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例第20號:馬世龍(搶劫)核准追訴案是2014年11月05日在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11月05日
- 審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指導案例編號:檢例第20號
- 發布日期:2015年07月03日
- 判定罪名:搶劫罪
案由,權責關鍵字,案例,
案由
搶劫罪。
權責關鍵字
案例
檢例第20號:馬世龍(搶劫)核准追訴案
【關鍵字】
核准追訴後果嚴重影響惡劣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馬世龍,男,1970年生,吉林省公主嶺市人。
1989年5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馬世龍、許雲剛、曹立波(後二人另案處理,均已判刑)預謀到吉林省公主嶺市葦子溝街獾子洞村李樹振家搶劫,並準備了面罩、匕首等作案工具。5月20日零時許,三人蒙面持刀進入被害人李樹振家大院,將屋門玻璃撬開後拉開門鎖進入李樹振臥室。馬世龍、許雲剛、曹立波分別持刀逼住李樹振及其妻子王某,並強迫李樹振及其妻子拿錢。李樹振和妻子王某喊救命,曹立波、許雲剛隨即逃離。馬世龍在逃離時被李樹振拉住,遂持刀在李樹振身上亂捅,隨後逃脫。曹立波、許雲剛、馬世龍會合後將搶得的現金380餘元分掉。李樹振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核准追訴案件辦理過程】
案發後馬世龍逃往黑龍江省七台河市打工。公安機關沒有立案,也未對馬世龍採取強制措施。2014年3月10日,吉林省公主嶺市公安局接到黑龍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區桃山街派出所移交案件:當地民警在對轄區內一名叫“李紅”的居民進行盤查時,“李紅”交待其真實姓名為馬世龍,1989年5月夥同他人闖入吉林省公主嶺市葦子溝街獾子洞村李樹振家搶劫,並將李樹振用刀扎死後逃跑。當日,公主嶺市公安局對馬世龍立案偵查,3月18日通過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
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四平市人民檢察院、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並開展了必要的調查。2014年4月8日,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馬世龍核准追訴。
另據查明:(一)被害人妻子王某和兒子因案發時受到驚嚇患上精神病,靠撿破爛為生,生活非常困難,王某強烈要求追究馬世龍刑事責任。(二)案發地民眾表示,李樹振被搶劫殺害一案在當地造成很大恐慌,影響至今沒有消除,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馬世龍夥同他人入室搶劫,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死刑。本案對被害人家庭和親屬造成嚴重傷害,在案發當地造成惡劣影響,雖然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被害方以及案發地民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沒有消失,不追訴可能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綜合上述情況,依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馬世龍核准追訴。
【案件結果】
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對馬世龍核准追訴決定。2014年11月5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馬世龍犯搶劫罪,同時考慮其具有自首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1000元。被告人馬世龍未抗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生效。
【要旨】
故意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爆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仍然嚴重影響人民民眾安全感,被害方、案發地民眾、基層組織等強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不追訴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追訴。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六十七條;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五十條。
【關鍵字】
核准追訴後果嚴重影響惡劣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馬世龍,男,1970年生,吉林省公主嶺市人。
1989年5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馬世龍、許雲剛、曹立波(後二人另案處理,均已判刑)預謀到吉林省公主嶺市葦子溝街獾子洞村李樹振家搶劫,並準備了面罩、匕首等作案工具。5月20日零時許,三人蒙面持刀進入被害人李樹振家大院,將屋門玻璃撬開後拉開門鎖進入李樹振臥室。馬世龍、許雲剛、曹立波分別持刀逼住李樹振及其妻子王某,並強迫李樹振及其妻子拿錢。李樹振和妻子王某喊救命,曹立波、許雲剛隨即逃離。馬世龍在逃離時被李樹振拉住,遂持刀在李樹振身上亂捅,隨後逃脫。曹立波、許雲剛、馬世龍會合後將搶得的現金380餘元分掉。李樹振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核准追訴案件辦理過程】
案發後馬世龍逃往黑龍江省七台河市打工。公安機關沒有立案,也未對馬世龍採取強制措施。2014年3月10日,吉林省公主嶺市公安局接到黑龍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區桃山街派出所移交案件:當地民警在對轄區內一名叫“李紅”的居民進行盤查時,“李紅”交待其真實姓名為馬世龍,1989年5月夥同他人闖入吉林省公主嶺市葦子溝街獾子洞村李樹振家搶劫,並將李樹振用刀扎死後逃跑。當日,公主嶺市公安局對馬世龍立案偵查,3月18日通過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
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四平市人民檢察院、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並開展了必要的調查。2014年4月8日,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馬世龍核准追訴。
另據查明:(一)被害人妻子王某和兒子因案發時受到驚嚇患上精神病,靠撿破爛為生,生活非常困難,王某強烈要求追究馬世龍刑事責任。(二)案發地民眾表示,李樹振被搶劫殺害一案在當地造成很大恐慌,影響至今沒有消除,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馬世龍夥同他人入室搶劫,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死刑。本案對被害人家庭和親屬造成嚴重傷害,在案發當地造成惡劣影響,雖然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被害方以及案發地民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沒有消失,不追訴可能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綜合上述情況,依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馬世龍核准追訴。
【案件結果】
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對馬世龍核准追訴決定。2014年11月5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馬世龍犯搶劫罪,同時考慮其具有自首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1000元。被告人馬世龍未抗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生效。
【要旨】
故意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爆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仍然嚴重影響人民民眾安全感,被害方、案發地民眾、基層組織等強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不追訴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追訴。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六十七條;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