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例第10號:衛學臣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是2010年10月11日在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0年10月11日
- 審理法院: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指導案例編號:檢例第10號
- 發布日期:2013年05月27日
- 判定罪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案由,權責關鍵字,案例,
案由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權責關鍵字
案例
檢例第10號
【關鍵字】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要旨】
關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對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經營、教學、科研等秩序的影響程度、對公眾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處置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於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引起公眾恐慌,或者致使航班無法正常起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衛學臣,男,遼寧省人,1987年出生,原系大連金色假期旅行社導遊。
2010年6月13日14時46分,被告人衛學臣帶領四川來大連的旅遊團用完午餐後,對四川導遊李忠鍵說自己可以讓飛機停留半小時,遂用手機撥打大連周水子國際機場問詢處電話,詢問3u8814航班起飛時間後,告訴接電話的機場工作人員說“飛機上有兩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大連周水子國際機場接到電話後,立即啟動防恐預案,將飛機安排到隔離機位,組織公安、安檢對飛機客、貨艙清倉,對每位出港旅客資料核對確認排查,查看安檢現場錄像,確認沒有可疑問題後,當日19時33分,3u8814航班飛機起飛,晚點33分鐘。
【訴訟過程】
2010年6月13日,衛學臣因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大連市公安局機場分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8月12日偵查終結移送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0年9月20日,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衛學臣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向甘井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0年10月11日,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衛學臣故意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鑒於被告人衛學臣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衛學臣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衛學臣在法定期限內未抗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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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要旨】
關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對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經營、教學、科研等秩序的影響程度、對公眾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處置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於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引起公眾恐慌,或者致使航班無法正常起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衛學臣,男,遼寧省人,1987年出生,原系大連金色假期旅行社導遊。
2010年6月13日14時46分,被告人衛學臣帶領四川來大連的旅遊團用完午餐後,對四川導遊李忠鍵說自己可以讓飛機停留半小時,遂用手機撥打大連周水子國際機場問詢處電話,詢問3u8814航班起飛時間後,告訴接電話的機場工作人員說“飛機上有兩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大連周水子國際機場接到電話後,立即啟動防恐預案,將飛機安排到隔離機位,組織公安、安檢對飛機客、貨艙清倉,對每位出港旅客資料核對確認排查,查看安檢現場錄像,確認沒有可疑問題後,當日19時33分,3u8814航班飛機起飛,晚點33分鐘。
【訴訟過程】
2010年6月13日,衛學臣因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大連市公安局機場分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8月12日偵查終結移送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0年9月20日,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衛學臣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向甘井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0年10月11日,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衛學臣故意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鑒於被告人衛學臣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衛學臣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衛學臣在法定期限內未抗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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