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單一法案

歐洲單一法案,歐洲共同體通過的一項條約。1986年2月17日和28日,由當時的十二個成員國正式簽署,1987年7月1日生效。該條約由條約正文和附後的決議案兩部分組成。條約部分為四章:第一章,一般性規定;第二章,關於對建立共同體條約的修改;第三章,關於歐洲在外交政策領域裡合作的條款;第四章,一般原則和決議原則。條約規定,到1992年底,要實現人員、物資、資本和服務業的完全自由流動;為了加快平衡各成員國的法律、法規,法案對共同體中關於內部市場的表決機制進行了改革,廢止全體一致原則,除個別領域外(如稅收),在部長理事會中實行簡單多數通過的表決機制;為了對共同體進行民主監督,法案通過引入共同體工作程式,大大加強了歐洲議會的作用,使議會和理事會成為共同體立法過程中的緊密合作者。同時,在吸收新成員和聯繫國的問題上,歐洲議會獲得了決定權。此外,法案專門設立了歐洲外交合作一章,開啟了共同體政治合作的閥門,為歐盟後來施行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奠定了基礎。因此,《歐洲單一法案》是歐洲共同體在經歷了20世紀70年代的發展危機後,經過80年代的艱苦努力,在推動內部市場形成和加強政治領域合作方面的一次大躍進,是對《羅馬條約》進行的一次到那時為止,最全面,規模最大的修改。它使共同體的管轄範圍擴大到了整個經濟、社會、科學研究、技術發展以及環境保護領域,奠定了內部市場的法律基礎,是歐洲共同體的一次實質性深化和發展。最後,法案決定將“歐洲經濟共同體”更名為“歐洲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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