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甸市水利局

樺甸市水利局

樺甸市水利局地址設在加工製造業比較發達,汽車與石化、農產品加工為三大支柱產業的吉林省,樺甸市人民路57號,主要業務是水利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樺甸市水利局
  • 位置:樺甸市
  • 性質:政府機關
  • 職務:有關水利、水產工作
位置,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位置

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的水事糾紛。
(二)擬定全市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三)組織編制、審查全市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全市水利、水產、水土保持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吉林市頒布的水利行業的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結合本市實際擬定相關規定和細則,並監督實施。
(四)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主要江河湖庫的治理與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五)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工作。
(六)歸口管理農村小水電工作,組織實施吉林省水能條例,吉林省地方水電條例及有關法規。
(七)組織協調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中長期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八)負責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
(九)承擔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工作;按照省、市防汛指令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擬定全市水產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指導全市水產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漁業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協調處理重大漁事糾紛。
(十一)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務、人事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水利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各科(室)進行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督促檢查各科(室)、局直屬單位對重要工作和局領導交辦事項的執行落實情況並及時向局領導報告。承辦機關文秘檔案、政策調研、政務信息、保密保衛、會務接待;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車輛及後勤管理;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水利系統勞動工資統計工作;負責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考評工作;負責全局幹部的教育管理、考核任免工作;負責組織全局幹部職工學習領會中央、省、市委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並貫徹落實;負責黨組織建設、班子建設、思想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黨員教育管理、婦女、共青團、計生等工作;負責全局宣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履行全局紀檢監察監督、教育、懲處和保護等職能,負責全局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全局黨務工作,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二)計畫財務審計科
負責擬定全市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擬定水利長期供求規劃,組織編制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書和可行性報告並承辦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擬定全市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監督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監督各項水費收繳和使用管理;負責全市重點水利工程項目財務決算編制和審查工作;負責全市水利(水產)基本建設資金、專項資金及局直屬單位的資金調控撥付及財務檢查、監督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水利系統的財務內部審計。負責職工醫療保險工作。組織編制和上報全市水利建設計畫和統計工作。
(三)建設與管理科
負責全市河道、水庫、湖泊等水域、岸線、河堤、水閘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的規章制度及技術標準的監督實施;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招投標管理工作;負責本市管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和市管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核;負責市管水利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管理;對國管堤防、中小型水庫、萬畝以上灌區等管理單位進行管理;對主要江河的綜合治理與開發利用規划進行審核,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技術的推廣運用;負責督促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組織編制全市流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協調流域開發工作;並對其進行審核;按照流域規劃的要求,對小型水電站建設的選址、庫容規劃提出意見;組織協調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的初審上報及市管初步設計審批工作。
(四)水政水產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擬定全市水利法制建設規劃;負責水利政策調查研究,制定我市發展水產業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水產技術推廣和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水生動物防疫及檢疫工作;負責檢查指導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漁政執法工作;監督各科(室)行政執法崗位責制的貫徹落實和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及行政處罰項目的審核;協調處理水事、漁事糾紛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訴訟、普法和涉法糾紛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四防安全、信訪和人大建議及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我市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專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我市漁業發展相關法規、規章和重大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漁業項目的初審和申報工作;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及漁業生產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漁業統計報表工作。負責制定市本級水利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負責水利風景區項目的申報和管理;負責貸款貼息項目的審查和申報。擬定全市水利、水產、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承辦水利、水產、水土保持科研成果、新技術開發、套用和推廣工作。
根據國家、省關於水行政和漁業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水行政和漁業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承擔的其它行政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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