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武漢市交通運輸協會章程
(2010年5月13日市交協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武漢市交通運輸協會(以下簡稱市交協)。
英文譯名:Wuhan communication & trasportation association
縮 寫:WHCT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市交協是由武漢地區從事鐵路、水運、公路、航空、城市公交、郵政、現代交通物流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市交協遵循黨和國家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路線、方針、政策,研究探討武漢地區交通運輸的體制改革、長遠規劃、基礎建設、綜合運輸、現代化管理及發展武漢地區鐵路、水運、公路、航空、城市公交、郵政、現代交通物流的方針、政策、措施等重大問題,維護交通運輸業和全體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提高交通運輸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服務。在建立
社會主義市場體系、實現交通現代化的過程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市交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市交委,登記管理機關是市民政局。市交協接受市交委和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黃孝河路4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市交協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與交流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及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研究武漢綜合交通運輸樞紐發展的重大課題,為政府和有關部門制訂鐵路、水運、公路、航空、城市公交、郵政行業發展規劃、法規服務、建設、經營管理等方面重大問題的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二)協助政府部門對武漢地區交通運輸、交通工程建設與郵政行業與其他行業之間發生矛盾和利益衝突時進行協調。
(三)定期組織或協同有關部門對促進武漢地區鐵路、水運、公路、航空、城市公交、郵政綜合運輸網路一體化建設的發展及武漢城市圈中交通運輸的延伸綜合發展模式等重要課題。深入調查研究,為綜合發展、合理整合利用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的優勢提出方案,進行論證。
(四)研究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運輸市場體系、建立現代企業集團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聯合運輸和運輸行業之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推進聯合運輸和合理運輸的發展,探討提高運輸能力和改善客貨運輸服務質量的措施。
(五)推進
橫向經濟聯合,協調各有關行業之間的經濟、技術協作,開展對外經濟合作及技術引進的溝通工作,為企業的自主創新、技術進步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出謀獻策。
(六)開展諮詢服務,收集、整理和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先進技術管理經驗交流和行業培訓。
(七)開展與國內外民間經濟技術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八)承擔政府部門以授權、轉移、委託方式交與的行業統計、信息發布、行業調查、行業發展規劃制訂、產品(服務)標準、技術規範制定、技能資質考核、產品展覽推銷、合作交流、招商推介、價格協調、公信證明、行業評估論證等事務。承擔企事業單位委託的相關工作。
(九)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和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自律措施;對行業內違法經營和不正當競爭的企業,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十)建立健全與政府部門的協商溝通機制,代表會員提出有關涉及會員集體利益的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一)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十二)做好市交協會刊的編輯、發行工作,溝通與全國大中城市交協之間的聯繫,交流交通、現代物流方面的信息。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本行業的生產(或銷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相關經濟組織。
(四)凡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學識水平,熱心參加市交協活動的人員,以及有關科研設計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設計、教學人員和其他有關方面的人員,承認市交協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協會的,經市交協秘書處認可,即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七)市交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七)按照協會章程規定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二)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三)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四)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四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理事會或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或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負責市交協全面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