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在歐洲聯盟條約框架下的擴權實踐是一篇由趙麗於2009年編著的博士論文,內容是關於歐洲議會在歐洲聯盟條約框架下的擴權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歐洲議會在歐洲聯盟條約框架下的擴權實踐
- 內容:論文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Power expansion practices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reat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
論文作者
導師
宋新寧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關係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關鍵字
議會 歐洲國家聯盟 權利
館藏號
D75
館藏目錄
2010\D75\8
內容簡介
1952年歐洲煤鋼共同體建立之際,共同大會是作為煤鋼共同體的附屬機構而組建的。它僅僅是由共同體成員國國家議員組成的一個諮詢機構,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權力,因而在隨後若干年的歐洲一體化進程和歐盟政治生活中作用甚微。1979年實現直接選舉之前,雖然歐洲議會為拓展自身權力進行了長期的努力,但是除了在預算領域擁有對“非強制性開支”的實質性權力之外,歐洲議會在立法、監督領域仍沒有實權。 然而,1979年實現直接選舉和1986年的《單一歐洲法令》(Single European Act)和1992年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接連獲得通過後,歐洲議會的權力不斷增長。作為歐洲聯盟唯一直選產生的代表機構,作為歐洲聯盟合法性的主要來源,歐洲議會逐步發展成為歐洲聯盟最重要的超國家機構。挾其強大的議會黨團組織和高度組織化的專業委員會,聚集著來自普通選民的選票支撐和來自於眾多利益團體的遊說支持。它不僅參與了歐共體(第一支柱)中所有的政策決策,而且還在某些領域參與了歐盟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領域的事務,其對內對外的影響力都在逐步增加。 本文選擇以歐洲議會作為研究對象,藉助理性歷史制度主義理論作為分析工具,以歐洲議會立法權力和預算權力的擴張過程為主要討論對象,對歐洲議會的權力擴張過程和機制進行比較深入的探討,從而深化現有的研究。 本文認為,歐洲議會是一個理性的行為者,自身具有自主能動性,由於歐洲議會不能直接參與成員國政府間談判(可以派代表列席觀察會議),因此不能直接對成員國政府間談判產生影響力,而成員國政府間會議所代表的主要是成員國的國家利益,因而通過的條約不可能全部符合歐洲議會的利益偏好。因此,歐洲議會通過非正式條約和程式以及與歐洲聯盟的其他機構之間的互動,對政府間談判產生影響力,促使歐盟成員國通過的條款最大限度地實現歐洲議會的利益偏好,並通過在實踐中具體運行非正式條約來彌補正式條約的不宜操作性以及利益偏好實現上的偏差。本文就探討歐洲議會是如何通過發揮自身自主能動性,通過非正式條約在具體實踐中的運行來拓展權力,並對歐盟成員國以及歐洲聯盟的其他機構產生影響力,以及權力的變化對歐洲議會內部結構的影響,從而實現歐洲議會權力地不斷擴展。 歐洲議會非正式制度變革的方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方式是自主型擴權,即單方面的解釋(Unilateral interpretation)主要是指歐洲議會重新解釋正式的規章條例或者具體細化規章條例,而沒有與其他歐洲聯盟的機構進行商議。歐洲議會單方面解釋正式規章制度主要表現在對程式規章的修改上。歐洲議會的程式規則(Rules of procedure)被譽為歐洲議會的“憲法”。它通過修改程式規則來指導歐洲議會在具體實踐中的權力獲取。第二種方式是共贏性依附型擴權,即共同解釋(Joint Interpretation)主要是指歐洲議會與歐盟部長理事會或者歐盟委員會達成的非正式協定,對正式規章重新做出解釋或者在具體的實踐操作中細化規章條例。這具體表現在立法領域或者預算領域,歐洲議會與部長理事會或者歐盟委員會達成非正式的雙邊協定或者三邊協定以便順利通過決策。第三種方式單贏性依附型擴權,即第三方解釋(Third-party interpretation)是指由第三方重新解釋或者具體細化已經存在的規章。對歐洲議會來說,主要是通過抗訴歐洲法院,由歐洲法院對歐洲議會認為有爭議的規章重新進行解釋。由於成本較高和歐洲法院裁決的不確定性,再加上目前歐洲議會利益表達的多渠道性,歐洲議會對這種利益表達方式的使用越來越少。 歐洲議會作為歐盟層面上的超國家性質的機構之一,可以通過修改歐洲議會內部的程式規章或者和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達成非正式協定,甚至通過抗訴歐洲法院來等途徑來最大限度地實現歐洲議會的利益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