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中英文對照本)

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中英文對照本)

《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中英文對照本)》是2013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中英文對照本)
  • 作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出版時間:2013年10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257 頁
  • ISBN:9787511851055
  • 定價:9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境外資本市場重要法律文獻譯叢: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中英文對照本)》由10章71條和4個附錄組成,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核准”、第三章“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的運作條件”、第四章“透明度要求”、第五章“管理特定類型另類投資基金的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第六章“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在歐盟境內銷售和管理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的權利”、第七章“與第三國相關的特別規定”、第八章“向零售投資者銷售”、第九章“主管部門”、第十章“過渡條款和最終條款”、附錄一、附錄二“薪酬政策”、附錄三“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計畫在其母國境內開展銷售時應提交的檔案和信息”、附錄四“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計畫在其母國以外的成員國境內開展銷售時應提交的檔案和信息”。

作者簡介

 總譯校:  沈四寶,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獲碩士和學士學位。1981年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深造,兼備深厚的中西方法學理論基礎,尤其在國際商法領域有較高造詣。現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上海大學法學院院長,擔任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部委員、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仲裁法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大學仲裁與ADR研究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專家諮詢員。2006年獲教育部頒發的“國家級教學名師獎”,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審校人員:
  劉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法學會金融服務法研究會副會長,兼任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懲戒委員會委員、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國際經濟法博士,英國倫敦大
  學、荷蘭萊頓大學訪問學者。已出版《會計法》、《會計師民事責任研究——公眾利益與職業利益的平衡》、《消費金融的法律結構分析》等著作。
  朱炎生,廈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福建省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法學博士,中美富布萊特交流項目高級訪問學者(2011~2012年),主要從事商法、公司法、信託法、稅法、國際稅法與國際經濟法等領域的研究。已出版《民法》、《商法》、《國際經濟法學》、《公司法》、《國際稅法學》等獨著或合著多部。
  韓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2004~2005年、2011~2012年,先後在美國華盛頓大學、喬治城大學和康奈爾法學院從事金融法和WTO相關問題研究。主持完成了包括國家社科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在內的國家級、省部級項目多項,發表論文100多篇,出版學術著作10多部,多次獲省部級科研獎勵。側重於金融法、國際金融法及WTO相關問題的研究,在人民幣匯率、離岸金融、WTO金融服務、金融風險與危機防範等法律領域均有研究成果。
  翻譯人員:
  瞿乃明,法國巴黎高等翻譯學校翻譯學碩士、法國巴黎第九大學國際企業管理碩士、台灣大學經濟學學士,北京優筆客翻譯中心總經理。主要翻譯作品有《投資法國》、《境外資本市場重要法律文獻譯叢》之《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美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中國證監會2011年年報》、《美國商品交易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自身組織與通用規章》等。
  程宇凡,首都經貿大學法律學士,曾擔任北京優筆客翻譯中心專職譯者,現任某美國律師事務所專職法律翻譯。主要翻譯作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譯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中譯英)、《美國證監會規章》等。
  孫雪芬,法國巴黎高等翻譯學校翻譯學博士,曾任法國基德律師事務所法律翻
  譯。主要翻譯作品有《法翻中法律翻譯:如何生成匹配的文字》(日內瓦大學《法律翻譯:歷史、理論與實踐》)。
  董雷召,天津外國語大學英美文學學士、南開大學法律碩士,北京優筆客翻譯中心專職譯者。主要翻譯作品有《境外資本市場重要法律文獻譯叢》之《美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等。

圖書目錄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關於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的
第2011/61/EU號指令
(2011年6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標的事項
第2條 適用範圍
第3條 豁免
第4條 定義
第5條 認定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
第二章 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核准
第6條 開辦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業務的條件
第7條 申請核准
第8條 授予核准的條件
第9條 初始資本和自有資金
第10條 核准範圍的變動
第11條 核准撤銷
第三章 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的運作條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12條 一般原則
第13條 薪酬
第14條 利益衝突
第15條 風險管理
第16條 流動性管理
第17條 證券投資
第二節 組織結構要求
第18條 一般原則
第19條 資產估值
第三節 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職能的委託
第20條 委託
第四節 存管人
第21條 存管人
第四章 透明度要求
第22條 年度報告
第23條 向投資者披露信息
第24條 向主管部門報告的義務
第五章 管理特定類型另類投資基金的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
第一節 管理運用槓桿的另類投資基金的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
第25條 主管部門使用信息、監管合作以及槓桿限制
第二節 所管理的另類投資基金獲得非上市公司和發行人控制權的另類
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第26條 適用範圍
第27條 關於獲得非上市公司大額股份和控制權的通知
第28條 獲得控制權時的信息披露
第29條 對非上市公司行使控制權的另類投資基金在年度報告方面的
專門規定
第30條 資產剝離
第六章 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在歐盟境內銷售和管理歐盟另類投資
基金的權利
第31條 在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母國境內銷售歐盟另類投資基金
單位或份額
第32條 在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母國以外的成員國境內銷售歐盟另類
投資基金的單位或份額
第33條 管理在其他成員國設立的歐盟另類投資基金應遵循的條件
第七章 與第三國相關的特別規定
第34條 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在成員國境內銷售的非歐盟
另類投資基金應遵循的條件
第35條 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非歐盟另類投資基金憑
“護照”在歐盟境內銷售應遵循的條件
第36條 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非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無
“護照”在各成員國境內銷售應遵循的條件
第37條 對計畫管理歐盟另類投資基金和/或依照第39條 或第40條 在
歐盟境內銷售其所管理的另類投資基金的非歐盟另類投資
基金管理人的核准
第38條 對非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核准及監督進行同行審評
第39條 非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歐盟另類投資基金憑“護
照”在歐盟境內銷售應遵循的條件
第40條 非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在歐盟境內憑“護照”銷售其管理
的非歐盟另類投資基金應遵循的條件
第4l條 非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在參照成員國以外的成員國
設立的另類投資基金應遵循的條件
第42條 非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類投資基金在成員國境
內進行無“護照”銷售的條件
第八章 向零售投資者銷售
第43條 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向零售投資者銷售另類投資基金
第九章 主管部門
第一節 指定、權力以及整改程式
第44條 主管部門的指定
第45條 各成員國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46條 主管部門的權力
第47條 歐洲證券與市場管理局的權力和許可權
第48條 行政處罰
第49條 行政訴訟權
第二節 各主管部門問的合作
第50條 合作義務
第51條 個人數據的傳送和保存
第52條 向第j國披露信息
第53條 與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活動的潛在系統性後果相關的信息交
第54條 監管活動中的合作
第55條 爭議的解決
第十章 過渡條 款和最終條 款
第56條 委託授權的行使
第57條 委託授權的撤銷
第58條 對授權立法的異議
第59條 實施細則
第60條 例外的披露
第61條 過渡條 款
第62條 對第2003/41/Ec號指令的修正
第63條 對第2009/65/EC號指令的修正
第64條 對第1060/2009號(歐共體)條 例的修正
第65條 對第1095/2010號(歐盟)條 例的修正
第66條 轉化
第67條 適用第35條 和第37條 至第41條 的授權立法
第68條 終止第36條 和第42條 適用的授權立法
第69條 審評
第70條 生效
第71條 對象
附錄一
附錄二 薪酬政策
附錄三 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計畫在其母國境內開展銷售時應提供的
檔案和信息
附錄四 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計畫在其母國以外的成員國境內開展銷售時
應提供的檔案和信息
辭彙表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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