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建設用地置換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縣建設用地置換項目(以下簡稱置換項目)順利實施,根據省政府第193號令和省國土資源廳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置換項目,包括建設用地與農用地之間的置換、國有土地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之間的置換。
第三條 項目實施管理基本原則
(一)遵循自願、合法、有償、維護民眾利益的原則;
(二)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三)遵循統籌安排、規範操作的原則。
第四條 縣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建設用地置換工作的指導,負責編制項目投資計畫、建設用地置換方案、項目規劃設計,抓好項目報批工作,加強對擬置換建設用地拆遷、安置、復墾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做好被置換土地的徵收(徵用)及供地工作,
第五條 相關部門要積極參與、配合、監督管理項目的實施。
縣建設局要抓好安置點的選址規劃、設計等工作。
縣農委要抓好擬置換建設用地復墾後新增耕地的發包指導工作,並做好新農村安置點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
縣林業局要做好項目區內樹木砍伐審批工作。
縣財政局要抓好置換項目資金籌措、管理、監督等工作。
縣監察局、縣審計局要加強項目工程招投標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縣供電、電信部門要及時做好項目區內“兩線”遷移工作。
第六條 置換項目實施參照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前期工作準備
第七條 項目承擔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置換項目實施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具體工作,協調處理民眾矛盾糾紛,屬重大問題的,要及時報請縣建設用地置換工作領導小組解決。
第八條 置換項目經省政府下達實施土地復墾方案批准檔案後,由縣政府與項目承擔鄉鎮人民政府簽訂置換項目實施任務書,明確項目實施任務和完成工期。屬鄉鎮自用建設用地置換指標的,鄉鎮政府另向縣政府出具自籌項目實施資金承諾書。
第九條 項目承擔鄉鎮在項目實施前期階段要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組織實施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包括拆遷建築物的調查、登記、評估、補償,落實安置點的規劃、建設;
(二)編制項目施工方案、建設進度計畫和用款計畫;
(三)建立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和資金使用等相關制度;
(四)制定項目土地復墾后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五)組織工程招投標,簽訂工程承包契約。
第十條 項目承擔鄉鎮完成項目實施前期準備工作後,擬定項目實施計畫,提出項目開工申請報告,經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後開始施工。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鄉鎮應發布項目公告,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工期、土地權屬狀況、項目施工單位、項目工程監督單位、項目設計單位等。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開工後,項目承擔鄉鎮要加強管理,召集相關單位協調解決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和項目規劃設計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 項目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項目規劃設計和施工技術標準組織施工,對出現質量問題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負責返修。項目施工單位應建立質量責任制,責任到人。在施工過程中,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項目規劃設計內容進行變更,確需變更規劃設計的,報請縣國土資源局同意後,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變更。
第十四條 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規劃設計和相關契約,代表鄉鎮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督,並承擔監理責任。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督人員進駐施工現場,對項目建設工程實施監督,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
單體工程任務完成後,項目工程監理單位要簽署意見。未經項目工程監理單位簽署合格意見的,項目承擔鄉鎮不得撥付工程款,項目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條 縣國土資源局要組織專門技術人員,加強對項目實施監督和指導,嚴把土地復墾進度關、質量關,確保按時按質通過驗收。
第四章 竣工驗收準備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任務完成後,項目承擔鄉鎮要做好項目建設自檢工作,並準備下列材料:
(一)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圖、工程保修書;
(二)工程決算報告;
(三)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報告;
(四)有關契約、協定書、任務委託書和施工管理資料。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鄉鎮在項目自驗合格後十日內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初驗申請,做好項目竣工驗收準備。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初驗並報請省、市國土部門驗收確認。
第十八條 鄉鎮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圖件等;建立、健全項目檔案。
第五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建設用地置換專項資金的收繳、撥付、使用、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年度用地計畫,編制建設用地置換項目投資計畫,經縣建設用地置換工作領導小組審定批准後,縣財政局安排建設用地置換資金。
第二十條建設用地置換費用列入土地開發前期成本,待土地出讓後從土地出讓金中扣除,繳存建設用地置換資金專戶。
第二十一條建設用地置換費用支出範圍包括置換地塊調查、勘測、報批等前期工作費用,擬置換地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費用,土地復墾工程的實施、竣工驗收、組織協調費用。
第二十二條項目擬置換地塊拆遷安置各類補償資金及土地復墾費用實行鄉鎮包乾使用制度,由縣財政分類別一次性補助,按項目實施進度分期撥付。項目啟動時撥付20%,拆遷、安置完成後,撥付40%,餘款待項目經省國土廳驗收合格後付清。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和項目實施任務書要求,填寫撥付資金申請表,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後,由縣財政局批准撥付。項目補助鄉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平調、挪用。補助資金的包乾結餘部分,由鄉鎮統籌安排,用於新農村建設。鄉鎮項目實施工作經費由縣財政以獎勵方式補助,待項目驗收合格後一次性撥付。
