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樓杏元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杭州
- 出生日期:1963年12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曾任杭州市濱江區西興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西興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黨工委書記、人大工委主任。
2006年12月起任杭州市拱墅區副區長,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黨工委副書記、黨委常委、政府副區長、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杭州市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主任、杭州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主任等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8月29日,據杭州市紀委監委訊息:杭州市人民政府駐上海(深圳)辦事處主任樓杏元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杭州市紀委、杭州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8年9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免去樓杏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主任、杭州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主任職務。
依法雙開
2018年12月29日,據杭州市紀委監委訊息:經浙江省紀委監委和杭州市委批准,杭州市紀委監委對杭州市人民政府駐上海(深圳)辦事處原主任樓杏元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樓杏元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受禮;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相關情況,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受禮,違規經商辦企業;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樓杏元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違犯黨紀和政務法規,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杭州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杭州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樓杏元開除黨籍處分;由杭州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杭州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原主任樓杏元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杭州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9年1月7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樓杏元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2月,杭州市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杭州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原主任樓杏元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樓杏元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樓杏元在擔任杭州市濱江區西興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工委書記、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杭州市濱江區委常委、濱江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杭州市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杭州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10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杭州市人民政府駐上海(深圳)辦事處原主任樓杏元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被告人樓杏元利用擔任杭州市濱江區西興街道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幫助其胞兄從與他人合作投資的房產項目撤資退股並以需支付“利息”為由索取500萬元,違反規定調整轄區改造項目的資金分配方案,使得他人可從中獲取巨額經濟利益。截至2016年,實際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713萬餘元。
2004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樓杏元利用擔任杭州市濱江區西興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工委書記、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濱江區委常委、副區長、杭州市人民政府駐上海(深圳)辦事處主任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參與轄區改造項目、公司經營發展、子女就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213萬元及價值9萬元的購物卡。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樓杏元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辯護人也出示了證據;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樓杏元進行了最後陳述。被告人親屬及社會民眾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11月15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杭州市人民政府駐上海(深圳)辦事處原主任樓杏元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樓杏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杭州市監察委員會依法追回的涉案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發還相關單位,責令被告人樓杏元退繳其餘違法所得202.5萬元。
判決認定,2006年,被告人樓杏元利用擔任杭州市濱江區西興街道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幫助其胞兄從與有關單位合作投資的處於虧損狀態的房產項目中全額撤資退股,還以需支付“利息”為由索取500萬元。樓杏元違反規定調整轄區改造項目的資金分配方案,使得上述單位實際控制人可從中獲取巨額經濟利益。案發前,已實際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713萬餘元。
2004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樓杏元利用擔任杭州市濱江區西興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工委書記、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濱江區委常委、副區長、杭州市人民政府駐上海(深圳)辦事處主任等職務便利,為有關人員在參與轄區改造項目、公司經營發展、子女就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人民幣213萬元及價值9萬元的購物卡。
判決認為,被告人樓杏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部分系索賄。樓杏元為徇私利,故意不正確履行職權,違反規定調整轄區改造項目資金分配方案,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系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依法應予並罰。根據樓杏元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認罪悔罪態度、退贓表現,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