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司法與內務合作

歐洲聯盟司法與內務合作,歐洲聯盟三大支柱之一。歐盟各成員國的法務部與內務部及其機構在司法、移民、海關、警務等領域開展的對話與合作。1992年《歐洲聯盟條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提出在政治聯盟的框架內發展歐盟成員國間司法與內務方面的緊密合作,並明確了在此方面開展合作的領域、目標和原則。認為成員國應在以下九個具有“共同利益”的領域開展合作:避難政策、移民事務、對歐盟外部邊界的控制、打擊吸毒、防範國際欺詐行為、民事和刑事司法合作、海關合作、警務合作以及打擊跨國犯罪和國際恐怖主義。歐盟條約授權歐盟理事會在司法與內務領域採取共同立場和共同行動,並負責起草協定;建立歐洲警察署,以促進在這一領域的協調與合作。後《阿姆斯特丹條約》又規定設在歐盟委員會之下的歐盟司法與內務部長理事會作為司法與內務合作的決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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