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裕告劉驢兒案

樊裕告劉驢兒案,此案發生於元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樊裕告劉驢兒案
  • 出處:《通制條格·戶令·嫁娶》
  • 涉及人物:劉驢兒
  • 發生年代元代
案件經過,案件分析,

案件經過

元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五月,禮部呈文中書省:“清平縣樊裕告婿劉驢兒作賊”,請示可否令其離異。禮部經審議認為:“夫婦之道,人倫至重。若男棄婦,猶有三不出之義。女子從人,豈得反棄其夫?參詳樊裕元招劉驢兒作養老女婿,已有所出,雖曾作賊經斷,似難離異。”此案經中書省“準呈”施行,並作為一則判例編入《大元通制》。

案件分析

由本案的判決理由可見元代律例中漢族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的影響。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