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既探討了歐盟統一公司法的核心部分,也介紹了歐洲所有大國的公司法相關情況(包括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和部分其他國家)。涵蓋了資本市場法、公司稅法和公司破產法等一系列法律領域。對於尚未協調的公司組織內部的複雜問題和解決方案的討論,本書採用比較法這一視角來描述公司治理。*後,本書還介紹和運用了經濟學基礎理論,並將其作為分析方法,來解決公司法問題。
作者簡介
史蒂芬·格倫德曼,
柏林洪堡大學私法和經濟法學教授,銀行與資本市場法所執行所長,義大利佛羅倫斯高等研究院國際法教授。格倫德曼教授是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藝術學博士,
美國伯克利大學法律碩士,是歐盟契約法協會主席,歐洲法學院(柏林洪堡大學、巴黎二大、
倫敦國王學院、羅馬大學、
阿姆斯特丹大學合辦)創始人和現任院長,歐盟統一契約法高級專家。研究領域是民商法與經濟法,涵蓋契約法、公司法、銀行法、國際法和私法理論,發表專著和學術論文200多篇,參與撰寫權*法律評註《德國民法典慕尼黑法律評註》(第4~6版)、《德國商法典施陶布法律評註》(2017年第11卷,銀行契約法)等。在藝術史和建築學領域,出版《羅馬建築》《20世紀的現代、後現代和巴洛克建築》等專著。1999年至2003年,格倫德曼教授作為中國契約法和銀行法立法諮詢外國專家,參與了中國《契約法》《投資基金法》《信託法》的立法諮詢論證。
周萬里,
德國波恩大學法學博士、經濟學理學學士,律師。現為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企業合規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要研究公司法、企業合規、反壟斷法和個體經濟學。在波恩的經濟學學習階段,與國際知名經濟學家丹尼斯·蓋特納合作在《波恩經濟學局她雜誌》發表“反壟斷法與民事連帶責任的經濟學分析”,波恩博士階段師從國際著名的反壟斷法學者丹尼爾·齊默爾,研究“2007/08年金融危機中反壟斷和銀行援助的法律與經濟學”問題。曾在貝克·麥堅時國陵櫃企備際律師事務所公司組(德國法蘭克福)和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反壟斷組實習和工作。
圖書目錄
縮略語索引
第一篇基礎和概述
第一部分歐盟公司法的主要問題、功能和方法
第一章本書的主要問題
第一節規則
一、原則——公司組織和金融是規範對象
二、公司法實踐中重要的法律領域
(一)公司組織法
(二)資本市場法
(三)稅法和破產法
(四)公司衝突法(國際公司法)和基本自由
(五)綜述
第二節公司類型
一、資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二、資合公司的類型
三、股份公司的主導地位
第三節立法的兩級體系
一、歐盟法
(一)歐盟基本法(條約法)
(二)歐盟次級法(立法)
(三)不重要的一般原則
二、國內法
(一)兩類兩級體系的問題
(二)有效率的權力配置
第四節對主要問題進行系統化的方法
一、根據官方編號區分
二、區分公司類型
三、區分協調和創設超國家公司類型
四、根據公司生命階段區分
第五節本書採用的順序
第二章功能和正當性
第一節一體化
一、一體化規則的範圍及其模式和廣泛接受程度
(一)範圍
(二)一體化規則的廣泛承認
二、產品流動性
(一)問題
(二)歐盟公司法的解決方法
(一)問題
(二)歐洲公司法的解決方法
四、公司組織整體的流動性
(一)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設立
(二)跨境住所地變更和合併
(三)跨境收購和企業集團
第二節消除扭曲競爭的行為
第三節公司法現代化和改革
一、一個明確的目標
二、核心問題:高效和現代化法律的最佳框架
第三章方法
第一節比較法
一、經濟重要性
二、比較法
(一)經濟重要性作為選擇的參數
(二)對歐盟化的重要性和解決方法的適用廣度作為附加參數
(三)股份公司法比較
