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間距規定
房屋前後間距:兩樓間距不小於前樓高度的1.2倍計算。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範)以
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準。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房屋左右間距:多層(4-6層及以下)與多層建築間距為6米,多層與高層(12層及以上)為9米,高層與高層之間為13米。
樓間距的計算
樓間距(前後距)根據日照間距計算
所謂日照間距:指前後兩排南向房屋之間,為保證後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層獲得不低於一小時的滿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間隔距離。
日照間距的計算方法:
以房屋長邊向陽,朝陽向正南,正午太陽照到後排房屋底層窗台為依據來進行計算。
如居室所需日照時數增加時,其間距就相應加大,或者當建築朝向不是正南,其間距也有所變化。在坡地上布置房屋,在同樣的日照要求下,由於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間距也會隨之改變。
當建築平行等高線布置,向陽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間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有時,為了爭取日照,減少建築間距,可以將建築斜交或垂直於等高線布置。
由圖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間距應為:D=(H-H1)/tanh;
式中:h—太陽高度角
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
H1—後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D-----日照間距
當然也可以根據日照間距係數換算過來。在這裡我們設定日照間距係數為L
根據日照間距係數L=D/(H-H1) 換算出D=L×(H-H1)
得出:(H-H1)/tanh= L×(H-H1) 1/ tanh=L tanh=1/L
日照間距的計算公式:日照間距D= L×(H-H1)
也就是說,得首先得知前幢樓的檐高,才能計算離你家幾米建房對自己房間日照有無影響。
另外,還得看日照是否滿足大寒日2小時的日照時長。
生活效用
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採光、通風、隱私、防噪,而其中採光效用尤為突出。
採光
南向的房子
採光好,但是如果樓間距過近,即使是南向的房子也可能出現採光不足的現象。住在一層的住戶應該都有這樣的體會——自己房屋的日照時間大大低於高層的住戶。尤其是到了冬天,大白天的有時候也要開燈才能工作,這往往就是樓間距過近造成的。
通風
一個房子的居住是否健康、舒適,除了應該有足夠的日照時間之外,良好的通風性能也是一個重要的指標。而樓間距過近的話,前樓往往會對後樓的正常通風造成遮擋,使後樓業主的通風需要受到影響。
隱私
隱私保護是當下比較受到重視的一個問題,而樓間距過近肯定是對隱私保護不利的。試想一下,你在家裡做什麼事對面的樓一抬眼就能看個一清二楚,這樣的房子住得舒服嗎?當然你可以把窗簾拉上,但正常採光又會受到影響,是不是很麻煩?
噪音
由於樓間距過近,在兩樓之間穿行的行人、車輛的聲音會清晰地傳進屋內,到了晚上,對面樓的電視聲、門鈴聲、麻將聲甚至吵架聲你想不聽也不行。怎么解決?關上窗戶嗎?通風問題怎么辦?
安全
消防是一個大問題。有一些小區(尤其是老舊小區),樓間距本來就很小,再加上道旁停滿了業主的機動車,到了發生火災時消防車根本就開不進來,只好看著火勢蔓延,所以樓間距過近的小區在安全上也是存在重大隱患的。
採光權
釋義
採光權是一種有條件、有範圍的權利,它不是通過專業人員進行測量就能準確確定的。由於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現在的住宅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遮擋陽光現象,不能因為有遮光就認為自己的採光權受到侵犯。況且由於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都存在較大的差異。
法律依據
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採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另外,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準,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築布局和
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準:“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
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準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
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採光權雖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但並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您可以根據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提出相關要求。
維權
採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築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採光是否受到侵犯。在如何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依據《民法通則》的基本法律原則,只能是通過各個地方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
比如,北京市現在依據的地方法規主要是1994年經人民政府批准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該法規條文是以
建築間距係數和最小距離作為核定建築間距是否合法的標準。從現實情況來看,一般業主容易接受同一時期建設完成的居住區中的建築間距,即使間距很小,也能得到業主的認可。而當有新建建築出現並遮擋業主陽光時,業主往往難以接受,進而可能會發生糾紛。在這一點上,業主一定要經過仔細分析後,方可判斷自己的採光權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義上的侵犯。新建建築和現狀住宅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才可進行建設,否則就是違法建設。如果業主能夠確定對方是違法建設,那么可向對方提出異議;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關法規的規定建設的,即使是遮擋住宅的陽光,那也是合法遮擋,是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即使提出異議,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補充的是,在合法遮擋的情況下,依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的規定:“現狀居民因新建、擴建建築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
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這種補償一般也就在幾千塊錢左右。這就是說,雖然是合法遮擋,但考慮到新建建築對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給居民帶來了一定的損害,為了彌補對居民的損害,市有關部門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這種補償的方式,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居民的採光權。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規定,可以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區,即使是因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也沒有經濟補償問題。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陽光後,由於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願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對於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採光權不像建築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準來確定。由於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 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其他
根據上述資料您可以:
1、查看您樓前的建築是否手續合法齊全(規劃、土地、開工許可)不齊全的話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補償。不齊全的可能性很小,但假如不齊全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規劃部門反映。
2、通過媒體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訴。
4、請律師諮詢後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