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為在一定的範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活動或其結果規定共同的和重複使用的規則、導則或特性的檔案,稱為標準。該檔案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經一個公認機構的批准。標準應以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以促進最佳社會效益為目的。
標準有效期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至標準複審重新確認、修訂或廢止的時間,稱為標準的有效期;又稱標齡。由於各國情況不同,標準有效期也不同。以ISO標準每5年複審一次,平均標齡為4.92年。我國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中規定國家標準實施5年內要進行複審,即國家標準有效期一般為5年。
分類與性質
按照標準化對象,通常把標準分為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三大類。
技術標準是指對標準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所制定的標準。技術標準包括基礎技術標準、產品標準、工藝標準、檢測試驗方法標準,及安全、衛生、環保標準等。
管理標準是指對標準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一的管理事項所制定的標準。管理標準包括管理基礎標準,技術管理標準,經濟管理標準,行政管理標準,生產經營管理標準等。
工作標準是指對工作的責任、權利、範圍、質量要求、程式、效果、檢查方法、考核辦法所制定的標準。工作標準一般包括部門工作標準和崗位(個人)工作標準。
中國國家標準按標準性質,可以分為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兩類性質的標準。
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法律規定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之後,該項行業標準即行廢止。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之後,該項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法律對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同時,第二章第十三條規定,標準實施後,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複審,以確認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