三、“較大”成員國的立法現狀
第二節經濟學理簽記邀剃論
一、公司是契約關係的網路——委託代理問題
(一)長期契約(關係)的網路——與現貨契約對比
(二)委託乃協蜜代理問題
二、特別重要的信息和資本市場
三、長期契約(關係)和信息問題的公共監管
(一)監管正當性
(二)可能需要監管的若干重要情況
第二部分歐盟公司法文本及其結構概述
第四章歐盟層面的規則(主要問題概述)
第一節歐盟(條約)法的一般問題
一、歐盟層面的問題
二、歐盟公司法的法律基礎
(一)界定良好的法律基礎
(二)輔助性和比例性
(三)工具的選擇:指令或條例
三、歐盟公司法解釋
(一)解釋對象和解釋方法
(二)實踐重要性
第二節公司法指令禁慨放(公司組織和會計的協調)
一、公司設立和日常經營
(一)有效性、代表、信息披露、有限責任、資本和資本措施(第一、二、十二號指令)
(二)其他待協調的問題
(三)已被協調的會計法(第四、七、院廈煉八號指令)
二、公司設立和結構性改變
(一)分公司和住所地的跨國轉移
(二)股棄簽想份公司的合併和分立
(三)收購和企業集團
三、時間順序
第三節資本市場法指令(融資)
一、一級市場法
二、二級市場法
三、時間順序
第四節公司稅、資本收益稅和資本交易稅(印花稅)的指令
一、針對特定情況的協調措施
二、對公司稅法基礎的普遍協調的思考
三、基本自由對整個稅法的影響
第五節超國家的公司類型(公司組織規則的統一)
第六節破產條例
第七節與企業相關的勞動法
一、勞動是一個生產要素和組織的一部分
二、涉及公司結構改變對勞動關係產生影響的法律措施
三、涉及公司(組織)內部的員工參與(決策/管理)的法律措施
第八節行業特別規則和相鄰領域
一、特別會計法和信息披露規則
二、自有資本和審慎監管法
三、經營者集中控制
四、排除這些領域
第五章對國內法的影響
第一節重要範圍
第二節歐盟法對國內法的監控
一、歐盟法通過其基本自由排除適用國內法
(一)作為兩項公司法自由的“設立自由”和“資本流動自由”
(二)共同的適用條件和作用
(三)對三種重要情況的特殊處理
二、歐盟法通過指令排除適用國內法
(一)國內情況
(二)跨境情況
(三)直接影響
第三節包括實質解決方法的歐盟法
一、自有的實質解決方法——施加(最低)標準
二、專論:直接影響
(一)原則
(二)在歐盟公司法中的直接影響
三、專論:間接影響和有效的處罰
四、專論:國家責任
五、這些機制是否也會在尚未協調的領域產生影響
第四節對歐洲經濟區國家的影響
第六章歐盟(公司)法的最優範圍的問題
第一節集中立法和分散立法的優缺點
一、綜合評述優缺點
二、專論:實體規則和信息規則對比
第二節憲法框架和有效互動的條件
一、憲法框架
二、有效監管競爭的前提條件
第三節在特殊領域的適用
一、資本市場中的公司金融市場
(一)交易的集中規則,針對產品的分散規則
(二)發揮功能的競爭
二、公司設立——包括資本規則
(一)選擇自由和提供給相關當事人的信息
(二)幾乎沒有外部效應
三、日常經營和結構改變——主要是委託代理問題
(二)委託代理問題的分散監管
(三)歐盟層面的自由選擇和流動性的規則
(四)尋找發揮功能的競爭
第四節從管轄競爭到競爭框架——公司法的歐盟體系
第二篇公司設立和日常運作
第一部分一般問題
第七章涵蓋的現象和適用問題
第一節涵蓋的現象
一、現象
二、協調現狀和本書中的介紹
第二節法律適用問題
一、衝突法的基本處理
(一)聯結因素
(二)調整範圍
二、設立自由
(一)直接效力
(二)基本自由的受益者
(三)適用基本自由的前提條件
(四)基本自由對公司設立和運作的自由化效果
三、資本流動自由
第二部分效力和第三人關係
第八章(資合)公司的有效性和對外代表權(第一號指令)
第一節重要性、適用範圍和調整對象
一、歐盟公司法的基石
(一)外部機制:歐盟公司法是關於資合公司的法律
(二)內部機制:第三方關係和信息規則的重要性
二、範圍
(一)公司類型
(二)新的公司類型:一些規則是否也適用於合夥
三、規制內容概述
(一)信息披露
(二)保護第三人利益與有效性風險之間的權衡
第二節公司設立和有效性(指令第11~13條)
一、設立:預防控制與降低無效風險(指令第10條)
二、減少無效的事由(指令第12條b款)
(一)規則的適用範圍
(二)限縮的無效事由清單
三、僅對將來的無效(指令第12條a款和第13條)
(一)無效宣告
(二)對第三人的效力
