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律創新

歐盟法律創新

《歐盟法律創新》是2008-12-01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程衛東。本書主要講述了歐盟法律制度對歐洲市場一體化的建立與維護的角度來探討歐盟市場與法律之間的關係。

基本介紹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圖書信息

作 者: 程衛東
叢 書 名:歐洲模式研究叢書出 版 社: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ISBN:9787509705056 出版時間:2008-12-01版 次:1頁 數:202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外國法律與港澳台法律

內容簡介

《歐盟法律創新》從並指出:歐盟的法治是成員國層次的法治與共同體層次的法治的結合,是一個漸次發展的過程,是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的統一。
歐盟法律體系的制度設計及其在歐洲一體化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是歐洲一體化的一個重要特徵,歐共體也因此逐漸發展成為一個法治的共同體。
歐盟通過法律(包括立法與司法)途徑來規範成員國與歐盟之間權能的劃分、以法律來規範成員國與共同體機構及其之間的關係、將國內司法體系納入到歐盟的司法體系之內從而形成一個整體的司法體系.以及歐洲法院將歐盟的目標確立為共同體必須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則,使得共同體的目標法律化,這些都使得歐洲一體化具有獨特的法律性與規範性特徵。
經過近五十年的建設,法治已成為歐盟的一個重要原則,歐盟已成為一個真正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聯盟。

作者簡介

程衛東,國際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副研究員,法政研究室主任,中國歐洲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歐洲法律研究會秘書長,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法國保羅塞尚艾克斯—馬賽第三大學博士後研究人員(2004~2005)。現從事歐盟法研究,主要研究方向為歐盟對外貿易法、歐盟內部市場的法律保障及歐盟憲政,著有《國際融資租賃法律問題研究》(2002)。主編《中國競爭法立法探要:歐盟對我們的啟示》(2006),合譯《歐洲憲政》(2004)等,發表中、英文論文和研究報告30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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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Ⅰ 法律創新與歐洲市場一體化
一 《羅馬條約》與歐洲一體化的法律基礎
二 歐共體司法實踐與共同體法的創新
三 歐共體法律制度在歐洲一體化中的作用
四歐盟法的未來發展:挑戰與展望
Ⅱ 歐洲經濟憲法的發展及其對共同市場的規制
一 秩序自由主義與歐洲經濟憲法
二 歐洲經濟憲法:形成與發展
三 自由競爭與自由流動——歐洲經濟憲法對共同市場的規制
四結論
Ⅲ 歐盟共同市場和法律規制框架的構建
一 歷史背景
二 單一市場的理念:從自由貿易到經濟憲政
三 歐盟共同市場的基本法律框架
四 歐盟規制共同市場方式的演變
五 結論
Ⅳ 市場一體化與社會歐洲
一 社會歐洲的發展
二 《歐盟憲法條約》綜述
三 平等和非歧視
四 合作、開放性協調法和社會夥伴
五 社會權利及社會憲章
六 結論
Ⅴ 人權保護與歐洲司法機構的互動
一 兩個歐洲法院在人權保護上的相互補充
二 兩院判例的分歧和可能的衝突
三 歐盟加入《公約》的必要性和新進展
四 歐盟加入《公約》後兩院之間的關係
五 結論:歐洲模式給予其他國際司法機構的啟示
Ⅵ 歐盟的金融市場準入與經營制度及其啟示
一 歐盟有關銀行市場準入與經營的制度
二 歐盟有關證券市場準入與經營的制度
三 歐盟金融市場準人與經營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Ⅶ 歐盟證券市場一體化的法律機制
一 歐盟證券法的基本結構
二 歐盟證券法的目標
三 歐盟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Ⅷ 歐盟競爭法執行體制
一 歷史——集中型執行體制
二 現狀——向分權型執行體制轉變
三 歐盟競爭法執行體制的發展對我國反壟斷立法的啟示
Ⅸ 歐盟環境法律與政策機制的演變
一 形成期:歐盟環境政策、法律的提出
二 確立期:環境政策一體化的提出
三 深入發展期:可持續發展與歐盟環境決策機制的變化
四 存在的問題與發展趨勢
Ⅹ 歐洲一體化與歐盟金融刑事法的發展
一 立法完備、及時、創新、連貫,並充分考慮執行的可能性
二 突出打擊洗錢犯罪
三 重視對金融關聯犯罪的抗制
四 重視金融犯罪預防的社會參與
五 打擊金融犯罪與保護人權並重
六 關注金融市場工具和法律的現代化
七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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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我們為什麼要研究“歐洲模式”?
對於歐洲人來說,也許不存在著什麼“歐洲模式”,因為在歐洲,每個民族都有它獨特的文化底蘊和生活方式。它們雖然相互影響,但卻各有其宗,源和流都不盡相同。但是在外界人看來,歐洲作為一種“整體文明”,無論是在製造機器、組織農業、管理經濟、實施分配、進行決策,還是在保護語言、推廣文化、處理國家關係等方面,都有一套特定的標準或規範。在歐洲以外的人們看來,來自不同國度的歐洲人在社會生活的幾乎所有事務中,都有神似甚至形似的地方,都有一種超乎常規的默契和協作,都有一個“整體”歐洲的影子。代表這個整體歐洲的不僅僅是有時會凌駕於各成員國之上的歐洲聯盟體制,而且還包括那些民族國家之間的各種協調機制與認同方式。
我們是否可以將這個“整體的歐洲”看做是一種獨有的“模式”?這個問題是歐洲人自己最先開始討論的。他們承認他們所創造的歐洲聯盟體制既非國家性質,又非超國家性質,而是一種“自成一體的”體制。由於這種“自成一體的”特殊性,歐盟作為一種行為體,它的機制與方式就不可能僅僅表現在技術指標、排放標準之類的領域,而是涉及經濟、社會、政治、外交等各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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