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次級債
- 特徵:償還次序優於公司股本權益
- 定義:一種特殊的債務形式
- 固定期限:不低於5年
簡介,協定規定,
簡介
固定期限不低於5年(包括5年),除非銀行倒閉或清算,不用於彌補銀行日常經營損失,且該項債務的索償權排在存款和其他負債之後的商業銀行長期債務。次級債務計入資本的條件是:不得由銀行或第三方提供擔保,並且不得超過商業銀行核心資本的50%。商業銀行應在次級定期債務到期前的5年內,按以下比例折算計入資產負債表中的“次級定期債務”項下:剩餘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的,以100%計;剩餘期限在3-4年的,以80%計;剩餘期限在2-3年的,以60%計;剩餘期限在1-2年的,以40%計;剩餘期限在1年以內的,以20%計。
如果公司進入破產清償程式,公司在償還其所有的一般債務(高級債務)之後,才能用剩餘資金償還這類次級債務。如今國際上次級債多為大型商業銀行所發行。上世紀80年代以來,商業銀行間的激烈競爭導致銀行資本充足率下降,整個銀行業風險加劇。為防範銀行業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於1988年7月頒布《巴塞爾協定》,協定的核心內容是規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必須至少達到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