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場所整治標準和問責“十個一律”規定》是樂清市人民政府為了規範房屋出租行業發布的規定。
樂清市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場所整治標準和問責“十個一律”規定
一、違法建築不得出租;易燃易爆物品(包括製衣、製鞋、印刷、紡織、危化品、燃氣油料及煙花爆竹等)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一律不得居住人員。
二、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部分合用的,應設定混凝土樓梯,採用混凝土樓板和磚牆徹底物理分隔,確需開門的,要採用鋼製防火門;三層及以上的居住出租房,要設定混凝土樓梯,設有樓頂疏散條件,配置逃生繩。未落實上述措施的,一律不得居住人員。
三、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場所的電氣線路應採用暗敷或阻燃套管保護,並安裝帶有漏電保護裝置的空氣開關;居住出租房的居住間內不得設定灶間、廚房,如需設定應採用實體牆與其他部分完全分隔。未採取上述措施的,一律不得居住人員。
四、居住出租房應根據需要專門設定電瓶車充電區域和相關裝置,充電區域應採用實體牆與其他區域進行分隔,或安裝簡易噴淋裝置。未採取上述措施的,一律不得居住人員或停放電瓶車。
五、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場所,完成整改前必須停止出租;對發現隱患拒不整改或被查封后擅自拆封使用的房東、業主,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六、各鎮、街道“格線員”和駐村幹部是居住出租房、合用場所火災隱患排查的責任主體,負責對格線內居住出租房、合用場所進行全面排查。未按規定排查到位、發現重大隱患未及時報告並督促整改的,一經查實,對相關責任人一律啟動問責。
七、各鎮、街道是居住出租房、合用場所火災隱患整治的責任主體,對“格線員”和駐村幹部等排查上報的各類消防隱患,必須嚴格按照要求逐一整改,因工作不力、未有效整改的,一經查實,對所在鎮、街道及相關責任人一律啟動問責。
八、負有安全監管職能的部門是居住出租房、合用場所的執法責任主體,對責任不落實、重大隱患未整改或依法處置不力的責任部門及責任人一律啟動問責。
九、各鎮、街道和部門對居住出租房、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整治負有監管責任。因隱患整改不力、發生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的,對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一律啟動問責。
十、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承擔居住出租房、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導責任,因組織、協調和督導不力、未落實消防整治工作的,對相關責任人一律啟動問責。