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用盡的抗辯是指被控侵權人主張被控侵權產品系由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的抗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權利用盡的抗辯
- 外文名:無
- 簡介:被控侵權人主張被控侵權產品
- 特點:不可能適用權利用盡的抗辯
釋義,注意事項,
釋義
一般認為,受專利權人控制的專利產品合法售出後,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產品再主張專利權,任何人對該專利產品的利用也不再構成侵犯該專利權,這就是權利用盡原則。權利用盡抗辯正是基於權利用盡原則之上的,既然專利權已經用盡,則對相關專利產品的利用行為自然不應再受該專利權的約束,同理也就不能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當原告指控被告侵權時,只要被控侵權產品是專利權人或經其合法許可的被許可人合法銷售的,被告就可主張其行為依法不應視為侵權的抗辯。當然,這種抗辯的前提是被控侵權產品確係落入原告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產品,或者說確係原告的專利產品,如果被控侵權產品根本就沒有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就不可能適用權利用盡的抗辯。
注意事項
權利用盡抗辯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權利用盡抗辯的產品初始來源應該合法,即基於專利權人或者其許可人的售出。非法出售的產品,例如其他人未經許可生產的專利產品,或者從專利權人及其被許可人處盜竊的專利產品,即便第三人通過正常途徑購買獲得,也不能適用權利用盡抗辯。
(2)專利權人及其被許可人售出的產品的對象不限於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權利人向特定人出售專利產品的,在產品售出後也可以適用權利用盡抗辯。
(3)權利人出售專利產品並不以獲得相關對價為條件。免費發放專利產品、贈送專利產品,也視為權利人出售專利產品,可以適用權利用盡抗辯。
(4)在雙方的契約交易中,只要權利人交付了專利產品,專利產品合法脫離權利人,就可以適用權利用盡抗辯。被交付人未按照契約約定給付價款,不影響商品的正常流轉,可以適用權利用盡抗辯,但如果權利人只實施了銷售的準備行為或者許諾銷售行為,則不能認定銷售完成,不適用權利用盡抗辯。
(5)權利人在售出專利產品時,對購買者提出了限制產品後續使用、銷售、許諾銷售等限制性條件,購買者違反了上述條件,仍然可以適用權利用盡抗辯,其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至於其行為是否需要承擔契約責任,作為限制條件的契約條款是否有效,不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許可權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