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檢例第16號:賽躍、韓成武受賄、食品監管瀆職案
關鍵字,要旨,相關立法,基本案情,訴訟過程,
關鍵字
受賄罪 食品監管瀆職罪
要旨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食品監管瀆職罪。在瀆職過程中受賄的,應當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受賄罪實行數罪併罰。
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賽躍,男,雲南省人,1965年出生,原系雲南省嵩明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嵩明縣質監局)局長。
被告人韓成武,男,雲南省人,1963年出生,原系嵩明縣質監局副局長。
2011年9月17日,根據民眾舉報稱雲南豐瑞糧油工業產業有限公司(位於雲南省嵩明縣楊林工業園區,以下簡稱楊林豐瑞公司)違法生產地溝油,時任嵩明縣質監局局長、副局長的賽躍、韓成武等人到楊林豐瑞公司現場檢查,查獲該公司無生產許可證,其生產區域的配套的食用油加工設備以“調試設備”之名在生產,現場有生產用原料毛豬油2244.912噸,其中有的外包裝無標籤標識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9月21日,被告人賽躍、韓成武沒有計量核實毛豬油數量、來源,僅憑該公司人員陳述500噸,而對毛豬油591.4噸及生產用活性土30噸、無證生產的菜油100噸進行封存。同年10月22日,韓成武以“楊林豐瑞公司採購的原料共59.143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建議立案查處,賽躍同意立案,並召開案審會經集體討論,決定對楊林豐瑞公司給予行政處罰。10月24日,嵩明縣質監局作出對楊林豐瑞公司給予銷毀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原材料和罰款1419432元的行政處罰告知,並將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該公司。之後,該公司申請從輕、減輕處罰。同年12月9日,賽躍、韓成武以企業配合調查及經濟困難為由,未經集體討論,決定減輕對楊林豐瑞公司的行政處罰,嵩明縣質監局於12月12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楊林豐瑞公司作出銷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和罰款20萬元的處罰,並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楊林豐瑞公司於2011年12月27日前改正“採購的原料毛豬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行為。12月13日,嵩明縣質監局解除了對毛豬油、活性土、菜油的封存,實際並未銷毀該批原料。致使楊林豐瑞公司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間,使用已查獲的原料無證生產食用豬油並流入社會,對人民民眾的生命健康造成較大隱患。
2011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賽躍、韓成武在查處該案的過程中,先後兩次在辦公室收受該公司吳慶偉(另案處理)分別送給的人民幣10萬元、3萬元。
2012年3月13日,公安機關以該公司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偵查。3月20日,賽躍和韓成武得知該情況後,更改相關文書材料、銷毀原始行政處罰文書、偽造質監局分析協調會、案審會記錄及楊林豐瑞公司毛豬油原材料的銷毀材料,將所收受的13萬受賄款作為對楊林豐瑞公司的罰款存入罰沒賬戶。
訴訟過程
2012年5月4日,賽躍、韓成武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受賄罪被雲南省嵩明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韓成武於5月7日被刑事拘留,賽躍於5月8日被刑事拘留,5月21日二人被逮捕。
該案由雲南省嵩明縣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終結後,移送該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雲南省嵩明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賽躍、韓成武作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失職、瀆職造成大量的問題豬油流向市場,後果特別嚴重;同時二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二被告人之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2012年9月5日,雲南省嵩明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賽躍、韓成武犯食品監管瀆職罪、受賄罪向雲南省嵩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2年11月26日,雲南省嵩明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賽躍、韓成武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賽躍、韓成武作為質監局工作人員,在查辦楊林豐瑞公司無生產許可證生產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致使查獲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用於生產,有毒、有害油脂流入社會,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還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鑒於楊林豐瑞公司被公安機關查處後,賽躍、韓成武向領導如實匯報受賄事實,且將受賄款以“罰款”上交,屬自首,可從輕、減輕處罰。依照刑法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賽躍犯受賄罪和食品監管瀆職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韓成武犯受賄罪和食品監管瀆職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賽躍、韓成武提出抗訴。
2013年4月20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該案由雲南省嵩明縣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終結後,移送該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雲南省嵩明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賽躍、韓成武作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失職、瀆職造成大量的問題豬油流向市場,後果特別嚴重;同時二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二被告人之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2012年9月5日,雲南省嵩明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賽躍、韓成武犯食品監管瀆職罪、受賄罪向雲南省嵩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2年11月26日,雲南省嵩明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賽躍、韓成武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賽躍、韓成武作為質監局工作人員,在查辦楊林豐瑞公司無生產許可證生產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致使查獲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用於生產,有毒、有害油脂流入社會,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還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鑒於楊林豐瑞公司被公安機關查處後,賽躍、韓成武向領導如實匯報受賄事實,且將受賄款以“罰款”上交,屬自首,可從輕、減輕處罰。依照刑法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賽躍犯受賄罪和食品監管瀆職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韓成武犯受賄罪和食品監管瀆職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賽躍、韓成武提出抗訴。
2013年4月20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