(三)公司內部的效力
第三節公司承擔的義務(第8~10條)
一、公司設立階段行為人的責任(第8條)
(一)以誰的名義行事
(二)公司承擔責任和例外約定
二、善意第三人保護(指令第9條)
三、代表許可權幾乎不受限制(第10條)
(一)代表權的概念及其在一體化方面的影響
(二)對代表權的一般限制
(三)公司章程和決議對代表行為的限制
(四)個案中對代表權的限制
第九章公司設立階段的信息披露(第一號指令和第二號指令)
第一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與披露事項(信息模式)
一、信息規則:概念和特徵
二、信息披露在歐盟公司法中的重要性
(一)信息規則在歐盟基本法中的至高地位
(二)信息規則在歐盟次級法中的主導地位
三、信息的必要性和經濟學理論
(一)信息的必要性
(二)信息渠道(信息經濟學)
(三)處理信息的能力
四、第一號和第二號指令中信息披露規則概述
第二節應當披露的事項(第一、二、四號指令)
一、公司設立檔案和章程
(一)第一號指令第2條第1款(a)~(c)項
(二)第二號指令對第一號指令的補充
二、公司機關的構成
(一)第一號指令第2條第1款(d)項
(二)第二號指令對第一號指令的補充
三、公司的資本
(一)第一號指令第2條第1款(e)項
(二)第二號和第四號指令對第一號指令的補充
四、公司的會計制度[第一號指令第2條第1款(f)項和第四號指令]
(一)作為特別法的第四號指令
(二)披露會計信息的重要性
五、
公司住所地、法律形式和經營範圍(第一號和第二號指令)
六、公司解散、無效和清算[第一號指令第2條第1款(h)~(k)項]
七、公司股份和發起人[第二號指令第3條(b)~(h)項和(i)~(k)項]
第三節信息披露的方式(第一號指令)
一、信息的來源:公司登記(第一號指令第3條1~3款)
二、溝通方式:登記簿摘要、公示、商務通訊中的提示
(一)登記簿摘要(第一號指令第3條第4款)
(二)公示(第一號指令第3條第5款)
(三)商業通訊中的提示(第一號指令第5條)
第四節信息披露的影響(第一號指令)
一、公示前的消極影響(第一號指令第3條第6~7款)
(一)第三人以法律上的變化作為抗辯理由
(二)登記義務人不以發生變更作為抗辯理由
二、公示的積極影響(第一號指令第3條第7款第1段和第2段)
(一)第一號指令第3條第7款第1段和第2段的附加內容
(二)公示的積極影響
第五節分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節責任人與處罰(第一號指令)
一、尚未協調的登記責任(第一號指令第6條)
二、部分協調的處罰措施(第一號指令第7條)
第七節比較法視角下第一號指令的轉化
第十章有限責任(第二號和第十二號指令)
第一節作為不成文規定的有限責任原則
一、基本原則、目的和例外
(一)有限責任的基本原則
(二)有限責任原則的立法目的
(三)可能的例外規定
二、股東人數較少情況下的有限責任(第二號指令和第十二號指令)
(一)國內法的發展情況
(二)股份公司存續的有限保護(第二號指令第5條)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情況下的有限責任和相同解決方法(第十二號指令第2條第1款及第7條)
(四)僅在國內法中有一人股份公司情況下的有限責任(第十二號指令第6條)
三、股東人數較少時的形式要求(第十二號指令第3~5條)
第二節有限責任的例外規定
一、成文的例外規定(第十二號指令第2條第2款)
(一)國內法的前驅和歐盟層面的提案
(二)僅由國內法規定的例外情況
二、“特定情形”中的例外規定(濫用行為)
三、更多的例外規定,特別是在企業集團法中
(一)“特定情形”之外原則上再無其他例外規定
(二)企業集團
二、區分公司類型
三、區分協調和創設超國家公司類型
四、根據公司生命階段區分
第五節本書採用的順序
第二章功能和正當性
第一節一體化
一、一體化規則的範圍及其模式和廣泛接受程度
(一)範圍
(二)一體化規則的廣泛承認
二、產品流動性
(一)問題
(二)歐盟公司法的解決方法
(一)問題
(二)歐洲公司法的解決方法
四、公司組織整體的流動性
(一)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設立
