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交通運輸委督查工作規定

武漢市交通運輸委督查工作規定
根據《市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辦法》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督查工作的主要範圍
(一)全市交通運輸會議確定的事項。
(二)《政府工作報告》中涉及市交通運輸委的目標任務。
(三)重要會議議定事項和重要檔案決定事項。
(四)人大、政協定提案涉及市交通運輸委的事項。
(五)上級和交委領導同志批辦的事項。
(六)民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社會影響大、領導關注的重大問題。
(七)領導同志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督查工作按照分解、交辦、承辦、催辦、協調、審核、報告、歸檔等程式進行。
(一)分解。對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會議議定事項等,委辦公室應及時進行立項分解,對領導批示和交辦的督查事項應及時登記,並提出擬辦意見。
(二)交辦和承辦。委辦公室根據督查事項的內容和職責分工情況,及時下發督辦單,將事項交給具體承辦部門辦理。交辦要明確目標任務、工作責任、辦理要求和辦結時限。需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辦理的,要明確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
承辦部門收到督查事項後,要呈單位主要領導審閱,並按要求和時限積極辦理,不得延誤。涉及多個部門的事項,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商議共同辦理。
(三)催辦和協調。督查單發出後,委辦公室要按照督查事項的內容和要求採取多種開展進行催辦。對特別緊急的督查事項,要確定專人跟蹤催辦,限時辦結;對重大督查事項,要組織聯合督查組進行催辦協調。
(四)審核和報告。承辦部門在督查事項辦理完畢後,應及時報告辦理結果。委辦公室對承辦部門的辦結報告要及時審核,審核後報委分管領導審定,重要事項報委主要領導審定。對不符合要求的,責成承辦部門重報或重新辦理後再報辦理結果。
(五)歸檔。對已辦結的事項,按有關規定進行收集、整理、立卷和歸檔。
三、督查時間要求。一般性督查事項10個工作日內辦復,10個工作日內未能全部辦理完畢的要回復辦理進度和完成時間,待辦理完成再回復辦理結果。上級部門、領導有明確時間要求的,按上級部門、領導確定的時限要求完成。
四、建立督查通報制度。委辦公室每月對督查完成情況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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