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會犯罪性是一種不適應社會規範要求的、不成熟的、或然的心理傾向。機會犯罪決意是在個人機會犯罪人格形成的基礎上, 通過個人與環境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相互作用而形成的, 它通過個人實施一定的犯罪行為或非犯罪行為而得以外化, 儘管它的形成具有生物基礎, 但在大多數情況下, 社會環境因素對它的形成所起的作用更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會犯罪決意
- 定義:一種不適應社會規範要求的、不成熟的、或然的心理傾向
機會犯罪決意作為人的一種內在的心理傾向, 它有可能通過犯罪行為表現出來, 形成機會犯罪, 也有可能通過諸如事故、酗酒、男女亂交行為、賭博等行為外泄出來, 它有一定的生理或生物基礎, 它主要包括自我控制水平低下、犯罪動機、偏頗的價值觀、消極的人生觀、傾斜的自我評價, 3這些基本成份中的一些是人的生理或生物本能的表現。
機會犯罪決意有一下特點:
1.存在的普遍性。機會犯罪性並不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才具有, 實際上, 機會犯罪性在許多並未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當中也存在。而且, 機會犯罪性還具有明顯的行業性和地區性, 某個行業或地區, 由於各種原因, 形成了帶有某個行業或地區特色的機會犯罪性, 推動者某種或某類犯罪多發易發。這些已經形成了機會犯罪性但尚未實施相應犯罪行為的人, 就是所說的“潛在的機會犯”, 他們如果遇到適合實施相應犯罪行為的特定環境, 就有可能實施相應的犯罪, 或者這次未實施相應的犯罪, 下次有可能實施相應的犯罪, 或者一個人不敢實施相應犯罪, 卻敢幾個人共同實施相應犯罪。無論就機會犯來說, 還是就潛在的機會犯來說, 他們身上的機會犯罪性乃是推動他們實施犯罪行為的直接心理原因。
2.一定的反社會性。無論對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 機會犯罪性都表現出行為人對社會性規範要求的蔑視, 而這種蔑視社會規範要求的心理狀態折射出行為人反社會秩序的一種精神狀態, 這種精神狀態通過犯罪行為的實施對社會法益造成損害, 儘管這種反社會性不太明顯、不太嚴重, 但它通過犯罪行為的實施確實給社會造成了危害, 即使未實施犯罪行為, 通過其他行為外化出來, 也會促進社會犯罪亞文化的強化而間接地危害社會。
3.現實威脅性。在機會犯實施犯罪之前, 機會犯罪性處在一觸即發的儲備狀態, 一旦外部環境因素具備, 這種蓄勢待發的機會犯罪性就會順勢而為, 演繹成特定的犯罪行為, 對社會造成危害, 因此, 可以說, 機會犯罪性具有現實的威脅性, 對社會法益形成一定的危害。
4.表現形式的多樣性。機會犯罪性的形成和發展變化因人而異, 有的人雖形成了機會犯罪性, 但他並未實施犯罪, 而是通過其他宜泄方式發泄完就結束了, 而有的人則實施了犯罪, 形成初犯, 其機會犯罪性表現為“普通犯罪性”或“一般犯罪性”, 還有的人不僅具有“一般犯罪性”, 而且在法定時間以外又實施了犯罪, 形成累犯以外的再犯, 其機會犯罪性還表現為“他罪犯罪性”, 這種人身上的機會犯罪性當然比初犯機會犯罪性給社會造成的危害要重, 主體除了初犯的機會犯罪性成份外, 還具備後續犯罪的機會犯罪性, 說明主體蔑視社會規範要求的嚴重程度更深, 無論哪種情形, 有一點是共同的, 機會犯罪性都直接或間接地給社會造成了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