(二)跨境住所地變更和合併
(三)跨境收購和企業集團
第二節消除扭曲競爭的行為
第三節公司法現代化和改革
一、一個明確的目標
二、核心問題:高效和現代化法律的最佳框架
第三章方法
第一節比較法
一、經濟重要性
二、比較法
(一)經濟重要性作為選擇的參數
(二)對歐盟化的重要性和解決方法的適用廣度作為附加參數
(三)股份公司法比較
三、“較大”成員國的立法現狀
第二節經濟學理論
一、公司是契約關係的網路——委託代理問題
(一)長期契約(關係)的網路——與現貨契約對比
(二)委託代理問題
二、特別重要的信息和資本市場
三、長期契約(關係)和信息問題的公共監管
(一)監管正當性
(二)可能需要監管的若干重要情況
第二部分歐盟公司法文本及其結構概述
第四章歐盟層面的規則(主要問題概述)
第一節歐盟(條約)法的一般問題
一、歐盟層面的問題
二、歐盟公司法的法律基礎
(一)界定良好的法律基礎
(二)輔助性和比例性
(三)工具的選擇:指令或條例
三、歐盟公司法解釋
(一)解釋對象和解釋方法
(二)實踐重要性
第二節公司法指令(公司組織和會計的協調)
一、公司設立和日常經營
(一)有效性、代表、信息披露、有限責任、資本和資本措施(第一、二、十二號指令)
(二)其他待協調的問題
(三)已被協調的會計法(第四、七、八號指令)
二、公司設立和結構性改變
(一)分公司和住所地的跨國轉移
(二)股份公司的合併和分立
(三)收購和企業集團
三、時間順序
第三節資本市場法指令(融資)
一、一級市場法
二、二級市場法
三、時間順序
第四節公司稅、資本收益稅和資本交易稅(印花稅)的指令
一、針對特定情況的協調措施
二、對公司稅法基礎的普遍協調的思考
三、基本自由對整個稅法的影響
第五節超國家的公司類型(公司組織規則的統一)
第六節破產條例
第七節與企業相關的勞動法
一、勞動是一個生產要素和組織的一部分
二、涉及公司結構改變對勞動關係產生影響的法律措施
三、涉及公司(組織)內部的員工參與(決策/管理)的法律措施
第八節行業特別規則和相鄰領域
一、特別會計法和信息披露規則
二、自有資本和審慎監管法
三、經營者集中控制
四、排除這些領域
第五章對國內法的影響
第一節重要範圍
第二節歐盟法對國內法的監控
一、歐盟法通過其基本自由排除適用國內法
(一)作為兩項公司法自由的“設立自由”和“資本流動自由”
(二)共同的適用條件和作用
(三)對三種重要情況的特殊處理
二、歐盟法通過指令排除適用國內法
(一)國內情況
(二)跨境情況
(三)直接影響
第三節包括實質解決方法的歐盟法
一、自有的實質解決方法——施加(最低)標準
二、專論:直接影響
(一)原則
(二)在歐盟公司法中的直接影響
三、專論:間接影響和有效的處罰
四、專論:國家責任
五、這些機制是否也會在尚未協調的領域產生影響
第四節對歐洲經濟區國家的影響
第六章歐盟(公司)法的最優範圍的問題
第一節集中立法和分散立法的優缺點
一、綜合評述優缺點
二、專論:實體規則和信息規則對比
第二節憲法框架和有效互動的條件
一、憲法框架
二、有效監管競爭的前提條件
第三節在特殊領域的適用
一、資本市場中的公司金融市場
(一)交易的集中規則,針對產品的分散規則
(二)發揮功能的競爭
二、公司設立——包括資本規則
(一)選擇自由和提供給相關當事人的信息
(二)幾乎沒有外部效應
三、日常經營和結構改變——主要是委託代理問題
(二)委託代理問題的分散監管
(三)歐盟層面的自由選擇和流動性的規則
(四)尋找發揮功能的競爭
第四節從管轄競爭到競爭框架——公司法的歐盟體系
第二篇公司設立和日常運作
第一部分一般問題
第七章涵蓋的現象和適用問題
第一節涵蓋的現象
一、現象
二、協調現狀和本書中的介紹
第二節法律適用問題
一、衝突法的基本處理
(一)聯結因素
(二)調整範圍
二、設立自由
(一)直接效力
(二)基本自由的受益者
(三)適用基本自由的前提條件
(四)基本自由對公司設立和運作的自由化效果
三、資本流動自由
第二部分效力和第三人關係
第八章(資合)公司的有效性和對外代表權(第一號指令)
第一節重要性、適用範圍和調整對象
一、歐盟公司法的基石
(一)外部機制:歐盟公司法是關於資合公司的法律
(二)內部機制:第三方關係和信息規則的重要性
二、範圍
(一)公司類型
(二)新的公司類型:一些規則是否也適用於合夥
三、規制內容概述
