入依申請公開範圍。
第十一條 對擬發規範性檔案等公文標註公開許可權。在送審稿中註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由擬稿單位提出初步意見,報局領導審定。聯合發文的公開事宜,由主辦單位與其他會辦單位商定。
第十二條 公開的政府信息發生變化後,信息產生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更新,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主動公開的渠道、形式和程式
第十三條 可採取以下方式對政府信息予以公開:
(一)政府公報、檔案查閱中心和新聞發布會;
(二)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
(三)國際網際網路,如局入口網站、新浪微博等我局政務微博。
(四)機關辦公地點提供的便民措施,如計算機觸控螢幕、大螢幕、資料索取和查閱點等;
(五)其他便於公眾獲得信息的方式,如《行政服務手冊》、辦事大廳、規劃展示館、規劃公示、聽證會等。
第十四條 屬於應當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在信息生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各科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負責收集整理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資料,研究提出信息發布的方法和深度,並對公開資料檢查校對,負責人審核簽批後,報局領導審批。
(二)局領導審定後,責任科室將資料交信息發布責任科室實施發布。通過局網站等數位化發布方式的,由辦公室負責;需要通過新聞媒體發布的,由局辦公室負責;需其他發布方式發布的,由局辦公室協助責任科室組織落實。
(三)公文送審稿中標註為“主動公開”的檔案,經局領導審定後,交辦公室或相關科室發布。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的渠道、方式和程式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洪山分局提出獲得相關政府信息的申請。申請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填寫並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人可通過以下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一)現場申請
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洪山分局辦公室或辦事視窗應當製作並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供申請人索取,並負責受理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受理人員負責做好記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複製有效。
(二)信函申請
申請人可在局入口網站下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填寫後通過信函方式申請,應在適當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由辦公室負責收件。
(三)網上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數字武漢—國土資源和規劃網”“信息公開”欄目,線上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進行網上申請,由局信息中心負責收件。  
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詳細、明確,儘量提供所需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號或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的提示。提交書面申請時應附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及與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相關的必要資料,網上申請也應提交身份證及相關資料電子版。對內容不完整或不明確的申請,受理人要及時告知申請人補充後再予以受理。
第十七條 辦公室統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對申請件進行登記、編號,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箋》,提出轉辦建議,報辦公室負責人、及其分管局領導簽批後轉相關科室辦理。
第十八條 申請人向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洪山分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承辦科室以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洪山分局名義,用《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洪山分局信息公開答覆書》(樣式附後)書面形式辦理答覆;答覆內容按以下方式擬寫:
(一)屬於已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相關信息內容或提供相關政府信息複印件,複印件加蓋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於本部門產生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產生機關的,可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
信息公開答覆書需報經承辦科室、科室負責人及其分管局領導簽批。經核實確屬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承辦科室可直接辦理答覆。
第十九條 各承辦科室和部門應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答覆書,經辦人應主動告知申請人前來領取或以郵寄、電子郵件方式送達。
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需報經局領導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承辦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受理部門可以收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檢索、複製、郵寄、遞送等成本費用,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申請人,受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管理。分局每季度應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 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公布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洪山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包括網站、聽證會、新聞媒體發布情況等;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檔案信息查詢、局長信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局公開辦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提交局監察科追究機關人員責任: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有關內容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規定收費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已經移交檔案室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於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可以不重複答覆。
第二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局年度預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分局辦公室、法規科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洪山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規定》等相關檔案同時廢止。
(六)行政執法事項。對土地、規劃、礦產、測繪等事項開展執法監督檢查的情況、處理結果等。責任科室:監察科。
(七)行政審批結果。包括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主要內容和附圖、附屬檔案等。責任科室:相關審批科室。
(八)財務管理事項。包括部門預算和決算報告、政府採購信息、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情況,國土資源管理、規劃編制等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責任科室:財務室。
(九)其他經批准應當公開的信息。包括公示聽證情況、黨務工作、人事任免、勤政廉政、各類突發應急事項等。責任科室:相關科室。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上述事項的公開許可權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九條 根據《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
(二)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政府信息;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信息;
(五)公開後將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條 除第九條規定之外,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則上納入依申請公開範圍。
第十一條 對擬發規範性檔案等公文標註公開許可權。在送審稿中註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由擬稿單位提出初步意見,報局領導審定。聯合發文的公開事宜,由主辦單位與其他會辦單位商定。
第十二條 公開的政府信息發生變化後,信息產生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更新,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主動公開的渠道、形式和程式
第十三條 可採取以下方式對政府信息予以公開:
(一)政府公報、檔案查閱中心和新聞發布會;
(二)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
(三)國際網際網路,如局入口網站、新浪微博等我局政務微博。
(四)機關辦公地點提供的便民措施,如計算機觸控螢幕、大螢幕、資料索取和查閱點等;
(五)其他便於公眾獲得信息的方式,如《行政服務手冊》、辦事大廳、規劃展示館、規劃公示、聽證會等。
第十四條 屬於應當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在信息生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各科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負責收集整理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資料,研究提出信息發布的方法和深度,並對公開資料檢查校對,負責人審核簽批後,報局領導審批。
(二)局領導審定後,責任科室將資料交信息發布責任科室實施發布。通過局網站等數位化發布方式的,由辦公室負責;需要通過新聞媒體發布的,由局辦公室負責;需其他發布方式發布的,由局辦公室協助責任科室組織落實。
(三)公文送審稿中標註為“主動公開”的檔案,經局領導審定後,交辦公室或相關科室發布。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的渠道、方式和程式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洪山分局提出獲得相關政府信息的申請。申請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填寫並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人可通過以下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一)現場申請
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洪山分局辦公室或辦事視窗應當製作並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供申請人索取,並負責受理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受理人員負責做好記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複製有效。
(二)信函申請
申請人可在局入口網站下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填寫後通過信函方式申請,應在適當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由辦公室負責收件。
(三)網上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數字武漢—國土資源和規劃網”“信息公開”欄目,線上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進行網上申請,由局信息中心負責收件。  
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詳細、明確,儘量提供所需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號或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的提示。提交書面申請時應附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及與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相關的必要資料,網上申請也應提交身份證及相關資料電子版。對內容不完整或不明確的申請,受理人要及時告知申請人補充後再予以受理。
第十七條 辦公室統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對申請件進行登記、編號,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箋》,提出轉辦建議,報辦公室負責人、及其分管局領導簽批後轉相關科室辦理。
第十八條 申請人向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洪山分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承辦科室以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洪山分局名義,用《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洪山分局信息公開答覆書》(樣式附後)書面形式辦理答覆;答覆內容按以下方式擬寫:
(一)屬於已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相關信息內容或提供相關政府信息複印件,複印件加蓋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於本部門產生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產生機關的,可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
信息公開答覆書需報經承辦科室、科室負責人及其分管局領導簽批。經核實確屬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承辦科室可直接辦理答覆。
第十九條 各承辦科室和部門應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答覆書,經辦人應主動告知申請人前來領取或以郵寄、電子郵件方式送達。
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需報經局領導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承辦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受理部門可以收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檢索、複製、郵寄、遞送等成本費用,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申請人,受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管理。分局每季度應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 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公布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洪山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包括網站、聽證會、新聞媒體發布情況等;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檔案信息查詢、局長信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局公開辦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提交局監察科追究機關人員責任: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有關內容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規定收費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已經移交檔案室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於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可以不重複答覆。
第二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局年度預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分局辦公室、法規科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洪山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規定》等相關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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