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懲戒工作程式規定(試行)

2022年3月,為了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健全檢察官懲戒制度,規範檢察官懲戒工作,促進和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職,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檢察官懲戒工作程式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程式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檢察官懲戒工作程式規定(試行)
  • 印發時間:2022年3月
  • 印發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出台背景,內容解讀,全文內容,

出台背景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司法責任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事關改革成敗。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是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重要一環,也是重大制度創新。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明確了制度基本框架,對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的相關問題作出原則性規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此意見,結合實際,分別制定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辦法。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從立法層面對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核心內容予以明確,並就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的具體程式,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商有關部門確定。
為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了積極探索,印發《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等司改檔案,對嚴格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建立檢察官懲戒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此基礎上,認真開展調研,總結各地經驗做法,廣泛徵求中央有關單位、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家學者意見建議,深入研究司法責任追究和檢察官懲戒工作的頂層制度設計,穩步推進追責懲戒相關檔案的起草工作。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印發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以下簡稱《司法責任追究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法律及有關檔案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程式規定》。制定出台《司法責任追究條例》和《程式規定》,是為了深入推進檢察官懲戒制度落地落實,規範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設定、違反檢察職責線索受理、調查核實、提請審議、作出懲戒決定及當事檢察官申訴覆核等相關工作的辦理程式,為各級人民檢察院追究檢察官司法責任和保護檢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提供了制度依據。

內容解讀

《程式規定》共2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制定《程式規定》是檢察機關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檢察機關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勇於開展自我監督”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全國檢察隊伍教育整頓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
《程式規定》的出台,標誌著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和檢察官懲戒制度基本完成了頂層設計。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印發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明確了違反檢察職責線索受理、調查核實、追責情形、責任劃分、責任豁免、處理方式等方面的具體要求,並適用於檢察官懲戒工作。《程式規定》專門就檢察官在司法履職中實施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經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程式,追究司法責任予以懲戒的程式性事項作出規定,為人民檢察院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檢察官司法責任提供了制度依據。
《程式規定》要求,檢察官懲戒工作應當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遵循司法規律,體現檢察職業特點;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嚴肅追責與依法保護有機統一;堅持責任與過錯相適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等工作原則。
《程式規定》明確,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政治素質高、專業能力強、職業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律師、檢察官和法官等專業人員中選任。其中,委員總人數應為單數,檢察官委員不少於半數。
《程式規定》規定,檢察官懲戒工作由人民檢察院與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分工負責。人民檢察院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檢察官涉嫌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根據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依照《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並給予停職、延期晉升、調離司法辦案工作崗位、免職、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以及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根據人民檢察院調查的情況,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檢察官是否存在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
《程式規定》還明確了當事檢察官在懲戒程式中享有的權利。當事檢察官有權申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委員、懲戒案件審查調查人員迴避。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時,當事檢察官有權出席聽證,並進行陳述、舉證和辯解,可以向懲戒委員會申請相關人員到聽證現場作證或說明情況。當事檢察官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提出,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應當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當事檢察官對懲戒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覆核和申訴。

全文內容

檢察官懲戒工作程式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健全檢察官懲戒制度,規範檢察官懲戒工作,促進和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檔案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檢察官懲戒工作應當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遵循司法規律,體現檢察職業特點;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嚴肅追責與依法保護有機統一;堅持責任與過錯相適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官司法履職中實施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應當追究司法責任予以懲戒的,依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條 檢察官懲戒工作由人民檢察院與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分工負責。
人民檢察院依照《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的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檢察官涉嫌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並根據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並給予相應處理。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檢察官是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
第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政治素質高、專業能力強、職業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律師、檢察官和法官等專業人員中選任。其中,委員總人數應為單數,檢察官委員不少於半數。
第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相關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部門承擔。
第七條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實行分級負責制。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懲戒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審議轄區內檢察官的懲戒事項。
第八條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委員、懲戒案件審查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檢察官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本人是當事檢察官或檢察官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懲戒事項有利害關係;
(三)擔任過調查事項的證人,以及當事檢察官辦理案件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四)有可能影響懲戒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
懲戒委員會副主任和委員的迴避,由懲戒委員會主任決定;主任的迴避,由懲戒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決定。懲戒案件審查調查人員的迴避由檢察長決定。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承擔檢務督察工作的部門依據《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條例》《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等規定,負責受理檢察官司法責任追究的線索,調查核實檢察官涉嫌違反檢察職責行為。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承擔檢務督察工作的部門經調查終結,認為當事檢察官存在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相關事實已經查清,應當追究司法責任予以懲戒的,製作提請懲戒審議意見書,報檢察長批准後,提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提請懲戒審議意見書應當列明:案件來源、受理依據、當事檢察官的基本情況、反映涉嫌違反檢察職責的主要問題、調查認定的事實及依據、當事檢察官的陳述和申辯、調查結論及意見建議、承擔檢務督察工作的部門審查意見等。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懲戒事項由本院提請同級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懲戒事項,應當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准,由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第十二條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應當有全體委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的,須經懲戒委員會主任批准。
第十三條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提請審議意見書及相關案件材料六十日內完成組織聽證、審議懲戒事項、作出審查意見等工作。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受理提請審議事項後,應當在五日內將提請審議意見書送達當事檢察官。當事檢察官有權申請迴避。對人民檢察院調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存在異議的,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應當組織當事檢察官、調查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聽證,當事檢察官有權進行陳述、舉證和辯解。
人民檢察院承擔檢務督察工作的部門應當提前三日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檢察官、調查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第十四條 聽證由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審議事項;
(二)詢問當事檢察官是否申請迴避,並作出決定;
(三)人民檢察院承擔檢務督察工作的部門派員宣讀提請審議意見書;
(四)當事檢察官陳述;
(五)調查人員與當事檢察官分別舉證、質證;
(六)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委員詢問;
(七)調查人員、當事檢察官分別發表意見;
(八)當事檢察官最後陳述。
調查組和當事檢察官可以向懲戒委員會申請相關人員到聽證現場作證或說明情況,是否同意,由懲戒委員會主任決定,或者由主任委託的副主任決定。
第十五條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對當事檢察官是否存在違反檢察職責行為進行審議,認為懲戒事項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在審議後作出決議;認為事實不清、證據存疑的,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由承擔檢務督察工作的部門負責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承擔檢務督察工作的部門應當在三十日以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第十六條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經過審議,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情節和相關規定,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表決通過,認定檢察官是否存在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
經審議未能形成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意見的,由人民檢察院根據審議情況進行補充調查後重新提請審議,或者撤回提請審議事項。
第十七條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形成審查意見後,應當在十日內製作審查意見書,送達當事檢察官、相關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單位、部門。
第十八條 當事檢察官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審查意見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提出。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查異議期間,相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暫緩對當事檢察官作出懲戒決定。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當事檢察官異議申請的六十日內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認為異議不成立的,作出維持原審查意見的決定;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變更原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後,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等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並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懲戒決定和相應處理,應當製作懲戒決定書,列明懲戒決定和處理意見的相關依據並闡釋理由,在十日內送達當事檢察官,並將懲戒決定及執行情況通報檢察官懲戒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當事檢察官對懲戒決定及處理不服的,可以提出覆核和申訴,按照《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檢察官懲戒程式與紀檢監察機關對檢察官涉嫌違反檢察職責行為調查處理程式的銜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