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17世紀中葉,歐洲各封建國家的政治制度以封建君主制為主體,11世紀以後,少數自治城市採用城市共和制。
在 5~17世紀中葉,歐洲各封建國家的政治制度以封建君主制為主體,11世紀以後,少數自治城市採用城市共和制。同時,作為歐洲封建社會主要支柱之一的基督教教會的神學統治體系也是當時社會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封建君主制在歐洲封建社會,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階級關係的變化,封建君主制先後出現過封建割據君主制( 9~13世紀)、等級(議會)君主制(13~15世紀)、君主專制制(16~17世紀中葉)等形式。
封建割據君主制封建君主制的一種早期形態。9世紀末葉,封建制度在歐洲已占據主導地位,形成了不同等級的領主統治。大領主的勢力日益擴大,他們常與小領主在契約的基礎上結成宗主與附庸的關係,以對抗國王而獨據一方。在這種分裂割據狀態下,國王只是形式上的一國君主,實際上只是一個大領主,其統治權僅限於自己的領地;而各大領主在自己的領地內享有政治、經濟、司法等獨立的權力,國王不得干涉,他們的領地成為半獨立性的國家。國王與大領主之間雖是封君與封臣的關係,但大領主只根據契約服從國王並履行應盡的封建義務,而國王卻不得不遵循“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則。國王與大封建主之間的主從關係是當時政治制度的核心。隨著王權的加強,中央統治機構日趨完善,如英國亨利一世(1100~1135在位)時期建立了中央管理機關──樞密院,設有專司財政的度支部和管理司法的星室法庭。法國自12世紀起,也先後設立具有顧問諮詢性質的御前會議,起著樞密院和最高法庭的作用。它規定在國王領地內禁止私鬥,王室領地外實行"國王四十日"的和平制度;各領主之間的紛爭由國王裁決;實行募兵制,以此訓練國王的常備軍,代替騎士服役。在封建割據君主制下,國王和大封建主之間始終存在著強化王權與限制、削弱王權的鬥爭。因此,政治上的無政府狀態是歐洲早期封建政治制度的特徵之一。
等級(議會)君主制封建割據君主制與中央集權的專制君主制之間的過渡形態。12世紀起,由於封建城市的復興,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農民反封建鬥爭的加劇,國王為了強化王權,削弱大封建主的勢力,鎮壓農民的反抗,在中小封建主和城市市民的支持下逐步改制,實行等級(議會)君主制,設立等級代表機關,由確定的等級選派代表組成。英國亨利三世(1216~1272在位)由於得到以S.de孟福爾為首的大封建主的支持,與騎士、市民結成同盟,於1265年召集會議,它成為英國議會的開端。法國在爭取國家統一和加強王權的鬥爭中,與羅馬教廷發生了尖銳的衝突。國王腓力四世(1285~1314在位)為取得反對羅馬教廷鬥爭的勝利,於1302年首次召開了有高級騎士、世俗貴族、富裕市民代表參加的三級會議。它是國王的諮詢機關,也是國王同封建貴族、市民上層結成聯盟的形成。
君主專制制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後形式。15世紀以後,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農民反封建鬥爭日益激烈,市民力量不斷壯大,國王依靠掌握的軍隊和稅收取消了各封建領主的一切權力,逐步控制了國家全部權力,建立起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國王將權力伸展到全國各地,成為真正的一國之君。英國都鐸王朝(1485~1603)依靠新貴族和資產階級的支持,打擊和削弱大貴族勢力,實行專制統治。亨利七世(1485~1509在位)設立的樞密院名為國王的諮詢機關,實際上起著行政中樞的作用。樞密院在國王直接操縱下,制訂法令,掌握最高司法權,主持星室法庭。樞密官是國王的得力助手,一般從新貴族和資產階級中選任。國會雖然沒有停止活動,但只能按國王的旨意行事,實際上成了國王的御用工具。樞密院在地方鄉紳中選任的治安法官,代表國王管理地方各郡(省),執行樞密院制定的政策,審理司法案件,逮捕和審判犯人,鎮壓叛亂和騷動。治安法官是地方上的實際統治者。法國的君主專制制始於路易十一統治時期(1461~1483在位)。經歷了查理八世、路易十二、法蘭西斯一世三代君主才最終確立。在此期間,原有的三級會議停止召開,國王憑藉自己的軍隊任意徵稅,一切重大決策都由國王及其少數近臣決定。如樞機主教A.-J.du P.黎塞留擔任宰相時(1624~1642),國王凡事都依靠宰相,作為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會議徒具虛名,實際權力集中在宰相和他主管的部門。中央政府向各省派遣一個主計官,負責監督地方司法和財政,其實際地位高於各省的總督。主計官由中央政府任免,官職不能買賣、轉讓和世襲。黎塞留在其任宰相時期,為法國君主專制制的鼎盛奠定了基礎。
城市共和制12世紀以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市民力量的強大,義大利的威尼斯、米蘭、佛羅倫斯,俄國的諾夫哥羅德等少數城市,相繼通過武力或贖買方式,擺脫封建領主的束縛,取得自治權,實行類似於古希臘的城邦共和制。這些城市共和國享有獨立的行政、司法、財政以及對外宣戰和媾和等權力,但共和國的權力仍掌握在由貴族選舉產生的封建主集體手中。如威尼斯共和國的大議會是最高立法和監察機關,由富裕者的上層選出480名議員組成;總督是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終身任職;國家實權由大議會選出的小議會(元老院)掌握。後來選舉大議會議員的權利被大姓貴族控制,商人受到排斥;由貴族組成的“十人委員會”獨攬一切大權,成為秘密監督政府、總督和人民的政治機構,具有寡頭獨裁政治的性質。又如佛羅倫斯共和國的最高行政機關是長老會議,長老會議首領稱正義旗手,他既是城市的最高行政首腦,又是城市自衛軍的指揮;總督是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
基督教教會統治體系基督教教會的神學統治體系是歐洲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歐洲封建化過程中,基督教逐漸成為封建社會的主要支柱,教皇權勢不斷擴大。8世紀中葉,羅馬教皇在義大利中部建立了政教合一的教皇國,還在西歐各國建立了一整套與各國行政體系並行的教階體制。以羅馬教皇為中心,形成了一個中央集權的教會統治體制。教會享有獨立的行政、司法、財政等權力,設有專門的法庭──宗教裁判所,殘酷迫害異教徒和反對封建勢力的人。12~13世紀教會勢力達到鼎盛。14世紀以後,隨著市民階級和民族國家的興起,教會勢力受到沉重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