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行政程式

正當行政程式是美國行政法的重要原則。行政機關在決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時,必須為當事人開庭,讓其有機會為自己的權利辯護,然後才能作出正式裁決。源自於美國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式”。在這種程式中,相對人具有以下權利:(1)得到通知的權利,通知應系統地闡明所涉及的主題和問題;(2)提出證據和論據的權利;(3)通過反詢問和其他正當手段駁斥對其不利的證據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正當行政程式
  • 定義:行政機關在決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時,必須為當事人開庭,讓其有機會為自己的權利辯護,然後才能作出正式裁決
(4)請律師陪同出庭,為其代表的權利;(5)要求只根據審訊檔案中己載的證據來進行決定的權利;(6)取得全部檔案(包括證言和辯詞以及記錄在案的其他檔案的副本)的權利;(7)要求行政機關說明其決定形成的理由的權利;(8)保證法律問題的爭端能提交法院的權利;(9)確立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對爭論中的問題必須有裁判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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