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技術性能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補充要求

機動車技術性能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補充要求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動車技術性能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補充要求
  • 發布單位: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單位】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文號】國認實[2007]74號
【發布日期】2007-10-22
【生效日期】2007-10-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機動車技術性能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補充要求
(國認實[2007]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全面貫徹實施《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及《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以下簡稱《評審準則》),統一和規範機動車技術性能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評審工作,依據《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以及機動車技術檢驗機構管理有關規定,國家認監委組織專家研究制定了《機動車技術性能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補充要求》(以下簡稱《補充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機動車技術性能包括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性能、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機動車技術性能檢驗檢測機構包括公安部門使用的機動車安檢機構和交通部門使用的交通綜合性能檢驗機構。
二、國家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質認定和檢驗資格許可制度。申請成為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先取得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 。
三、應按照《評審準則》和本通知發布的《補充要求》對申請資質認定的機動車技術性能檢驗機構進行評審。
四、機動車技術性能檢驗機構應按其實際開展檢驗業務的工作場所獨立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資質認定。機動車技術性能檢驗機構原則上不得跨縣(含縣級市)級行政區域設立分支機構。
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申請資質認定的,至少應具備人工、側滑、燈光、軸重、制動、排放、噪聲、速度等項目的檢測能力。公安交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移動式機動車檢測線(設備)申請資質認定的,應得到地(市)級以上公安交管部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的部門的書面同意,並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行政區域內開展工作。
七、 申請資質認定的機動車性能檢驗機構應具有法人資格;非獨立法人的機動車性能檢驗機構已經取得計量認證資質認定的,在其複查時,應完成獨立法人註冊。
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機動車安檢機構申請資質認定的,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則上不予受理其申請。如需申請資質認定的,必須由地(市)級以上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相關部門同意後,方可受理其申請。
八、本通知規定與以前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有關規定和補充評審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機動車技術性能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補充要求評審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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