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共三十條 ,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欽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1日
欽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道路挖掘行為,維護城市道路安全暢通和市容環境整潔,保證城市道路質量,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欽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復活動。
本辦法所稱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因工程建設以及其他需要破除路面、地下頂進作業等影響城市道路功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包括車行道、人行道、開放式公共用地、開放式小區住宅道路、綠化帶、廣場、各類橋樑、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欽州市中心城區是指欽州市總體規劃中的主城區、濱海新城區、欽州港區規劃範圍(中馬欽州產業園區、欽州保稅港區除外)。
第三條 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復實行誰挖掘、誰負責修復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主城區、濱海新城區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監督管理。
欽州港區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監督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挖掘相關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和相關建設項目規劃的行政審批工作。
市、城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對各類違法挖掘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執法工作。
交通、環保、財政、物價、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附屬道路下的地下管線應當與道路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城市燃氣、電力、供水、電信等管線使用單位應當同步提出規劃建設規模和實施各自權屬管線建設,並根據不同類型同步建設地下綜合管溝或管廊。
城市道路下已經規劃建設有地下管廊的,各類型地下管線應當集中整合敷設到地下管廊。
第六條 城市燃氣、供電、供水、通信、有線電視、交通標誌等管線產權單位,確需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應當在每年6月和12月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報送下半年和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城市道路挖掘計畫,並且同時抄送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七條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管線產權單位的城市道路挖掘計畫科學制定全市城市道路挖掘半年工作計畫,對全市城市道路挖掘計畫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半年度工作計畫前,應當徵求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線權屬單位的意見。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城市道路挖掘半年度工作計畫實施,未列入計畫的項目,一般不得進行開挖。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道路挖掘計畫自頒布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挖掘許可證。
第九條 申請辦理挖掘城市道路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檔案和有關設計檔案;
(二)修復單位資質證明檔案、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及相關技術人員證書;
(三)道路施工設計圖紙、挖掘施工方案以及修複方案,以上方案應當包括施工進度計畫、交通組織措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護方案、機械配置、施工臨時排水方案、廢棄物處理以及現場維護等內容;
(四)施工現場相鄰地下管線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涉及埋設排水管線的,應當提供排水接管技術審查意見書以及複印件;涉及燃氣、電力和通信等設施的,應當提供產權單位的意見;涉及交通安全和道路通暢的,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涉及其他影響施工安全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未在許可有效期內進行挖掘工程的,應當重新辦理挖掘許可證。
挖掘施工期間,需要超過挖掘許可證許可的範圍進行挖掘的,應當提前兩個工作日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請和依據材料。
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原因而導致延誤工期的,申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長許可有效期的申請。
第十一條 取得挖掘城市道路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下的供水、供氣、供電、通信等管線因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管線使用單位可以先行挖掘搶修,同時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並且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有關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挖掘單位或者個人在挖掘施工中發現技術資料未標明的地下管線,或者標明的地下管線管位、標高與實際情況發生差異,或者發生地下管線損壞事故的,應當立即停止挖掘施工,並且報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相關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共同商定具體處理方案後再施工。
第十四條 挖掘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在挖掘現場設定連續、密閉、高度統一的藍色硬質材料圍擋,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米,1.0米高以上部分應採用通透式。同時按照施工規範要求設定交通導向標誌、反光桶、反光帶,懸掛施工安全標誌、警示燈等安全警示標誌;
(二)應當在挖掘現場顯著處設定施工告示牌進行公示,告示牌長1.2米,高0.8米,白底黑字,並且載明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等參建單位名稱、挖掘範圍和期限、責任人姓名和電話、監督投訴電話、挖掘許可證等內容;
(三)應當採取灑水、篷布覆蓋以及垃圾日產日清等方式做好施工現場的揚塵治理工作。挖掘的渣土以及施工廢棄物應當定點堆放並控制堆放面積,並且在二十四小時內採用密閉車輛清運,保持環境清潔。頂管、開挖產生泥漿的,應當採用專用泥漿運輸機械外運。禁止泥漿污染路面或將泥漿直接排入下水道;
(四)應當保證施工噪聲和振動符合城市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設備和機械,應當採取消聲、減振、降噪措施,除主要道路口和橫穿道路的挖掘工程外,應儘量避免夜間施工;
(五)不得擅自移動、拆除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和交通安全設施;
(六)水泥砼道路、瀝青道路的挖掘應當劃線切割。埋設管線設施、挖掘開槽工程以及橫穿道路挖掘的,應當安排專人維護交通秩序;
(七)橫跨城市道路挖掘的,應當採用頂管技術等先進方式進行。縱向挖掘城市道路,而且開挖長度較長、工程量較大的,應當採用分段施工,分段修復。
第十五條 挖掘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許可的施工方案以及相關技術規範施工。
挖掘單位或者個人在施工過程中造成道路沉降或者塌陷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損失。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挖掘後的修復工作一般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負責。
挖掘單位自行委託修復單位修復的,修復單位應當具有市政工程施工三級以上的資質。
挖掘單位應當與修復單位簽訂修復協定或施工契約,並且報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修復過程應當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實施。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挖掘修復工程應當按照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和養護技術規範進行。
道路挖掘溝槽回填應當採用砂、天然級配砂礫或水泥混凝土等材料進行分層夯實回填,不得使用原土回填。
溝槽回填合格後才能進行道路基層和面層的修復工作,溝槽回填、道路基層和面層施工質量不得低於原道路技術標準。
第十八條 挖掘單位應當在溝槽回填前通知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現場驗線。
測繪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完成驗線工作。驗線合格的,測繪單位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驗線單(非建築類)。
第十九條 挖掘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驗線單後,按以下時限完成城市道路溝槽回填:
(一)主、次幹道橫向挖掘的,應噹噹日回填;
(二)主、次幹道縱向挖掘和支、巷路橫向挖掘的,應當在兩日內回填;
(三)支、巷路縱向挖掘的,應當在三日內回填。
第二十條 挖掘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修復施工的溝槽回填、道路基層和面層核驗,並且提供完整的技術資料、監理報告。
挖掘單位應在完成修復後三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質量驗收,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於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給予辦理驗收合格手續;驗收不合格的,責令挖掘單位限期改正,並且重新組織驗收。
第二十一條 城市道路挖掘修復工程實行一年質量保修制度。時間從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質量保修期屆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對修復工程質量進行再驗收。
第二十二條 修復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實行質量、安全監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挖掘許可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以一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挖掘,每挖掘1個點(處)20平方米以下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挖掘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挖掘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挖掘100平方米以上的,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處理施工廢棄物、泥漿的,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處以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挖掘單位拒絕或拖延修復、修復質量不達標且整改不及時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代為修復,修復費用從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直接扣除,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在施工現場設定施工告示牌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設定圍擋及安全警示標誌的;
(三)緊急搶修各種管線,不按規定補辦手續的。
第二十九條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