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例第5號:陳某、林某、李甲濫用職權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檢例第5號:陳某、林某、李甲濫用職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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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瀆職罪主體 村基層組織人員 濫用職權罪

要旨

隨著我國城鎮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逐步深入推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協助人民政府管理社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實踐中,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男,1946年出生。原繫上海市奉賢區四團鎮推進小城鎮社會保險(以下簡稱“鎮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
被告人林某,女,1960年出生。原繫上海市奉賢區四團鎮楊家宅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村鎮保工作負責人。
被告人李甲(曾用名李乙),男,1958年出生。原繫上海市奉賢區四團鎮楊家宅村黨支部委員、村民委員會副主任、村鎮保工作經辦人。
2004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間,被告人陳某利用擔任上海市奉賢區四團鎮推進鎮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的職務便利,被告人林某、李甲利用受上海市奉賢區四團鎮人民政府委託分別擔任楊家宅村鎮保工作負責人、經辦人的職務便利,在從事被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負責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採用虛增被徵用土地面積等方法徇私舞弊,共同或者單獨將楊家宅村、良民村、橫橋村114名不符合鎮保條件的人員納入鎮保範圍,致使奉賢區四團鎮人民政府為上述人員繳納鎮保費用總計人民幣600餘萬元、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為上述人員實際發放鎮保資金總計人民幣178萬餘元,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被告人陳某共同及單獨將71名不符合鎮保條件人員納入鎮保範圍,致使鎮政府繳納鎮保費用總計人民幣400餘萬元、市社保中心實際發放鎮保資金總計人民幣114萬餘元;被告人林某共同及單獨將79名不符合鎮保條件人員納入鎮保範圍,致使鎮政府繳納鎮保費用總計人民幣400餘萬元、市社保中心實際發放鎮保資金總計人民幣124萬餘元;被告人李甲共同及單獨將60名不符合鎮保條件人員納入鎮保範圍,致使鎮政府繳納鎮保費用總計人民幣300餘萬元,市社保中心實際發放鎮保資金總計人民幣95萬餘元。

訴訟過程

2008年4月15日,陳某、林某、李甲因涉嫌濫用職權罪由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陳某於4月15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林某、李甲於4月15日被取保候審,6月27日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2008年7月28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林某、李甲犯濫用職權罪向奉賢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8年12月15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陳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告人林某、李甲作為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負責或經辦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工作過程中,故意違反有關規定,共同或單獨擅自將不符合鎮保條件的人員納入鎮保範圍,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有徇個人私情、私利的徇私舞弊情節。其中被告人陳某、林某情節特別嚴重。犯罪後,三被告人在尚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林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李甲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林某提出抗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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