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廢置,在蘇格蘭法裡,指由於未按照或違反附屬於某項權利的明示或默示的條件,而終止或取消該項權利,以作為使當事人遵守這些條件的強制保障。法定權利廢置存在於某些場合。例如,在5年未付封建租役的情況下,取消租地權。在其他場合,可以針對當事人所共同同意的某種偶發事件,將習慣法上的權利廢置規定到契約中去。例如,規定在承租人破產時,即取消租賃。強制執行權利廢置須有法院的判令。直至法院判令作出之前,均可以通過支付欠款的方式對法定權利廢置進行彌補;但是,對習慣法上的權利廢置,則不能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