(一)信息披露
(二)保護第三人利益與有效性風險之間的權衡
第二節公司設立和有效性(指令第11~13條)
一、設立:預防控制與降低無效風險(指令第10條)
二、減少無效的事由(指令第12條b款)
(一)規則的適用範圍
(二)限縮的無效事由清單
三、僅對將來的無效(指令第12條a款和第13條)
(一)無效宣告
(二)對第三人的效力
(三)公司內部的效力
第三節公司承擔的義務(第8~10條)
一、公司設立階段行為人的責任(第8條)
(一)以誰的名義行事
(二)公司承擔責任和例外約定
二、善意第三人保護(指令第9條)
三、代表許可權幾乎不受限制(第10條)
(一)代表權的概念及其在一體化方面的影響
(二)對代表權的一般限制
(三)公司章程和決議對代表行為的限制
(四)個案中對代表權的限制
第九章公司設立階段的信息披露(第一號指令和第二號指令)
第一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與披露事項(信息模式)
一、信息規則:概念和特徵
二、信息披露在歐盟公司法中的重要性
(一)信息規則在歐盟基本法中的至高地位
(二)信息規則在歐盟次級法中的主導地位
三、信息的必要性和經濟學理論
(一)信息的必要性
(二)信息渠道(信息經濟學)
(三)處理信息的能力
四、第一號和第二號指令中信息披露規則概述
第二節應當披露的事項(第一、二、四號指令)
一、公司設立檔案和章程
(一)第一號指令第2條第1款(a)~(c)項
(二)第二號指令對第一號指令的補充
二、公司機關的構成
(一)第一號指令第2條第1款(d)項
(二)第二號指令對第一號指令的補充
三、公司的資本
(一)第一號指令第2條第1款(e)項
(二)第二號和第四號指令對第一號指令的補充
四、公司的會計制度[第一號指令第2條第1款(f)項和第四號指令]
(一)作為特別法的第四號指令
(二)披露會計信息的重要性
五、
公司住所地、法律形式和經營範圍(第一號和第二號指令)
六、公司解散、無效和清算[第一號指令第2條第1款(h)~(k)項]
七、公司股份和發起人[第二號指令第3條(b)~(h)項和(i)~(k)項]
第三節信息披露的方式(第一號指令)
一、信息的來源:公司登記(第一號指令第3條1~3款)
二、溝通方式:登記簿摘要、公示、商務通訊中的提示
(一)登記簿摘要(第一號指令第3條第4款)
(二)公示(第一號指令第3條第5款)
(三)商業通訊中的提示(第一號指令第5條)
第四節信息披露的影響(第一號指令)
一、公示前的消極影響(第一號指令第3條第6~7款)
(一)第三人以法律上的變化作為抗辯理由
(二)登記義務人不以發生變更作為抗辯理由
二、公示的積極影響(第一號指令第3條第7款第1段和第2段)
(一)第一號指令第3條第7款第1段和第2段的附加內容
(二)公示的積極影響
第五節分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節責任人與處罰(第一號指令)
一、尚未協調的登記責任(第一號指令第6條)
二、部分協調的處罰措施(第一號指令第7條)
第七節比較法視角下第一號指令的轉化
第十章有限責任(第二號和第十二號指令)
第一節作為不成文規定的有限責任原則
一、基本原則、目的和例外
(一)有限責任的基本原則
(二)有限責任原則的立法目的
(三)可能的例外規定
二、股東人數較少情況下的有限責任(第二號指令和第十二號指令)
(一)國內法的發展情況
(二)股份公司存續的有限保護(第二號指令第5條)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情況下的有限責任和相同解決方法(第十二號指令第2條第1款及第7條)
(四)僅在國內法中有一人股份公司情況下的有限責任(第十二號指令第6條)
三、股東人數較少時的形式要求(第十二號指令第3~5條)
第二節有限責任的例外規定
一、成文的例外規定(第十二號指令第2條第2款)
(一)國內法的前驅和歐盟層面的提案
(二)僅由國內法規定的例外情況
二、“特定情形”中的例外規定(濫用行為)
三、更多的例外規定,特別是在企業集團法中
(一)“特定情形”之外原則上再無其他例外規定
(二)企業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