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欺騙性交易
- 屬性:欺騙性交易行為的定義和特徵
- 特徵:主體一般是商品或服務的推銷者
- 後果的雙重性::交易相對人、相關經營者
一、欺騙性交易行為
(一)欺騙性交易行為的定義和特徵
2、特徵:
(1)主體一般是商品或服務的推銷者
(2)客觀上採用了欺騙手段
(3)主觀上存在使人誤信的故意
(4)損害後果的雙重性:交易相對人、相關經營者
(二)欺騙性交易與相關概念的比較
商業混同:仿冒、假冒他人已經存在並享有一定聲譽的商標、產品、企業名稱、產地等,從而使人們將真假產品混淆,其特徵是必須存在仿冒、假冒的對象。欺騙性交易行為的外延要廣。
二、欺騙性交易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商標法第52條;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和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其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1)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商品裝潢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二)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混淆;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偽造或冒用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三、欺騙性交易行為的法律規制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偽造或冒用質量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同時,對於商標法、產品質量法不能規制的欺騙性交易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則作了相應的處理性規定。
(二)商標法、刑法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1、商標法第53條:有本法第52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管理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法院起訴。
2、商標法第56條: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侵權所得或被侵權的損失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3、商標法第54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過程中,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幾種犯罪行為:《刑法》第213、214、215條
(1)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產品質量法第53條:經營者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6、《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產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