第二十三條 置換項目報批、實施驗收費用實行縣國土資源局包乾使用制度,由縣財政從置換項目資金中按規定標準提取,在置換項目上報時,一次性撥付。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我縣建設用地置換項目(以下簡稱置換項目)順利實施,根據省政府第193號令和省國土資源廳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置換項目,包括建設用地與農用地之間的置換、國有土地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之間的置換。
第三條 項目實施管理基本原則
(一)遵循自願、合法、有償、維護民眾利益的原則;
(二)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三)遵循統籌安排、規範操作的原則。
第四條 縣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建設用地置換工作的指導,負責編制項目投資計畫、建設用地置換方案、項目規劃設計,抓好項目報批工作,加強對擬置換建設用地拆遷、安置、復墾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做好被置換土地的徵收(徵用)及供地工作,
第五條 相關部門要積極參與、配合、監督管理項目的實施。
縣建設局要抓好安置點的選址規劃、設計等工作。
縣農委要抓好擬置換建設用地復墾後新增耕地的發包指導工作,並做好新農村安置點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
縣林業局要做好項目區內樹木砍伐審批工作。
縣財政局要抓好置換項目資金籌措、管理、監督等工作。
縣監察局、縣審計局要加強項目工程招投標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縣供電、電信部門要及時做好項目區內“兩線”遷移工作。
第六條 置換項目實施參照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前期工作準備
第七條 項目承擔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置換項目實施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具體工作,協調處理民眾矛盾糾紛,屬重大問題的,要及時報請縣建設用地置換工作領導小組解決。
第八條 置換項目經省政府下達實施土地復墾方案批准檔案後,由縣政府與項目承擔鄉鎮人民政府簽訂置換項目實施任務書,明確項目實施任務和完成工期。屬鄉鎮自用建設用地置換指標的,鄉鎮政府另向縣政府出具自籌項目實施資金承諾書。
第九條 項目承擔鄉鎮在項目實施前期階段要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組織實施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包括拆遷建築物的調查、登記、評估、補償,落實安置點的規劃、建設;
(二)編制項目施工方案、建設進度計畫和用款計畫;
(三)建立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和資金使用等相關制度;
(四)制定項目土地復墾后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五)組織工程招投標,簽訂工程承包契約。
第十條 項目承擔鄉鎮完成項目實施前期準備工作後,擬定項目實施計畫,提出項目開工申請報告,經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後開始施工。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鄉鎮應發布項目公告,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工期、土地權屬狀況、項目施工單位、項目工程監督單位、項目設計單位等。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開工後,項目承擔鄉鎮要加強管理,召集相關單位協調解決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和項目規劃設計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 項目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項目規劃設計和施工技術標準組織施工,對出現質量問題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負責返修。項目施工單位應建立質量責任制,責任到人。在施工過程中,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項目規劃設計內容進行變更,確需變更規劃設計的,報請縣國土資源局同意後,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變更。
第十四條 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規劃設計和相關契約,代表鄉鎮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督,並承擔監理責任。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督人員進駐施工現場,對項目建設工程實施監督,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
單體工程任務完成後,項目工程監理單位要簽署意見。未經項目工程監理單位簽署合格意見的,項目承擔鄉鎮不得撥付工程款,項目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條 縣國土資源局要組織專門技術人員,加強對項目實施監督和指導,嚴把土地復墾進度關、質量關,確保按時按質通過驗收。
第四章 竣工驗收準備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任務完成後,項目承擔鄉鎮要做好項目建設自檢工作,並準備下列材料:
(一)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圖、工程保修書;
(二)工程決算報告;
(三)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報告;
(四)有關契約、協定書、任務委託書和施工管理資料。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鄉鎮在項目自驗合格後十日內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初驗申請,做好項目竣工驗收準備。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初驗並報請省、市國土部門驗收確認。
第十八條 鄉鎮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圖件等;建立、健全項目檔案。
第五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建設用地置換專項資金的收繳、撥付、使用、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年度用地計畫,編制建設用地置換項目投資計畫,經縣建設用地置換工作領導小組審定批准後,縣財政局安排建設用地置換資金。
第二十條建設用地置換費用列入土地開發前期成本,待土地出讓後從土地出讓金中扣除,繳存建設用地置換資金專戶。
第二十一條建設用地置換費用支出範圍包括置換地塊調查、勘測、報批等前期工作費用,擬置換地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費用,土地復墾工程的實施、竣工驗收、組織協調費用。
第二十二條項目擬置換地塊拆遷安置各類補償資金及土地復墾費用實行鄉鎮包乾使用制度,由縣財政分類別一次性補助,按項目實施進度分期撥付。項目啟動時撥付20%,拆遷、安置完成後,撥付40%,餘款待項目經省國土廳驗收合格後付清。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和項目實施任務書要求,填寫撥付資金申請表,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後,由縣財政局批准撥付。項目補助鄉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平調、挪用。補助資金的包乾結餘部分,由鄉鎮統籌安排,用於新農村建設。鄉鎮項目實施工作經費由縣財政以獎勵方式補助,待項目驗收合格後一次性撥付。
第二十三條 置換項目報批、實施驗收費用實行縣國土資源局包乾使用制度,由縣財政從置換項目資金中按規定標準提取,在置換項目上報時,一次性撥付。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