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工程科技學院章程是該校為規範學院的辦學行為,保障學院的獨立法人地位,維護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院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的學校規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工程科技學院章程
- 外文名: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wuhan engineeri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性質:章程
- 主體:武漢工程科技學院
- 內容:七十六條
武漢工程科技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院的辦學行為,保障學院的獨立法人地位,維護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院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名稱:武漢工程科技學院。
第三條學院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紙坊街熊廷弼路特8號。
第四條學院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五條辦學宗旨: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內涵式發展,探索高等教育體制與機制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培養適應行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理論基礎紮實的、有創新意識和創業能力的套用技術人才。
第六條辦學層次和形式:以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為主,條件具備時發展研究生教育,積極探索國際合作教育,逐步停止專科招生。本科學制四年,面向全國招生。
第七條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生穩定在14000人左右。
第八條學科專業:形成以工為主,以“地質、珠寶”為特色的工、管、藝、文、理、經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專業結構體系。
第九條學院舉辦者:武漢眾邦德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第十條學院堅持公益性原則。學院是公益性非營利機構,學院的舉辦者或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學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十二條學院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出資人)、院長、黨組織負責人、校外專家和教職工代表等7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設副董事長。董事長由舉辦方代表擔任。
第十三條董事會成員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學管理經驗。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五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學院的發展規劃,審批學院年度工作計畫;(二)修改、審定董事會和學院的章程;(三)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院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四)表決學院董事會成員的變更;(五)聘任、解聘學院院長,根據院長提名,聘任、解聘學院副院長、院長助理及中層正職管理人員;(六)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七)批准由學院院長提出的管理機構設定方案;(八)擬定學院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的方案;(九)決定學院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董事會議事規則:(一)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二)在董事會會議召開10日前,由董事會辦公室以書面形式或電話、傳真的形式通知全體董事。(三)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授權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須書面表達其意願,否則視為棄權。(四)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董事會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但是討論涉及學院發展規劃、年度預決算、重大投資等重大事項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當董事表決對等時,董事長有最終的表決權。(五)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本上籤名,由董事會辦公室存檔。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聲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董事長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董事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董事會日常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二)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檔案和應由學院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檔案;(四)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解聘學院院長,根據院長提名,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解聘副院長、院長助理及中層正職管理人員;(五)在緊急情況下,對學院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學院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學院董事會報告;(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活動;(七)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學院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獨立行使對董事會成員及學院領導的監督權。
監事由舉辦方代表和教職工代表共3人組成,其中舉辦方代表1人,由舉辦方協商確定;教職工代表2人,由學院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召集人由監事會成員推選產生。
第十八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學院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院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
(二)對董事會會議的決定及其實施進行監督;
(三)對董事會成員、學院領導執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監事會實行多數通過原則和一人一票原則。
第二十一條學院設院長一名、副院長若干名,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院長助理,副院長、院長助理在其分管範圍內協助院長工作。
第二十二條院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十年以上的高等教育管理經驗,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歲。院長每屆任期五年,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院長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董事會決議,全面行使對學院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職權;(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制訂學院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學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三)全面主持學院的日常工作,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四)經董事會批准,根據社會需求及經濟發展需要合理設定專業;(五)召集、主持院務會議;(六)組織擬定學院內部機構設定和編制方案;(七)提請董事會聘任、解聘中層正職及以上管理人員,聘任、解聘教師和中層副職及以下管理人員,並實施獎懲;(八)開展國際合作辦學與學術交流活動;(九)經董事會授權,代表學院對外處理有關事務;(十)學院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有關學院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項,應經院務會議討論決定。學院擬提請董事會審議的議案,須經院務會討論通過後提交。
第二十五條學院實行院、部兩級管理體制。學(課)部主任對本單位工作負總責。
第二十六條學院設立教學督導和評估機構,監督人才培養全過程,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章 黨群組織
第二十七條學院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委員會。學院黨委在學院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在辦學方向和教育改革與發展中起保障作用,在依法辦學和規範管理中起監督作用。
第二十八條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在學院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二)參與學院重大問題決策,支持學院決策機構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在依法辦學和規範辦學中起監督作用,監督學院遵守法律法規;(三)支持學院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部門反映學院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在辦學方向、教育改革與發展中起保證作用;(四)全面加強學院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幹部的教育、監督、培養與考核工作;(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六)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等民眾組織;(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院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第二十九條學院按照規定建立和健全基層黨群組織,包括各級工會、共青團和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對黨群組織工作機構設定和工作人員配備,學院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經費保障,保證黨群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三十條學院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對學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充分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院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議學院年度工作計畫、發展規劃和重大教育教學改革方案;
(三)審查通過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方案和其它重要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學院所有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決議,應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教職工代表大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參加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應經到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學院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依據工會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三條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滿足社會對優質教育的需求,培養社會需要的套用型人才。
