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甸市國土資源局

樺甸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當地國土資源工作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樺甸市國土資源局
  • 所屬:樺甸市
  • 性質:國家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土地、礦產等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 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研究起草配套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事宜。
(二)組織編制全市國土資源利用和國土後備資源開發復墾規劃、計畫,並按計畫管理程式上報下達,對規劃、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訂並貫徹落實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參與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三)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協調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負責全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工作,依法保護土地、礦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四)統一管理全市國土資源的城鄉地籍、地政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主管全市國土資源的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工作;指導全市地籍權屬勘界測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估價工作;執行土地定級、估價標準及全市土地調查計畫;建立健全國土資源統計制度和國土資源動態信息監測體系,實施地籍管理技術規程;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
(五)負責轄區內耕地保護工作,規劃和保護基本農田;對占用農用地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核報批;負責農用地轉用的初審和報批工作;組織轄區內土地開發整理和耕地開墾工作。
(六)負責全市土地徵用工作;主管全市國有土地的劃撥、出讓、作價出資,租賃已批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對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補辦出讓手續;承辦由市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和省、市審批的建設用地申報工作;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七)貫徹執行有關土地市場管理的法規和規章,管理和規範土地市場;負責對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租賃等實施資產管理;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徵收工作。
(八)依法保護和管理礦產資源,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發證和省級採礦權申請發證的初審及探礦權的初審;負責地質勘查的監督管理,進行地質勘查的區塊覆核、勘查的施工監督;負責全市各類礦業權轉讓的初審和市國土資源局發證許可權的採礦權出租抵押的審批;負責礦產資源的儲量管理工作,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 
(九)負責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礦泉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審查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主管全市國土資源科學技術和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國土資源管理幹部培訓;負責制訂全市深化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和國土資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機關及系統各項規章制度。
(十一)負責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監察,外事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系統的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國土資源局內設5個職能科(室),加掛2個科室牌子:
(一)辦公室
協調和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事務;承擔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調研、信息綜合、檔案、信訪、保密、機關保衛、印信、接待及機關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負責局機關、城區分局、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幹部的管理等工作;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培訓工作。
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編制局機關財務預、決算;承擔直屬單位和分局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二)地籍規劃科
研究擬定全市地籍管理辦法以及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土地統計技術標準,組織開展全市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執行國家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擬定耕地特殊保護、鼓勵耕地開發、農地保護、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墾耕地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儲備庫建設;承擔農地用途管制管理。研究擬定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編制國土、土地利用規劃;擬定土地供應計畫、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整理和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專項規劃;擬定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草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國土資源科技與外事工作規劃;監督檢查各類規劃和計畫的實施情況;參與對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承擔科技外事工作,對較大科技項目和外事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廣科技新成果,組織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三)法規監察科
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立法規劃和計畫;組織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辦理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事宜;對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和信訪案件,負責全市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的審查備案,提出和下達對違法案件的處置意見。
(四)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省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擬定政府收購土地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土地儲備庫建設,管理和規範土地市場,制定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承擔的其它行政審批事項。
(五)礦產資源科(儲量科、地質環境科)
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調查處理採礦權爭議、糾紛;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執行情況;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綜合信息統計;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承擔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對全市礦山企業資源儲量進行年度審查;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發布統計通報;配合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儲量和對乙類礦產的儲量評審備案工作;管理礦床工業指標;負責全市地質勘查管理及勘查登記申請的區塊覆核;初審地方資金勘查的項目;對勘查單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管理,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做好探礦權的依法轉讓工作。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監督實施;編制市級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管理日常工作;編制全市汛期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並監督落實;負責組織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並對評估結果予以備案;配合上級國土部門做好地質災害勘查、治理項目和重大整治工作的實施和管理;編制礦產資源、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負責編制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組織對重要地質遺蹟的申報和建立保護區,並對已建的地質遺蹟保護區進行管理;負責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的規劃、治理恢復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參與地熱、礦泉水的勘查工作;負責礦泉水水源地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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