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理論是現代美國倫理學家、哲學家羅爾斯的倫理學和政治哲學理論。羅爾斯提出正義理論,意在提供一種能替代而且是優於傳統功利主義的對正義的系統解釋:通過概括洛克、盧梭和康德所代表的傳統的社會契約理論,試圖使契約論基礎上的正義理論上升到一種更高的抽象水平,並發展到能經受住“那些常常被認為對它是致命的明顯攻擊'認為這種契約論的觀點最接近於人們所考慮的正義判斷,並“構成一個民主社會的最恰當的道德基礎”。明確規定:正義的對象是社會的基本結構,即用來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主要制度。人們由於生活的外在條件和內在稟賦的影響,在出發點上是不平等的,因此需要通過正義原則凋節主要的社會制度,來儘量排除這種不平等。認為任何進入原初狀態,不知道有關個人和所處社會的特定信息,在“無知之幕”後進行選擇,經過合理的推理,各方將選抒的是兩條正義原則:第一條原則是平等自由的原則,指各方都得到最大的自由,它與公民的政治權利有關;第二條原則是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指用可以使社會中最差成員得到最大好處的方式來分配財富,它與社會和經濟利益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