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半半

樓半半是人們戲稱深圳華強中航苑小區北一棟樓拆遷,半邊樓已拆另半邊樓還矗立原地之怪現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樓半半
  • 外文名:Building half half ;House semi-semi-
  • 實質:半邊樓已拆另半邊樓矗立的怪現象
  • 發生地區:深圳華強中航苑小區北一棟樓
  • 拆除:2009年11月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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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半半

樓半半(Building half half ;House semi-semi-)。

樓半半概要

該小區從2009年11月開始拆除,因未與全體業主達成一致意見,至今仍有20多戶業主留守在被拆小區中。未搬走仍然居住於“樓半半”中的22戶業主稱,住這樣的樓正常生活受到影響,讓人整天提心弔膽。(6月25日《南方日報》)。

律師說“樓半半”

中航苑拆遷行為合法性明顯存在問題
深圳市律協房地產與建設工程法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郭維告訴記者,“從物權法的角度看,業主有房產證,意味著產權是我的,宗地上的土地有我的一份,在我不同意之前不能拆除我的房子,也不能影響我的正常居住生活,否則這就是侵權,可以起訴拆遷方威脅生命健康進行索賠”。
郭維表示,這就需要判斷是否為了公共利益,“所謂公共利益,是指為了學校、醫院、或者國防建設等。如果不屬於公共利益,就是不合法的。這個項目涉及到商住、有盈利在裡面,肯定不屬於公共利益,這個事情(業主未簽約、未搬離就拆遷)是有問題的。”
“按照物權法,除非為了公共利益,否則必須談好,哪怕只剩下1戶沒有簽,也不能強拆。”郭維表示,在國家新的《拆遷條例》沒有正式出台前,按照現有的拆遷條例,如果雙方未能就拆遷補償達成協定,可以申請行政裁決;如果有一方不服行政裁決,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就可以強制拆除。
對此,中航律師雷劍熙則表示,舊城改造和城市更新,雖然拆遷主體是開發商,但某種層面有公共利益在裡面,“比如交通很擁堵,配套設施太落後,城市功能不完善……開發商的項目有一定公共利益在裡面。
而廣東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焰認為,中航苑拆遷行為的合法性明顯存在問題。首先,從強拆的主體上來看,所有的強制拆遷,都需要經過當地政府拆遷辦,而不是開發商。其次,退一步說,即使開發商獲得了拆遷權,並非強制拆遷,但對於這種多層建築來說,部分拆除的行為帶有明顯的侵權性質,因為業主不僅擁有其居住的房屋,對於整個樓的公共面積、公共設施,都有所有權。一旦拆遷影響到了業主的正常生活,就已經侵犯到了業主的權益。
金焰呼籲,政府對這種拆遷行為應高度重視,“深圳現在正在進入這種多層建築的更新改造高峰期,《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改造辦法》現在也正在制定細則當中。對於類似這樣的拆遷舉動,應該明確列入禁止內容中。”
金焰提出,如果對這樣的拆遷行為缺乏監管,很可能會在今後類似的物業改造中被效仿,“如果不明確禁止,實際上就是變相鼓勵這種侵權的行為”。

樓半半評論

舊城改造城市擴展,都少不了拆舊建新,但多方利益的博弈總難達於一致,於是暴力拆遷的鬧劇便不斷上演:有以斷水斷電相要挾的;有乘主人外出偷偷“誤拆”的;甚至有半夜棍棒上陣強力驅趕的。種種荒唐、怪誕相伴的是業主們的無奈、憤慨和淚水。在這場利益博弈中,強勢的發展商總有充足的強拆理由,手法創新也無所不用其極。然朗朗乾坤,人命關天,且看“樓半半”如何收場?(文/言者 圖/春鳴)

聚焦“樓半半”

1.資產損毀或者不可修復,房產才能註銷,才能給被拆遷戶發放補貼?
耕興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茂榮:註銷、辦產權和被拆遷戶沒有關係,註銷房產是和政府之間的關係,不是只有損毀後才能發放補貼,這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2.中航苑改造後功能將從住宅用地變成商業用地,業主用商業用地置換住宅用地的意願是否合理、合法?
張茂榮:在《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2種補償方式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是否一定要用商業換商業,至於用住宅換商業,法律沒有依據,但也沒有禁止,還是在於雙方協商。
郭維:從法律上看,一切都建立在法律談判的基礎上,只要業主和開發商同意都行,不過以住宅換商業是少有的。
3.行政仲裁有沒有進行?
開發商:分別於2010年3月18日和3月31日向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第一直屬管理局申請對22戶業主行政裁決。
業主:昨日,規劃國土委第一直屬管理局給我們的《關於中航苑新、老四棟部分業主信訪問題的復函》中明確表示,“已於4月23日中止了行政裁決程式”。
雷劍熙:“中止”,是指程式的暫時停止,由於出現了一些法定理由,等理由消除或經過評估後會再恢復,它表示的只是中間部分,不是終結部分,仲裁程式還將走下去。(記者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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