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小額工程交易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提高小額工程交易工作效率,節約交易成本,根據《銅陵市小額施工工程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銅公管[2016]11號)》和《樅陽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縣政府第28號令)等檔案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項目建設單位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性投資小額施工工程和服務項目。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項目建設單位可通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定點備選庫中採用隨機抽選中標單位的簡易招標程式,也可以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交易。
(一)小額工程施工類項目標準:單項工程施工預算評審價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單項工程施工預算評審價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裝飾裝修工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和電力工程施工項目。
(二)小額服務項目標準:項目服務費用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30萬元(不含30萬)以下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
第三條 應當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標項目,不得化整為零改變成小額交易項目規避公開招標。
第四條 小額施工工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類別,確定每個類別的定點單位,組成小額工程項目定點備選庫。
定點單位入庫前須與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簽訂定點備選庫協定及誠信承諾書,並按入庫類別交納誠信保證金。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專業的入庫誠信保證金壹拾萬元;裝飾裝修工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和電力工程專業的入庫誠信保證金叄萬元。誠信保證金在契約期滿後無不良行為記錄情況下全額退還。
第五條 小額工程項目招標人進場前應做好以下前期準備工作:
(一)屬於立項審批範圍的,招標人應辦理立項手續,明確項目概算和資金來源;
(二)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按規定需要規劃部門許可的,招標人應及時辦理規劃許可證或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招標人應依法確定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設計圖紙。涉及結構安全需要進行圖紙審查的,應及時履行圖審手續,辦理圖審合格證明;
(四)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財政評審檔案);
(五)零星維修項目,因施工內容分散難以設計完整施工圖紙,無法事先確定工程內容和工程量,不能編制符合規範要求的工程量清單和控制價的,應採取跟蹤審計或其它現場計量監管措施,以便合理確定結算造價。
第六條 小額施工工程項目定點招標原則上採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項目中標人,中標人抽取工作程式如下:
(一)受理招標人使用定點庫項目後,及時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發布小額項目抽籤公告和招標檔案(公告期不少於五天),公布擬抽籤項目的概況、控制價和優惠率(3%—8%之間)、抽籤時間和地點等內容。
(二)抽籤公告發布後,符合要求的定點單位均可報名參加抽籤。抽籤時,報名成功且到達現場的定點單位攜樅陽縣定點庫會員證、交易員證和投標檔案等相關證件資料參與抽籤。符合條件的定點單位必須達到三家(含三家)以上方可抽籤確定中標單位(中標單位抽取方式在抽籤公告中約定)。第一次抽籤公告發布結束後少於三家定點單位報名,須進行第二次發布抽籤公告,第二次發布抽籤公告後仍不足三家定點單位報名,將明確規定在符合要求的所有定點單位中進行抽取。被抽中的定點單位必須承接當次抽籤項目,否則視為項目中標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
(三)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提前準備定點招標項目抽籤活動相關資料,確定參加本次抽籤定點單位名單及相關表格,對抽籤活動全過程作好記錄。
(四)如同一類別定點庫同時抽取多個項目,按抽籤公告公布時間依次抽取。
(五)抽籤活動在縣公管局監督人員監督下進行,抽籤活動結束後,招標人及監督人員當場簽字確認。
招標人或定點單位對抽籤過程或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場向監督人員提出,否則視為同意抽籤結果。
(六)抽籤結束後,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將抽籤結果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三天),並按相關規定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如中標人不能滿足招標人的合理需求,招標人可書面要求取消其中標資格,報縣公管局審查確認後重新抽籤。對被取消中標資格的定點單位,縣公管局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小額工程服務類項目,比照小額施工工程抽取辦法選擇中標人。
第八條 小額項目的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資格。擅自放棄中標資格的,列入不良行為,取消定點庫會員資格,沒收履約保證金或誠信保證金,給項目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確有特殊原因必須放棄的,應書面陳述理由,報縣公管局審批。
第九條 項目中標人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及契約約定進行施工或提供其他服務,因中標人工作失誤導致工程質量等問題的,項目建設單位可提請縣公管局根據具體情況對其作出取消定點會員資格、不予退還誠信保證金、記錄不良行為和限制投標資格等處理。
第十條 服務協定期內定點單位如出現資質、營業執照等行業執業要件被吊銷、相關證件到期未更換、所服務或施工項目因其失職等原因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情況,導致無法保證後續承接項目能力和質量的,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報經縣公管局審批後,取消其定點資格,不予退還誠信保證金。
第十一條 縣交易中心根據小額項目的特徵,設定各類小額項目定點會員數額的上限。定點項目數量過多或因清庫導致庫內定點單位數量不足時,經縣公管局批准,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定點期內補招定點單位。
第十二條 每個定點庫考核周期原則上定為兩年,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考核周期的須經縣公管局批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開發布之日起施行。
該辦法已廢止,目前是依據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銅陵市小額施工工程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