第三十四條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學院充分發揮民辦教育機制的優勢,以市場為導向,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
第三十五條堅持以培養理論基礎紮實的、有創新意識和創業能力的套用技術人才為宗旨,加強實踐教學環節,通過校企合作,實現人才培養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對接,創新教學思路,改革教學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會適用性,積極履行服務社會的職能。
第三十六條借鑑和引進國外先進的教育思想和教學管理經驗,積極創造條件加強中外合作辦學、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大力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民辦高等教育教學模式。
第三十七條重視科研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
第三十八條學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工作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學院辦學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三十九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由教授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審議學院的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和教學科研規劃,評定教科研成果和教師職稱等有關事項。
第四十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各專業領域的學科帶頭人和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開展學位審查、評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十一條學院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由各專業領域的專家和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專業人士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教育教學工作規劃,對學院的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質量監控、教學管理、教學研究、教學建設以及教學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等進行諮詢審議。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二條學院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辦學實際需要,確定用人計畫,實行教職工全員聘任制度,面向國內外自主招聘教職工。
第四十三條學院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有關法律以及聘用契約規定的權利,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有關法律以及聘用契約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為教職工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學院根據實際,自主確定薪金、津貼、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
第四十五條學院從社會聘請專家學者、管理人員、企業專業技術技能人員和知名人士擔任兼職教師。
兼職教師按照國家和學院的有關規定及聘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學院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學院執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製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第四十七條學院建立教職工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對教職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第四十八條學院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第四十九條學院對教職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向學院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第五十條學院執行重大獎勵和處分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聯繫、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師。
第六章 學生
第五十二條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管理隊伍,按師生比不低於l∶200的比例配備輔導員。學院的學生管理貫徹“以學生為本”的理念,積極開展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三育人”活動。
第五十三條學院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和接受轉學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錄取或轉入學院的學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執行;學院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並按國家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五十四條學院的招生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式進行。每年的招生計畫須經董事會審核同意後申報,招生簡章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經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後發布。全部招生錄取工作必須做到“按計畫招生、按分數錄取、按標準收費、按程式審批”。
第五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畢業生,頒發學院的畢業證書;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院學士學位相關規定的本科畢業生,頒發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十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享有的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平等利用學院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選擇輔修專業、選修課程;
(三)為學生個性化發展創造的條件;
(四)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享受助學制度提供的必要幫助;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學院為學生提供的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有異議時,學生可向學生申訴委員會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二)遵守學院學生行為規範;(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其他費用;
(四)自覺遵守學院各項管理規定;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五十八條學院制定各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學生演練,提高學生防範各種風險的技能,創建穩定、和諧的校園,積極預防學生校內傷害事故的發生。
第七章 學院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條學院註冊資金為人民幣1.2億元,舉辦者投入的還有土地、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
第六十條根據學校變更前審計報告載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學院資產總額101766.35萬元,其中,舉辦者辦學投入41727.83萬元。
第六十一條學院對舉辦者投入和形成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節餘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六十二條學院的經費來源:(一)舉辦者出資;(二)依法收取的學費;(三)社會捐贈;(四)政府資助;(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條學院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收取學費,依照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物價部門審批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六十四條學院辦學積累主要用於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校外投資、借款或擔保,不得轉讓和分紅。
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應從年度淨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於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五條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
第六十六條學院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學院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向學院董事會報告。
第六十七條學院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院長時,按規定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八章 學院的變更與終止
第六十八條學院發生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學院舉辦者發生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學院的名稱、層次、類別發生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十九條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董事會決議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因不可抗力迫使學院無法繼續舉辦的;
(五)出現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的。
第七十條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應當進行財務清算(學院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院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學院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一條學院終止時,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院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一)應退受教育者的學費、住宿費和其它費用;(二)應發的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包括校舍、場地等,在審批機關的監督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學院終止後,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依法辦理法人註銷登記。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的規定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釋權屬學院董事會。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的修訂,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修訂議案,經學院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中國地質大學江城學院轉設為武昌科技學院後生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