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新增耕地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新增耕地項目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利用財政資金,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將未利用土地、低效林地、坑塘水面和溝渠等開發復墾為耕地的新增耕地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項目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二)有效增加耕地面積;
(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
(四)因地制宜、注重社會、經濟、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縣內新增耕地項目的立項審查、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評審、竣工驗收及公示等工作;縣財政局負責項目補助資金撥付與管理,並落實監管。
第二章項目申報審批及部門職責
第五條項目申報單位為各鄉鎮人民政府,項目申報實行一年一報,申報時間為每年的第一季度。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轄區內實際情況,書面報告並提供相關內業資料報國土、水利、農業、林業、環保等相關部門審查,各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一)水利部門負責審查項目是否符合水利部門相關規劃,廢棄坑塘、溝渠等是否已失去蓄水、灌溉能力及項目可行性等相關問題,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二)農委負責審查項目是否符合農業部門相關規劃,論證項目可行性,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項目竣工驗收後,負責出具項目耕地質量等級報告;
(三)林業部門負責審查項目是否符合林業部門規劃,論證項目可行性,核查占用林地復墾及濕地生態保護的相關情況,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四)環保部門負責審查項目的環境及生態影響情況,論證項目可行性,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五)國土部門負責全面審查項目可行性,在申報鄉鎮人民政府匯總上報各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後,落實前期踏勘工作。
第六條200 畝以內的項目由國土局統一安排可研、規劃設計編制及項目測繪工作,其相關費用縣財政每年年底從新增耕地指標調劑收入中據實一次性撥付給縣國土資源局;200 畝以上的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自行落實委託可研及規劃設計編制工作, 並承擔規劃設計及省規劃院測繪相關費用,計入項目成本。
第七條項目踏勘結束後,各鄉鎮人民政府在申報立項前需拍攝項目現狀的完整影像提交縣國土資源局存檔備案。
第八條項目選址由項目所在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申請,並書面申報縣國土資源局立項,縣國土資源局對項目可行性、合理性進行審查論證;
第九條項目申報應當具備符合新增耕地申報的相關條件。
第十條項目申報材料以省國土資源廳相關檔案要求為準,圖表文應詳實一致。
第十一條新增耕地項目立項審批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
第三章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項目申報單位根據批准的項目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委託項目所在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鎮村兩級必須嚴格落實招投標程式,組織施工。
第十三條項目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項目的位置及規劃設計內容。因特殊原因確需修改的,應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項目竣工後,項目申報單位應實地勘測項目竣工圖(成圖比例尺與規劃圖一致),並製作影像資料。
第四章項目驗收和成果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驗收分初驗和驗收兩個階段。項目竣工後,
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初驗,初驗合格的,應出具初驗報告。200 畝以內的項目報請市國土資源局驗收,200 畝以上的項目依程式上報省國土資源廳驗收(上報時間不得遲於當年11 月底)。
第十六條項目驗收內容(一)項目建設任務情況(含招投標材料、施工協定、管護
協定等);(二)工程建設質量;(三)新增耕地質量;(四)新增耕地興種情況;(五)項目的影像資料;第十七條經確認的新增耕地項目,縣國土資源局應及時在
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中報備,並及時做好年度變更調查。第十八條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取消項目資格,已撥付資金退回。第十九條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項目後續質量監管,防止拋荒和非法建設占用。
第五章項目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補助資金來源指縣財政補助用於新增耕地項目的資金(新增耕地指標調劑收入等)。第二十一條項目補助資金使用範圍:組織、實施、管理新增耕地項目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新增耕地後期管護費和工作獎勵資金等。項目補助資金每年年底由財政撥付給項目實施鄉鎮人民政府,除項目各項支出費用外的結餘款項,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使用。
第二十二條資金撥付
(一)200 畝以下的新增耕地項目,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補助經費由原來的3200 元/畝調整為4500 元/畝,按項目實施進度和質量以及指標轉讓情況分三個年度按2:1:1 比例撥付,每年年底由縣財政從新增耕地指標調劑收入中按照實際需要撥付數額一次性撥付給縣國土資源局,再由縣國土資源局具體落實。根據新增耕地指標交易的市場行情變化及項目實施難度增加的實際情況,縣政府將於後期實時調整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補助經費標準。各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撥付補助經費時需提供完整的招投標材料、施工協定、施工影像資料及管護協定等。
(二)200 畝以上的新增耕地項目,項目實施前,鄉鎮人民政府需書面請示縣政府關於項目上市交易和收益分成問題,縣政府同意後才可組織實施。項目上市後的收益分成,200 畝以上(含200 畝)至500 畝以下(不含500 畝)的項目縣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的收益分成按照5:5 執行,但最高不超過500 萬元(含投資成本);500 畝以上(含500 畝)的項目縣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的收益分成按照8:2 執行,但最低不少於500 萬元,最高不超過1000 萬元(含投資成本);投資成本的認定以實際投入項目建設的相關支出為準。
第六章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縣政府下達的年度新增耕地任務,加大項目申報和實施工作力度;對未按時完成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核減其國土資源相關的指標計畫,並納入年終的目標責任考核。
第二十四條對完成新增耕地項目較好的鄉鎮人民政府在國土資源相關的指標計畫上給予傾斜。
第二十五條利用新增耕地項目套取項目資金的,一經發現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開發布之日起施行,樅陽縣人民政府2011 年4 月13 日發布的《關於樅陽縣民間資本投資補充耕地項目建設的實施意見》(樅政〔2011 〕46 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