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覆總說

《檢覆總說》是宋代法醫學家宋慈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檢覆總說
  • 創作年代:宋代
  • 作品體裁:散文
  • 作者:宋慈
  • 作品出處:《洗冤集錄》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檢覆總說
凡驗官多是差廳子、虞候,或以親隨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鄰人、保伍,呼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馳看屍之類,皆是搔擾鄉眾,此害最深,切須戒忌。
凡檢驗承牒之後,不可接見在近官員、秀才、術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詞訴。仍未得鑿定日時,於牒。前到地頭,約度程限,方可書鑿,庶免稽遲。仍約束行吏等人,不得少離官員,恐有乞覓。遇夜行吏須要勒令供狀,方可止宿。
凡承牒檢驗,須要行兇人隨行,差土著有家累、田產、無過犯節級、教頭、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頭,勒令行兇人當面,對屍仔細檢喝;勒行人、公吏對眾鄰保當面供狀,不可下司,恐有過度走弄之弊。如未獲行兇人,以鄰保為眾證。所有屍帳,初、覆官不可漏露。仍須是躬親詣屍首地頭,監行人檢喝,免致出脫重傷處。
凡檢官遇夜宿處,須問其家是與不是凶身血屬親戚,方可安歇,以別嫌疑。
凡血屬入狀乞免檢,多是暗受凶身買和,套合公吏入狀。檢官切不可信憑,便與備申,或與繳回格目。雖得州縣判下,明有公文照應,猶須審處。恐異時親屬爭錢不平,必致生詞,或致發覺,自亦例被,污穢難明。
凡行兇器杖,索之少緩,則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妝成疑獄,可以免死,干係甚重。初受差委,先當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參照痕傷大小、闊狹,定驗無差。
凡到檢所,未要自向前,且於上風處坐定。略喚死人骨屬,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處無)競主,審問事因了,點數干係人及鄰保,應是合於檢狀著字人齊足。先令札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驗。若是自縊,切要看吊處及項上痕;更看系處塵土,曾與不曾移動?及系吊處高下,原踏甚處?是甚物上得去系處?更看垂下長短,項下繩帶大小,對痕寬狹;細看是活套頭、死套頭?有單掛十字系,有纏繞系,各要看詳。若是臨高撲死,要看失腳處土痕蹤跡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腳處土痕高下,及量水淺深。
其餘殺傷、病患、諸般非理死人,札四至了,但令扛明淨處,且未用湯水酒醋,先乾檢一遍。仔細看腦後、頂心、頭髮內,恐有火燒釘子釘入骨內。(其血不出,亦不見痕損)更切點檢眼睛、口、齒、舌、鼻、大小便二處,防有他物。然後用溫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紙,搭頭面上、胸脅、兩乳、臍腹、兩肋間,更用衣服蓋罨了,澆上酒醋,用薦席罨一時久,方檢。不得信令行人只將酒醋潑過,痕損不出也。
凡檢驗,不可信憑行人,須令將酒醋洗淨,仔細查看。如燒死,口內有灰。溺死,腹脹,內有水。以衣物或濕紙搭口鼻上死,即腹乾脹。若被人勒死,項下繩索交過,手指甲或抓損。若自縊,即腦後分八字,索子不交。繩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詳細。自余傷損致命,即無可疑。如有疑慮,即且捉賊。捉賊不獲,猶是公過。若被人打殺,卻作病死,後如獲賊,不免深譴。
凡檢驗文本,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當雲“皮微損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雖小,當微廣其分寸。定致命痕內骨折,即聲說骨不折,不須言骨不折卻重害也。(或行兇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減,恐他日索到異同)
凡傷處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眾打人,最難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兩痕皆可致命,此兩痕若是一人下手,則無害;若是兩人,則一人償命,一人不償命。須是兩痕內斟酌得最重者為致命。
凡官守,戒訪外事。惟檢驗一事,若有大段疑難,須更廣布爾目以合之,庶幾無誤。如鬥毆限內身死,痕損不明;若有病色,曾使醫人、師巫救治之類,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訪問,則不知也。雖廣布爾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適足自誤。
凡行兇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縣通吐後,卻勾追。恐手腳下人妄生事搔擾也。
凡初、覆檢訖,血屬、耆正副、鄰人並責狀看守屍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擾。但解凶身、乾證。若獄司要人,自會追呼。
凡檢覆後,體訪得行兇事因,不可見之公文者,面白長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諸路憲司行下,每於初、覆檢官內,就差一員兼體究。凡體究者,必須先喚集鄰保,反覆審問。如歸一,則合款供;或見聞參差,則令各供一款。或並責行兇人供吐大略,一併繳申本縣及憲司。縣獄憑此審勘,憲司憑此詳覆。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責。簿、尉既無刑禁,鄰里多已驚奔。若憑吏卒開口,即是私意。須是多方體訪,務令參會歸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為信,及備三兩紙供狀,謂可塞責。況其中不識字者,多出吏人代書;其鄰證內或又與凶身是親故,及暗受買囑符合者,不可不察。
隨行人吏及合乾人,多賣弄四鄰,先期縱其走避,只捉遠鄰或老人、婦人及未成丁人塞責。(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參互審問,終難憑以為實,全在斟酌)又有行兇人,恐要切乾證人(真)〔直〕供,有所妨礙,故令藏匿;自以親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誣證,不可不知。
頑囚多不伏于格目內凶身下填寫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別撰名色,寫作被誣或乾連之類,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復位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執人一項。若虛實未定者,不得已與之就下書填。其確然是實者,須勒令僉押於正行兇字下。不可姑息詭隨,全在檢驗官自立定見。

作者簡介

宋慈(1186~1249年),南宋法醫學家。字惠父,建陽(今屬福建)人。幼習儒,長入太學,能文。嘉定十一年(1217年)進士。曾於贛州、長汀、邵武軍、南劍州、湖南、廣東等地為官,四任提點刑獄公事。辦案詳審,雪冤禁暴,平其曲直。嘗謂“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淺”。故尤重刑命案件現場檢驗。且博採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薈萃釐正,增以個人審案檢驗經驗,撰成《洗冤集錄》五卷。淳祐七年(1247年)刊於湖南憲治。後世法醫檢驗諸書多本此。內記人體解剖、屍體檢查、現場勘察、死傷原因鑑定及急救、解毒等內容,是我國現存第一部有系統之古代司法檢驗專書。近世譯成朝、日、英、德、法、荷諸國文字,受到國際間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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