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辦法

《樅陽縣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辦法》是樅陽縣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相關規定,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增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治觀念,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力,結合本縣實際制定的相關辦法。

樅陽縣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和《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增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治觀念,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安慶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辦法》(宜政辦發〔2013〕16號 )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範圍內的下列行政機關:
(一)縣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直屬機構;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有關組織;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首長,是指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行政副職。
本辦法所稱出庭應訴,是指行政機關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被告出庭,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
第四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縣政府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及下級政府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定期開展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培訓工作。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首長應當出庭應訴:
(一)本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訴訟案件;
(二)社會影響重大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對本機關行政執法活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
(四)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五)人民法院通知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行政機關的行政訴訟案件一年發生5件(含5件,同一案件的一、二審為1件,下同)以上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得少於2件;10件(含10件)以上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得少於3件。
第六條 以縣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縣政府行政首長應當出庭應訴或者授權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應訴工作由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和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共同承擔。
第七條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訴狀副本後10日內,將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準備情況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可以委託1至2名訴訟代理人同時出庭;行政首長未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委託的訴訟代理人中至少有1名為本機關工作人員。
第八條 行政首長一經確定參加出庭應訴的,無正當理由不得更改,並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庭應訴。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出庭的,應當提前告知人民法院,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
第九條 行政首長及其他出庭應訴人員,出庭應訴前,應當主動加強法律知識學習,積極做好應訴準備,履行舉證、答辯等義務;出庭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案件審結後,應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裁定書。
第十條 行政首長未按照規定履行出庭應訴義務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 縣政府實行行政訴訟應訴備案制定。各單位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裁定書等法律文書後10日內,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縣政府將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範圍。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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