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民眾臨時救助是由民政局受理辦理。
救助對象,救助範圍,救助標準,審批程式,所需材料,
救助對象
持有本市常住戶口,因病、因災、因就學及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等原因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城鄉困難民眾家庭。
1、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城鄉“低保邊緣戶”。
2、雖納入了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但由於特殊原因仍導 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
3、各級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救助範圍
1、因患急重病經其他各種救助幫困措施後,個人自付醫療費仍然很高,造成家庭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
2、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不含自費擇校)。
3、因遭遇災害、車禍(非交通肇事者)等突發性災害,造成家庭財產損失或身亡、重傷,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4、其他特殊情況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救助標準
城市居民每戶每年最多救助標準為1500元,農村居民每戶每年最多救助標準為1000元(持有殘疾證人員在此基礎上增加500元)
審批程式
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對象,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提出,按照戶主申請、村(居)委會調查、民主評議、張榜公示、街鄉鎮核實、區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式辦理。
所需材料
申請人填寫《城鄉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提供居民戶口本、身份證、困難原因證明、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