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樂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中共海東地委辦公室、海東行政公署辦公室《關於印發樂都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東辦發[2010]12號)和中共樂都縣委辦公室、樂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樂都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情況的通知》(樂辦發[2010]43號),設立樂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能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局的城鄉建設職責整合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加強職責
1、加強城鎮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與管理職責。
2、加強城鎮規劃建設與管理的職責。
3、加強住房建設與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與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相關政策和規劃並監督實施,提出政策建議,推進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廉租住房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廉租住房資金的使用。
(三)指導監督全縣城鎮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參與縣城規劃的審查工作;參與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和監督保護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四)指導監督全縣城鎮供熱、供水、燃氣、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城鎮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監督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五)指導全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全縣房地產行業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
(六)指導和管理全縣建築業活動。規範建築市場、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安全和工程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建設市場、建築裝修的行業管理。
(七)貫徹執行國家和青海省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制定和發布全縣地方材料指導價,進行工程造價管理。負責全縣建築節能管理和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工作。
(八)指導和管理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工作,負責起草有關檔案和報告,組織會議、負責文秘、信息、督查、機要、保密、檔案、信訪、保衛和人事接待工作,組織起草建設行業的有關規章,負責法制、宣傳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及財務工作。
(二)項目辦
負責建設項目前期征地、拆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開發建設項目建築管理的政策法規、規章和標準;建設專項資金申請項目的組織申報工作;負責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和項目的驗收、決算工作。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為5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2名(正科1名,副科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原樂都縣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局所屬的事業單位樂都縣建築設計室、城鄉建設規劃管理所、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建築勞務基地管理處、建築市場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樂都縣房地產管理局、樂都縣城市管理局統一划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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